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实施细则/佛山退房条件及办理流程
佛山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实施细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规范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市场秩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和《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居住房屋出租是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房屋供他人用于生活居住的行为。
国有土地上商品房屋的租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居住房屋出租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牵头、部门负责、综合治理。
第五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接受住建部门委托,在住建部门指导下负责居住房屋出租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六条 居住房屋出租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产权;
(二)房屋质量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
(三)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的规定;
(四)具备必要的生活和安全设施;
(五)提供的居住面积达到单独1人居住不少于5平方米, 2人以上居住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
(六)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二)属于公布房屋征收(拆迁)范围的;
(三)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
(四)存在重大治安、消防安全隐患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相关政策规定不得出租的。
第八条 居住房屋出租的,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可使用管理部门提供的统一示范合同文本,示范合同文本可通过网络下载。
第九条 居住房屋出租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出租人有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履行登记备案的义务。
第十条居住房屋权属证明完整的,由出租人向房屋所在地村(居)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村(居)服务站)提交以下材料,经镇(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镇(街道)流管机构)审核后,发放《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
(一)出租人身份证明;
(二)房地产权属证明(包括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房屋出租人(单位)治安、消防、计生、卫生综合管理责任书》。
第十一条居住房屋权属证明不完整,但其他组织和人员对该房屋产权无异议的,由出租人向房屋所在地村(居)服务站提交以下材料,经镇(街道)流管机构审核后,发放《出租屋租赁备案证明》:
(一)出租人身份证明;
(二)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证、镇(街道)政府审批的房屋报建批文和《农村居民建设用地批准书》、当地村(居)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情况证明以及其他证实房屋来源的有效证明;
(三)《房屋出租人(单位)治安、消防、计生、卫生综合管理责任书》。
第十二条 出租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的,出租人应当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村(居)服务站报送租赁合同以及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承租人变更或者房屋停止租赁的,出租人应当自承租人变更或停止租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
第十四条 居住房屋出租的,须安装门(楼)牌。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居住房屋的门(楼)牌编设、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租赁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向房屋所在地村(居)服务站报送租赁合同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联络方式等信息。
第十六条出租房屋内居住人数达30人以上的,出租人应指定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报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备案,同时必须安装“门禁加视频”等监控系统。
第三章 租赁主体
第十七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是租赁关系的主体。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的,出租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验承租人身份、职业背景等资料,决定是否出租;
(二)收取出租房屋的租金;
(三)禁止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改建、扩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出租人应履行以下房屋管理义务:
(一)按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
(二)租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三)办理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房屋管理义务。
第二十条 出租人应履行以下治安管理义务:
(一)禁止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
(二)督促出租屋内的流动人口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和办理居住证;
(三)定期对出租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盗措施。
(四)及时排除治安隐患;
(五)出租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六)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应当报房屋所在地村(居)服务站备案。代理人不得再行转委托,并对其代理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义务:
(一)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符合标准要求;
(二)严禁在出租屋内生产、贮存、经营危险化学物品;
(三)定期自我开展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及时整改发现存在的火灾隐患;
(四)及时报告发生的火灾事故,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做好火灾扑救、火灾原因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应依法缴纳房屋租赁的相关税费。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应履行有关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房屋租赁的,承租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验出租人房屋权属证明以及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二)要求出租人排除和维修房屋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
(三)要求出租人协助办理与房屋居住使用有关的手续。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业主和其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履行以下治安管理义务:
(一)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
(二)留宿他人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留宿人的情况告知出租人,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村(居)服务站报告;
(三)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并在转租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房屋所在地村(居)服务站;
(四)安全使用承租房屋,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发现消防、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排除或告知出租人处理;发生火灾时,应及时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和出租人,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应履行有关计划生育义务。
第二十九条 租赁期间,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条镇(街道)流管机构负责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采集房屋租赁信息工作,接受住建部门委托并以住建部门名义行使对违规租赁行为的处罚权。
