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公租房申请流程/2020佛山禅城首批公租房抽签于8月3日举行
(一)申请人将资料送户籍或工作所在社区(村居)行政服务中心,各社区(村居)自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对材料信息、录入佛山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并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二)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就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及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家庭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完成初审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通过佛山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查询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家庭住房、工商、个税、车辆、公积金、民政(低保)、社保等有关情况,提出复审意见。经审核不通过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四)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核中需要市住建局统一向市民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残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部门获取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关住房、人口、户籍、收入、车辆、财产、残疾证、居住证等情况信息的,需分别于每月5日、15日和25日,将相关人员名单(含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提交市住建局(审核时限以收到市住建局复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五)公共租赁住房审核情况在区住房保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自受理开始至完成整个审批程序期间,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实名举报,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经初审不通过或公示有异议核实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结果应通过区住房保障网站予以动态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区住房保障部门实名举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对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审核通过及公示期满后,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禅城区8月3日将举行2019年首批公租房抽签,提供66套房源。
抽签地点:禅城区卫国路体育馆
抽签时间:8月3日(周六)
据了解,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2019年度首批次分配安置的家庭为2017年前申请通过的2户住房困难家庭、2017年度申请通过的34户住房困难轮候家庭、2018年度申请通过的23户住房困难轮候家庭,2019年度申请通过的6户住房困难轮候家庭,符合房屋调整的1户在保家庭,共计66户住房困难家庭实施实物配租安置。
据悉,所有抽签分配的保障房将按申请家庭的人口数进行划分:A类为1人保障人口家庭,共28户;B类为2人保障人口家庭且属夫妻关系,共14户;C类为2人保障人口家庭且属非夫妻关系,共9户;D类为3人保障人口家庭,共10户;E类为4人及以上保障人口家庭,共5户。
据了解,本次抽签安置的房源共有66套,全部为石湾、祖庙、张槎等区域的公租房空置房源,房源分布在禅城区文龙街、惠平路、江海路、华新路、莲花路、大观街等等路段,其中电梯房64套,楼梯房(首层)2套,面积从20多平方米到61平方米左右。
住建部门提醒,抽签人凭身份证原件、抽签通知书等材料,于8月3日上午到现场设置的身份确认区进行身份核认后排队等候抽签,如是受委托前来抽签的人,必须同时出示委托人身份证、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本人身份证。经确认后的抽签人凭通知书右上角所标注的编号类型,到顺序号抽签区相应的抽签箱抽取顺序号。上午9时40后到达的视为迟到,10时未到的视为放弃配租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目前申请人可电话预约,实地查看人才专卖房房源;即使不出家门,也能通过线上平台随时“看房”。
在线看房
登录大学城卫星城官网(http://www.dxcwxc.com/),依次选择“人才安居—人才安居项目—领贤公馆”,即可在线看房。
现场看房
2018年3月26日至5月20日,申请人可自行致电售楼处进行电话预约看房
电话:0757-26662999
看房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新城高村片区美的大道与土荫路交汇处
哪些人可以申请人才房
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佛山市顺德区高层次产业、卫生、教育人才。
申请人须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
具有购买佛山市顺德区商品住房资格(如限购政策有调整则以最新政策为准);
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佛山市顺德区政府购房优惠政策;
在以往的人才专卖房申请中未被列入佛山市顺德区人才专卖房永久不准购买名单。
(注:以上所有条件统计截止日期为2018年3月26日。)
申请条件
本区城镇户籍及积分入户家庭的申请条件
具有本区城镇户籍的家庭或达到积分入户条件并已申领《入户卡》的异地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可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或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公租房:
第一个申请条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在本市工作(未成年人除外)。
解释:
1、除未成年人未能参加工作外,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必 须在本市工作。
2、在本市工作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提供相关工作单位证明或劳动合同为依据。
第二个申请条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且没有购买机动车辆(二轮摩托车和三轮机动车除外)、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有成立公司(中心)、企业记录(个体工商户除外)。
第三个申请条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佛山市范围内没有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或租赁政府(国有企业)公房人均住房 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符合上述条件,截至申请之日,年满30周岁以上的单身或离婚人士,可单独提出申请。年满18周岁的孤儿具有民事行为 能力的也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家庭成员中非本区户籍的一方,须实际与申请人共同居住及在本区工作,不受是否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的限 制,满足上述条件的可申请公租房。
➤非本区户籍家庭的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可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或镇(街)行 政服务中心申请公租房: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成年人除外)在本区有稳定职 业并连续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区 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且没有购买机动车辆(二轮摩托车和三轮机动车除外),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有成立公司(中心)、企 业记录(个体工商户除外)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佛山市范围内没有自有住房。
解释: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成年人除外)在本区有稳定职业并连续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成年人除外)在本区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同时截至申请之日必须在本区连续不间断地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属于以下情形的不符合申请条件:
a.在佛山市其它四区工作并购买社保的;
b.在本区有购买社保,但断断续续的;
c.在本区工作,但不在本区购买社保的;
d.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则只需出具最近的在本区连续3年的参保证明。
e.未到法定劳动年龄(16周岁以下)或者在读学生,要出具 在校证明。
f.经劳动部门或者有资质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证明是没有劳 动能力的,可以不提供参保证明。
贴心提醒:具体房源及详细咨询可向社区居委会或镇(街)行 政服务中心了解。
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社区居委会或镇(街)行 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提交资料:申请人根据要求提交有关资料。
3、审核:由产权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具有高明区城镇户口且实际在高明区居住;
家庭成员中为非高明区户籍的,但其在高明区居住满3年,并连续3年缴纳社会保险或纳税的,可纳入保障范围;
三代共同居住家庭的已婚二代及其小孩、离异带子女、单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年满35周岁的可视为一个家庭,单独提出申请;
②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③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佛山市均无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虽自有住房或租住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④在佛山市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解困房、微利房等保障性政策住房,或享受过政策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⑤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3年内没有在佛山市购买、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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