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佛山导游证报考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
第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审核制度。
第二章 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
第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
第六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负责本地区导游人员的考试工作。
第七条 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培训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考生参加培训。
第八条 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
第九条 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的,持劳动合同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导游证。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指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相应的导游规模、有相应的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有稳定的执法队伍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人员申请办理导游证,须参加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
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范围内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颁发其他形式的导游证。
第三章 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
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
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一) 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二) 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三) 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四) 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五) 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六) 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一) 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二) 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三) 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四) 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五) 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一)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二) 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三) 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四) 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五) 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六)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第十七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一) 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二) 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三) 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
(四) 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
第十八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
(一) 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二) 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三) 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
(四) 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
(五) 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六) 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并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
第二十条 对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减其相应分值外,依法应予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给予处罚。
导游人员通过年审后,年审单位应核消其遗留分值,重新输入初始分值。
第二十一条 旅游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随意进行扣分或处罚的,由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批评和通报,本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年审。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年审工作政策,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年审工作并监督检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导游人员的年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应包括: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
第二十四条 一次扣分达到10分,不予通过年审。
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暂缓通过年审。
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业通报。
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评。
暂缓通过年审的,通过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五条 导游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年审培训。培训时间应根据导游业务需要灵活安排。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为注册的导游人员建立档案,对导游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和指导,建立对导游人员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和奖惩的内部管理机制,接受并处理对导游人员的投诉,负责对导游人员年审的初评。
第五章 导游人员的等级考核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个等级。
第二十八条 初级导游和中级导游考核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高级导游和特级导游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
第二十九条 由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导游评比或竞赛获得最佳称号的导游人员,报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等级。
导游等级评定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为了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有关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需要,促进导游员队伍建设,经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决定对《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订,自2005年7月3日起施行:
一、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行政部门组织设立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公室,在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和指导下开展相应的工作。
二、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参加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导游技能大赛获得最佳名次的导游人员,报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人员等级。一人多次获奖只能晋升一次,晋升的最高等级为高级。
国家旅游局局长 邵琪伟
二○○五年六月三日
导游人员报考条件
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凡遵守宪法,热爱祖国,有志投身旅游业,具有高中、中专或以上学历,身体健康,无违法和不良行为记录,具有适应导游人员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报考。
开设中文及外语类考试,外语类考试语种范围:英语、日语、法语、德语、朝鲜语、俄语、西班牙语、泰语、印尼语。
已取得中文《导游员资格证书》的导游员,可申请加考外语口试取得外语《导游员资格证书》。
已在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有意向到广东从事导游工作的导游员,需加考“广东导游基础知识”,与本次考试同时进行。
上一次已通过“导游综合知识”(笔试)或“导游服务能力”(口试)的,可申请加考尚未通过的“笔试”或“口试”科目。
导游员所属单位变更所需资料
1、《申请导游证IC卡登记表》一式2份,每份登记表粘贴1张大一寸红底证件相片;
2、《导游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导游员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原单位同意转出证明;
5、新单位同意接受证明或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6、导游证IC卡;
7、《申请导游证IC卡登记表》的申请发证性质一栏须填写“单位变更”。
所有证书原件交验后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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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导游证需要什么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
(三)在广东省考取《导游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四)在外省考取《导游员资格证书》的人员,需加考《广东导游基础知识》,成绩合格后方可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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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新时期推广普通话工作的需要,1986年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提出制定“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的设想。根据会议精神,国家语委于1988年成立由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会资助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课题组,该课题组历时三年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在若干省市对学校师生和“窗口”行业职工进行试测,在此基础上拟订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于1991年通过专家论证。1992年由国家语委原普通话推广司印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试行(国语普[1992]4号文件)。
该《标准》把普通话水平划为三个级别(一级可称为标准的普通话,二级可称为比较标准的普通话,三级可称为一般水平的普通话),每个级别内划分甲、乙两个等次。1994年,国家语委普通话水平测试课题组对该《标准》做了文字修订。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广播电影电视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国语[1994]43号)将修订后的《标准》作为附件印发给各省市继续试行。试行六年来,该《标准》已为广大群众所熟悉,各地测试实施机构也积累了一定经验。实践证明,该《标准》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为使该《标准》在推广普通话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该《标准》经我委再次审订,作为部级标准予以正式颁布,请按照执行。
附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试行)》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1997年12月5日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试行)
一级甲等朗读和自由交谈时,语音标准,词语、语法正确无误,语调自然,表达流畅。测试总失分率在3%以内。
乙等朗读和自由交谈时,语音标准,词语、语法正确无误,语调自然,表达流畅。偶然有字音、字调失误。测试总失分率在8%以内。
二级甲等朗读和自由交谈时,声韵调发音基本标准,语调自然,表达流畅。少数难点音(平翘舌音、前后鼻尾音、边鼻音等)有时出现失误。词语、语法极少有误。测试总失分率在13%以内。
乙等朗读和自由交谈时,个别调值不准,声韵母发音有不到位现象。难点音(平翘舌音、前后鼻尾音、边鼻音、fu_hu、z_zh_j、送气不送气、i_不分、保留浊塞音和浊塞擦音、丢介音、复韵母单音化等)失误较多。方言语调不明显。有使用方言词、方言语法的情况。测试总失分率在20%以内。
三级甲等朗读和自由交谈时,声韵母发音失误较多,难点音超出常见范围,声调调值多不准。方言语调较明显。词语、语法有失误。测试总失分率在在30%以内。
乙等朗读和自由交谈时,声韵调发音失误多,方音特征突出。方言语调明显。词语、语法失误较多。外地人听其谈话有听不懂的情况。测试总失分率在4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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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书损毁怎么办?
教师资格证书损毁并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申请表从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下载打印),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毁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对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登记造册、集中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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