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高明区行政服务中心将停止办理不动产业务/佛山房产证办理条件
由于高明区不动产信息中心于2016年12月1日对我区的房产、抵押档案进行整理搬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高明区不动产信息中心13号不动产查询窗口暂停房产、抵押文本档案利用业务,期限为一个月(具有房产电子档案正常办理)。
二、 高明区不动产信息中心于2017年1月1日启用新办公场所“荷城街道文昌路88号”对外受理房产、土地、抵押档案查询和利用等不动产业务(含原房产查询业务),业务联系电话:88880468,届时我中心13号不动产查询窗口停止对外服务。
三、 在此期间对广大市民办理相关业务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新办公场所地址 :荷城街道文昌路88号
启用时间 :2017年1月1日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点击查看:佛山不允许办理房产证的条件有哪些】
网络pc查询:
网址: http://gzdxcwxcw.citygf.cn/
操作步骤:在大学城卫星城官网首页“政策信息”栏目选择“领贤公馆信息”即可获取。
佛山申请共有产权房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户籍居民、新市民均可申购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近日印发,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实施意见》提出,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和新市民可以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本市户籍居民:
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及本人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且5年内没有住房转让记录的家庭或个人;户籍在村委会的家庭,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应当在本市未享受过宅基地政策。
新市民:
本人在本市常年生活或工作,持有本市居住证,在本市连续购买社保5年及以上,家庭成员及本人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以及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港澳居民家庭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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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经顺德区认定的人才,最长可入住人才租赁房3年。
入住年限及对应条件
1.顺德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人才的入住期限最长为3年;
2.顺德区六类人才的入住期限最长为2年;
3.与顺德区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战略合作机构或顺德区联合培养研究生平台机构相关人才的入住期限原则上最长为2年;
4.战略合作协议或联合培养协议中已明确入住期限的,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执行。
连续空置三个月以上可被合理清退
承租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主动退出人才租赁房,并由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依照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管理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如不按规定退房的,由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合理清退。
以下情况应主动退出人才租赁房
1.承租人不符合人才租赁房申请条件的;
2.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的;
3.擅自改变该房屋居住用途或房屋结构的;
4.损坏承租房屋,未在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要求的期限内修复或赔偿的;
5.连续空置三个月以上的;
6.其他违反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管理协议约定的。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1、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2、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3、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4、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5、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对象的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社会力量投资和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向经审核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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