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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工伤保险申请指南/佛山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申领材料

时间:2020-09-18     人气:1562     来源:     作者:
概述:办理条件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2.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3.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4.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
办理条件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2.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3.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4.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办理材料

1、《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伤认定决定书;

4、医疗(康复)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书)、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相关辅助检查结果的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机构出具的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医疗机构收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6、属康复费用的,需提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的康复期限确认书;

7、配置辅助器具的,需提供《佛山市工伤职工装配(维修、更换)辅助器具审批表》、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配置辅助器具票据;

8、非协议医疗构就医的,需提供经批准的《佛山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或《佛山市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

9、交通、食宿费用收费票据原件(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10、旧伤复发的,需提供旧伤复发确认书;

11、属第三人责任事故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或伤害证明)及民事赔偿调解书或盖有文书生效印章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1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13、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需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14、工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材料,申请供养亲属的还需提供资料包括:

(1)公证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与工伤死亡(下落不明)职工所有近亲属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依靠工伤死亡(下落不明)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原件;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工伤死亡(下落不明)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

(4)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孤儿、孤寡老人的);

(5)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原件(属于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在校学生的);

(6)未就业证明原件(属于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且辍学的);

(7)工伤职工近亲属在工伤职工死亡(下落不明)时是否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况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户籍(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

(8)《工伤保险供养对象确认书》(附件9);

(9)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近亲属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15、《工伤保险待遇收款申请书》和账户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6、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按不同代办情形提供:单位代办的,提供单位办理工伤待遇授权委托书;工伤职工近亲属代办的,提供与工伤职工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律师办理的,提供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律师事务所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代办人,提供授权委托公证书原件;

17、属建筑业按项目参保的工伤职工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

(3)工伤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工期变更、延期或终止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有多次变更的,均须提供);

(5)《佛山市建筑业工伤职工参保情况意见书》;

18、根据实际情况需提交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办理流程

1、申办人带齐资料到所属区的镇(街)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申办人的资料,符合条件的收取相关资料予以受理;对于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有需要时前台窗口人员可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3、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审核办结;

4、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告知申办人办结结果。

办理部门

参保所在地镇(街)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局或工伤保险科

办理时限及费用

30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如调查取证等情况)需延长40个工作日)。

无收费

 



  办理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死亡证明》(失踪证明);

  7、户口薄;

  8、供养亲属与死者关系的户籍证明或公证材料;

  9、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10、孤儿、孤老需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注:凡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被供养亲属,必须在每年一月、七月向社保机构提供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逾期不验证者按规定暂停发放相关待遇。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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