第三十一条 村(居)服务站在镇(街道)流管机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出租屋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采集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的有关信息,做好租赁登记备案、档案管理工作。
(二)检查督促出租屋主和流动人口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措施。
(三)检查和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发现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及时通报属地卫计部门;
(四)做好对出租屋主和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协助查处违反规定的出租屋主和流动人口,发现出租屋有违法犯罪情况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掌握流动人口和出租屋动态。
第三十二条 国土部门负责出租屋的建房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出租屋用地情况,对违法占地的出租屋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落实无门(楼)牌居住房屋的号牌编设和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的出租屋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预防和打击出租屋内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村(居)委会、村(居)服务站、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协助开展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教育工作。公安派出所对纳入消防监控范围的出租屋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存在的火灾隐患;督促和指导各村(居)服务站对出租屋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卫计部门负责出租屋的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督促出租人签订计生、卫生责任书。
第三十六条 税务部门负责出租屋税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统筹解决本级政府部门出租屋管理所需经费。
第三十八条 物价部门监督出租屋管理的收费实施情况,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第三十九条 工商部门、质监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职权查处利用出租屋从事各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属于违章建筑的出租屋依法进行处罚,防止抢建、乱建和违章建设。
第四十一条监察部门对出租屋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监管,对管理不落实,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出租屋发生重大事件、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处罚措施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须由住建部门进行处罚的,住建部门委托各镇(街道)流管机构以住建部门的名义行使处罚权。
第四十三条未按本细则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村(居)服务站应及时逐级上报。由住建部门参照《佛山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的,由住建部门参照《佛山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六)项的,由住建部门参照《佛山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出租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细则第十二条报送出租屋信息的,依照《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依法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部门根据征管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出租房屋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
(三)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四)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
(五)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经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六)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履行征管职责及检查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4年 月 日施行。
退房条件
1、延期交付房屋到了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后,却迟迟得不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
根据现在《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发商经购房人催告后的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购房人就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2、开发商开发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
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由于是无效合同,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交纳的房款。
3、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设计.
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一般都约定开发商在变更设计之前,必须经过购房人同意。否则,开发商就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退房。发生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而擅自变更房屋户型、朝向、面积等有关设计的情况,购房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退房。
4、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
如果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
5、房屋质量不合格导致严重影响使用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6、房子产权不清楚,如存在抵押、联建或其他经济纠纷
开发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卖给购房人后,又把房子抵押给他人,购房人查明后,就可认定购房合同无效,要求退房。此外,造成购房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还有,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房屋为共有财产而未经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该房屋权属有争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等情形。
7、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根据买卖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8、按揭合同办理不下来
因不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按揭合同,办理不下按揭贷款的。
9、在建工程转让开发商欲转让在建工程,应书面通知购房者,购房者有权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要求退房。
首次登记
首次登记是指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办理首次登记的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特殊情形另需按本规程相关条款补充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3、宗地红线图(含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界址标示表、界址签章表);
4、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含房屋调查表)、房屋平面图;
5、若不动产地址已经发生变更,需提供地址变更证明文件;
6、用地批准文件(含《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共有证);
7、房屋符合报建验收材料(含《农村居民自建住宅规划施工验收备案意见表》)。
申办流程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前往不动产所在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镇(街道)不动产登记窗口受理。镇(街道)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行政审批承诺时限内完成公告、登簿、缮证、发证工作。
首次登记适用于以下情形:
1、房屋新建的首次登记
