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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房屋所有权登记办理材料/佛山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须知

时间:2020-09-22     人气:895     来源:     作者:
概述: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说明:申请所提交之复印件均应由开发公司加盖公章确认。

  (一)自建房产权登记,提交材料细化如下:

  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须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土地使用证(使用权人是申请人)原件、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或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原件;

  6、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7、规划红线图或总平面图原件;

  8、规划部门审核的报建图纸(包括平、立、剖)原件;

  9、房屋测绘报告或房屋分户平面图原件;

  其他必要材料如下:

  10、批准立项或建房的文件复印件(私有自建房屋除外);

  11、合作(联建)协议或产权分割清单原件(有合建的需提供);

  12、公安部门门牌证明原件;

  13、原地块上房屋情况说明原件。

  (二)开发公司新建商品房确认权属登记,提交材料细化如下:

  1、商品房屋产权权属申请书原件;

  2、土地使用证(使用权人是申请人)原件、复印件和用地批文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原件;

  5、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报告)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6、规划红线图或总平面图原件;

  7、规划部门审核的报建图纸和竣工图纸全套(包括平、立、剖)原件;

  8、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其他必要材料如下:

  9、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

  10、商品房屋情况表原件;

  11、批准立项或建房的文件复印件;

  12、公安部门门牌证明原件;

  13、拆迁许可证和拆房施工许可证原件(属旧区改造的须提交);

  14、新建楼宇征拆补偿资料情况表原件。

 



  审批条件

  1、《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2、《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无需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

  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提交材料细化如下:

  (适用范围:1、抵押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变更;2、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变更;3、抵押物的地址、面积变更;4、抵押权顺位变更;5、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等情形)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需校验身份证原件,收取复印件。法人需要加盖公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人资格证明的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须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且法人代表签字)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2、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5、房地产权证书;

  6、其他必要材料。

  注:1、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无需提交上述第4项材料。

  2、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交易所 (魁奇路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四楼房地产权登记服务大厅A24-A26号窗)

  审批决定机关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审批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审批收费

  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第三点、第四点。

  登记费: 住房:80元/件(套) 非住房:550元/件(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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