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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生育保险未缴满12个月如何申领津贴?/佛山生育保险待遇介绍

时间:2020-10-06     人气:1364     来源:     作者:
概述:  方法一:  累计省内异地2015年1月起的生育保险年限。参保职工在佛山市参加生育保险累计不满12个月,需累计省内异地的生育保险参保时限才满12个月的,参保职工需提供以下资料供社保经办机构审核:  ①省内异地出具的2015年1月起参加生育......

  方法一:

  累计省内异地2015年1月起的生育保险年限。参保职工在佛山市参加生育保险累计不满12个月,需累计省内异地的生育保险参保时限才满12个月的,参保职工需提供以下资料供社保经办机构审核:

  ①省内异地出具的2015年1月起参加生育保险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参保职工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PS:经审核无误后,再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相关业务

  成功办理后如果生育保险已满12个月的,可按上述就医确认手续办理就医确认。

  方法二:

  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的次月1日起1年内可向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其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按阴式分娩2400元、剖宫产4000元的结算标准予以报销,低于结算标准按实报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1、生育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分娩住院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1)床位费:按不高于45元/日纳入。

  (2)药品范围: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执行,《药品目录》以外的其他药品费不纳入。

  (3)检查、治疗及其他费用标准:按《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佛人社〔2013〕13号)执行。

  2、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因为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2)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或者按规定应当由人口计生部门支付(或免费)项目发生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4)在境外(含港、澳、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3、生育津贴: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给用人单位。生育津贴标准低于女职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按女职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发放,高于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生育津贴标准发放,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生育津贴计算办法为:以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职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21.75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内所含的工作日天数。

  生育津贴按以下假期支付:

  (1)分娩或流产假期

  分娩假期:女职工生育产假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流产假期: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计划生育手术假期

  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宫内节育器放置术3天,宫内节育器取出术1天,皮下埋植剂放置术3天,皮下埋植剂取出术3天;输卵管结扎21天;输精管结扎7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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