申请人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先按《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已有土地使用证的除外),完成报建验收后,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首次登记。
2、房屋改建、扩建(仅有土地使用证)的首次登记
申请人申请农村住宅改建、扩建的,不涉及用地红线发生改变的,按相关规定完成报建验收后,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首次登记;涉及用地红线发生改变的先按《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完成报建验收后,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首次登记。
其中,涉及用地红线发生改变的改建、扩建,基本材料6的用地批准文件(含《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和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需同时提供。
3、房屋迁建的首次登记
申请人申请农村住宅迁建的,先按《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完成报建验收,并注销原不动产权证书后,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首次登记。
4、历史建成的首次登记
1986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房屋,房屋至今无改建、扩建,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符合“历史建成”情形的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分类处置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予以确权后,申请人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首次登记。登记时附记部分应注明“属历史建成,宗地面积根据历史建成的房屋实际用地面积登记”。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历史遗留宅基地确权方式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时附记部分还应注明“使用权人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扩建、迁建”。
除基本材料1-5外,需补充以下材料:《南海区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审查表(历史建成)》;房屋符合报建验收材料(含《农村居民自建住宅规划施工验收备案意见表》)(若无法提供的,只登记宅基地使用权)。
5、未批先建的首次登记
198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6日期间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但已建成房屋的宅基地,符合“未批先建”情形的已按照《佛山市南海区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分类处置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后,申请人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首次登记。
登记时只登记合规面积(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超出部分在附记部分注明:
“属未批先建,实际用地面积: 平方米,超占面积: 平方米,缴纳宅基地超标使用费金额: 元。实际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超建面积:平方米,缴纳违建处罚金金额 元”。
6、批少用多的首次登记
198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6日期间只办理部分土地合法用地手续但已建成房屋的宅基地,符合“批少用多”情形的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分类处置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后,申请人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首次登记。
登记时只登记合规面积(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或原批准面积),超出部分在附记部分注明:
“属批少用多,实际用地面积: 平方米,超占面积: 平方米,缴纳宅基地超标使用费金额: 元。实际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超建面积:平方米,缴纳违建处罚金金额 元”。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时附记部分还应注明“使用权人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扩建、迁建”。
其中,基本材料6的用地批准文件(含《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和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需同时提供。
7、两证不全的首次登记
198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6日期间宅基地范围内已建成房屋的,申请人只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且无超占行为的,可以土地使用证为依据,按本规定申请补办房屋所有权的首次登记,并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198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6日期间宅基地范围内已建成房屋的,申请人只登记房屋所有权且无改建、扩建行为的,可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为依据,按本规定申请补办宅基地使用权的首次登记,按房屋实测基底形状、面积出具宗地红线图,土地使用权性质为拨用农村宅基地,仅需提交基本材料1-6。
一、提交资料:
(一)《顺德区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1份);
(二)《房地产权证》;
(三)纳税证明:房地产所在镇(街)财税分局开具销售建筑物、构筑物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征收契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
(四)房地产权证附图复印件;(附图必须是已通过数字化测量的图件,每一新产权人1份,大小规格:A5)
(五)身份证明文件:
1、 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台湾省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 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提供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盖有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署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不用提交原件校对)
5、 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双方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不用提交原件校对);
(六)有关房地产转移的证明文件:
1、房地产买卖的提交:房地产买卖合同(涉外房地产买卖,其合同须经公证,这里所说的涉外房地产买卖特指买卖当事人中存在外国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台湾省的中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情况)。
2、 强制性转移、拍卖房地产过户的提交: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及其协助执行通知书;
3、 房地产作价入股的提交:入股协议,入股后企业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另提交经济贸易局的批准文件;
(七)其它资料:
1、过户同时补办土地使权出让的加收:(1)《房地产权证》复印件1份,(2)《房地产权证》附图复印件1式3份,(3)《房地产买卖合同》1份,(4)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5)《房地产交易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书》1份,(6)《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一式3份。(7)纳税申报表(1份)
2、过户同时补办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加收:(1)《补办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申请表》1份,(2)《顺德区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一式4份,(3)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房屋所在村委会、股份社确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书面证明1份。(4)房屋所在地村委会(股份社)2/3以上村(股)民代表表决通过及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农办同意流转的意见。
3、过户同时补办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加收:(1)《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申请表》1份。
4、过户同时办理抵押登记的加收:(1)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中对抵押标的描述不明确的,需同时提交抵押物清单)1份(2)主债权合同1份(3)抵押双方及债务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4)《佛山市顺德区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1份。
