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17时30分起,医保关系相关业务暂停办理!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
根据《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做好上线省医保信息平台保险关系业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上线前的数据迁移工作,我市“社会保险综合信息系统核心业务系统之一”(以下简称“核心一”)定于4月22日17时30分停止办理与医保关系相关的业务(具体恢复时间等市局明确后再另行通知)。请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如需办理医疗保险关系业务,须于4月22日17时前到各镇街行政服务中心或各社保分局办理。
“核心一”停机期间,参保人可到各镇街行政服务中心、各社保分局窗口正常提交与医保关系相关的业务资料,各窗口先收件受理,待市通知统一启用省医保信息平台后再办理。因上线全省医保信息平台对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禅城分局
佛山市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1年4月20日
随着佛山市三龙湾高端创新集聚区建设的稳步推进,文华路南延线工程已被提上日程表。昨日,记者从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官网获悉,文华路南延线工程(新明一路至天成路)计划于今年12月正式开工建设,全部工程预计于2024年底建成。文华路南延线连接佛山新城与禅城中心区,项目将在东平河道建设一条新隧道,进而实现三龙湾内各片区的深度融合以及加强与外部各组团的交通联系和经济辐射。
目前,佛山东平河道上,已建成多座桥梁,实现了佛山中心城区与周边区域的紧密联系和区域融合。2017年,堪称超级工程的东平隧道建成,如今已成为佛山新城与禅城中心城区往来的重要通道之一。文华路作为禅城南北重要的大动脉,在城市发展格局中也属于“断头路”,多年以前,佛山便有计划,将文华路继续南延和北延,分别实现与顺德区和南海区的一线相牵。目前,文华路北延线已正在建设阶段。
近日,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发布了文华路南延线工程(新明一路至天成路)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公示。该公示介绍,文华路南延线工程(新明一路至天成路)北岸起点位于澜石二路以南文华路上,下穿东平路、佛山新港、东平河道、佛山新城天虹路,终点位于裕和路以北。本项目为城市主干路,双向六车道,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线路全长1700米,其中隧道全长1450米。
这意味着,文华路南延线工程(新明一路至天成路)将为东平河道再建一座新隧道,使得禅城文华路一路“过河”,实现与顺德区的快速通达。按照计划,本项目涉及佛山市禅城区和顺德区,计划2021年12月正式开工建设,全部工程2024年底建成。
另外,文华路南延线工程对于缓解魁奇路、岭南大道、东平大桥等城市主干路的交通拥堵,也具有积极作用。它也将成为东平河道“交通矩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将成为未来佛山中心区车流南行的主要通道之一。
近日,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某包装材料公司收到了该镇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发出的一张26万元的罚单。据悉,该公司的水污染物排放超标231.7倍。
今年1月15日,南庄污水处理厂向禅城区生态环境、住建水利部门反映,称受到不明来源的乳白色废水冲击,对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造成一定影响。经过区、镇两级生态环境、住建水利部门核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包装材料生产,生产过程中二楼搅拌机处压敏胶溢出至旁边水渠、水管,最终经下水道流入一楼的雨水渠并排放至外环境。
执法人员对企业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
经采样监测,该公司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5600mg/L,超出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二级标准231.7倍。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属于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最终被罚款26万元
知多D
一、无证、超标等非法排污行为,最高可罚100万元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2.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3.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二、违规设置排污口,最高可罚100万元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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