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马国辉、曹健荣入选为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日前,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公布佛山市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确定我市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29名,其中三水区有2人入选,分别为马国辉(龙形拳)、曹健荣(民间竹编)。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公布确定,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弘扬佛山优秀传统文化。
附:
佛山市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
(共29名)
序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名称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年月 |
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 |
1 |
传统音乐 |
岭南古琴艺术 |
梁 球 |
男 |
汉 |
1955.3 |
禅城区古琴研究会会长 |
2 |
传统舞蹈 |
广东醒狮 |
陈汝安 |
男 |
汉 |
1972.10 |
禅城区张槎莲塘龙狮训练基地总教练 |
3 |
传统戏剧 |
粤剧 |
梁智理 |
女 |
汉 |
1957.11 |
南海永胜家具配件厂顺德经营部销售经理 |
4 |
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 |
咏春拳 |
郭伟湛 |
男 |
汉 |
1953.5 |
南海桂城平洲一中总务主任 |
5 |
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 |
咏春拳 |
叶 准 |
男 |
汉 |
1935.7 |
佛山市荣誉市民 |
6 |
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 |
蔡李佛拳 |
黄文佳 |
男 |
汉 |
1951.1 |
佛山蔡李佛鸿胜馆副馆长 |
7 |
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 |
蔡李佛拳 |
梁旭勇 |
男 |
汉 |
1967.8 |
佛山永成印刷厂有限公司总经理 |
8 |
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 |
龙形拳 |
马国辉 |
男 |
汉 |
1950.3 |
三水区南山龙形拳会馆会长 |
序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名称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年月 |
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 |
9 |
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 |
白眉拳 |
黄新健 |
男 |
汉 |
1962.7 |
南海欧里水北沙武馆馆长 |
10 |
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 |
九江传统龙舟 |
刘永成 |
男 |
汉 |
1953.11 |
南海区九江上东村委会书记、主任 |
11 |
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 |
九江传统龙舟 |
朱石明 |
男 |
汉 |
1948.2 |
南海九江大酒店 |
12 |
传统美术 |
佛山剪纸 |
茹新梅 |
女 |
汉 |
1980.12 |
佛山市民间艺术研究社助理工艺美术师 |
13 |
传统美术 |
佛山剪纸 |
饶宝莲 |
女 |
汉 |
1974.1 |
佛山荆蕾剪纸工作室剪纸工艺美术师 |
14 |
传统美术 |
佛山剪纸 |
赵丽达 |
女 |
汉 |
1970.3 |
佛山市民间艺术研究社工艺美术师 |
15 |
传统技艺 |
石湾陶塑技艺 |
庞文忠 |
男 |
汉 |
1951.8 |
新石湾美术陶瓷厂有限公司高级工艺美术师 |
16 |
传统技艺 |
石湾龙窑技艺 |
苏乃灌 |
男 |
汉 |
1954.3 |
石湾街道 |
17 |
传统技艺 |
石湾龙窑技艺 |
陈 钊 |
男 |
汉 |
1954.5 |
石湾南风古灶陶艺厂副厂长 |
18 |
传统技艺 |
石湾龙窑技艺 |
蒙文德 |
男 |
汉 |
1948.8 |
石湾南风古灶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退休 |
19 |
传统技艺 |
佛山饼印 |
杨海成 |
男 |
汉 |
1955.9 |
无 |
20 |
传统技艺 |
民间竹编 |
曹健荣 |
男 |
汉 |
1944.5 |
三水区芦苞镇上塘曹岗村务农 |
序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名称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年月 |
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 |
21 |
传统技艺 |
传统缫丝技艺 |
黎雪芬 |
女 |
汉 |
1962.6 |
南海丝厂有限公司 |
22 |
传统技艺 |
南海藤编 (里水) |
何日成 |
男 |
汉 |
1955.7 |
南海区裕达家具有限公司总经理 |
23 |
传统技艺 |
南海藤编 (大沥) |
梁灿尧 |
男 |
汉 |
1960.8 |
南海区南豪家私有限公司 |
24 |
传统技艺 |
金箔锻造技艺 |
吴深龙 |
男 |
汉 |
1960.10 |
南海区联和金箔厂厂长 |
25 |
传统技艺 |
九江煎堆制作 技艺 |
邹珍珠 |
女 |
汉 |
1926.5 |
邹广珍“珍记”煎堆屋 |
26 |
传统医药 |
源吉林甘和茶 |
钱碧坤 |
男 |
汉 |
1978.7 |
佛山德众药业有限公司制药中级工程师 |
27 |
传统医药 |
冯了性风湿 跌打药酒 |
邬威尧 |
男 |
汉 |
1960.8 |
佛山冯了性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高级制药工程师 |
28 |
民俗 |
大仙诞庙会 |
冯腾飞 |
男 |
汉 |
1974.5 |
南海区西樵山云泉仙馆馆长 |
29 |
民俗 |
盐步老龙礼俗 |
邵钜熙 |
男 |
汉 |
1944.6 |
南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2011年2月25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四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
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十条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第十五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第十六条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予以记录并收集有关实物,或者采取其他抢救性保存措施;对需要传承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传承。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八条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推荐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地区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时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
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
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应当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第二十六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确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避免遭受破坏。
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地村镇或者街区空间规划的,应当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制定专项保护规划。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并将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一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方法研究,鼓励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第三十五条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
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当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保护属于该项目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予以扶持。单位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一条境外组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境外个人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十四条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的保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梁园是佛山梁氏宅园的总称,主要由“十二石斋”、“群星草堂”、“汾江草庐”、“寒香馆”等不同地点的多个群体组成,规模宏大,主体位于松风路先锋古道。梁园由当地诗书画名家梁蔼如、梁九章、梁九华及梁九图叔侄四人,于清嘉庆、道光年间(1796-1850)陆续建成,历时四十余年。
梁园是清代岭南文人园林的典型代表之一,其布局精妙,宅第、祠堂与园林浑然一体,岭南式的“庭园”空间变化迭出,格调高雅;造园组景不拘一格,追求雅淡自然,如诗如画的田园风韵;富于地方特色的园林建筑式式俱全、轻盈通透;园内果木成荫、繁花似锦,加上曲水回环、松堤柳岸,形成特有的岭南水乡韵味;尤以大小奇石之千姿百态、设置组合之巧妙脱俗而独树一帜,是闻名遐迩的粤中四大名园之一。时至民初,一代名园已濒于湮没。鉴于其历史、艺术和观赏价值,1982年,佛山市委、市政府首先对现存的群星草堂群体进行了抢救保护,1990年被定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继而于1994年开始大规模的全面修复,总面积达21260平方米,依文物修复“修旧如旧”的原则,重现名园的精髓。
地址:佛山市松风路先锋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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