5、过户同时改变房屋座落地址的加收:公安局出具的地址证明。
(八)自然人购买住房过户时需提交《购买住房资格申请办事指南》的相关资料。
特别提示:
1、以房改方式购入的房屋再转卖,尽管卖方产权持证人只是夫妻中的一方,亦需夫妻双方持身份证、结婚证共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若原产权人离婚或配偶亡故的,需提供离婚或死亡的证明资料(如:离婚证、户口簿、死亡证等),由产权人单方申请转移登记;
2、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公证、见证或认证;
3、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让房地产的,需提交反映监护人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关系的户口簿或出生证等复印件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出售的房地产,必须公开交易,并须提交区(镇、街)公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意见,工商、电力、税务、银行、保险界名下的房地产出售需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意见,同时必须公开交易;村(居)、股份社及其所办企业出售房地产必须公开交易,提交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农办意见,并须村(居)、股份社2/3以上村(居)股民代表表决通过;
5、本村农民间买卖集体划拔土地性质的住宅,须提交房地产所在地村委会、股份社出具的同意转让房屋并维持房屋土地集体划拔性质的意见证明;还需提交买方的户口簿复印件;
6、对划拔土地性质的存量房(农村住宅除外)发生交易的,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前需补办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流转)手续,转让方必须申请补办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流转)手续后再办理房地产权转移过户手续;
7、法院裁决强制转移房地产,由取得产权人签订出让(流转)合同,在过户的同时补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手续);
8、自然人购买二手住房必须符合佛山市的住房限购政策,对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在顺德区购买住宅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9、村改居范围原宅基地上兴建的房屋自房地产初始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继承、受遗赠以及第一、第二序列法定继承人间赠与除外)。
(以上所提交资料,说明提交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校对,另《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或签约文本)、《顺德区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房地产交易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书》、《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补办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申请表》、《顺德区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佛山市顺德区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可在区土地房产登记发证中心或镇街城市建设局所办文窗口领取或在区土地房产登记发证中心网站下载。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1、买方
(一)房屋转让手续费:2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工业用途房地产按0.7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计收(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取);
(二)集体土地流转收益金:(办理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需缴交)按流转土地价格或计费价格的10%计收。(此费由流转双方确定由哪一方负责,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收取)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住宅80元/宗,非住宅550元/宗(登记费含房地产权证书费一本,每增加一产权共有人加收10元工本费,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收取);
(四)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过户同时办理抵押登记的需缴交):住宅80元/宗,非住宅550元/宗(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取)。
2、 卖方
(一)房屋转让手续费:2元/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工业用途房地产按0.75元/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计收(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取);
(二)优惠价房转让增值费:(房改房转让须缴交)按增值部分的20%计收(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代区政府收取);
(三)土地出让金:(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收)按顺府发[2003]35号文及顺府发[2004]62号文的规定收取;(该费用由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方缴交,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收取)
(四)“村改居”范围村民宅基地申请补办出让,按基准地价评估价的80%计收土地出让金。(符合原村民享受免补地价优惠的,80平方米以内按8%计收,超出80平方米部份按80%计收
三、转移登记核准期限
10个工作日,登记过程中同时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办理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20个工作日。(注:需上送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批的案件另增加10个工作日)
四、办文程序
(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收文、审批、缮证、收费、发证。
(二)各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窗口收文、审批→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缮证→各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收费、发证。
五、 办文受理单位、地址:
顺德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地址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西座1楼
电话:0757-22836212
禅城区不动产登记窗口
地址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一路澜石金属交易中心4楼
南海区不动产登记局
地址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北28号
三水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地址 :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同福路10号
高明区不动产登记窗口
地址 :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三洲百灵路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首先,要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凡在城市规划区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买卖赠与等转让行为,转让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合同应当载明的主要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房地产坐落位置、面积和四面界限,土地宗地号(土地规划局批准的每宗土地使用权证的编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成交的价格及支付方式,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其次,应当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的程序如下:
1、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2、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
3、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
4、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5、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在办理上述手续后,双方当事人应凭过户手续,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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