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桂城部分公交线路有调整!地铁新条例即将实施→
部分公交线路、运营时间有调整
7月1日起,广佛地铁将
明确禁止乘客外放电子设备声音
桂城街坊请注意!
即日起
部分公交运营有调整
桂31(双向):
因罗村二中路段施工完毕,即日起,桂31线路恢复原线行驶,具体如下:
恢复行驶:城南路;
恢复停靠:罗北新村、罗村二中、城南路口站。
831(往广珠碧江站方向):
因佛陈路辅路横江站路段管道施工,今天(5月31日)起,831线实施临时调整,具体如下:
取消停靠:横江站。
桂04、桂06末班时间提前:
2023年6月1日起,桂04、桂06、里01、里02、里10、里11、沥02等线路的末班时间调整,具体如下:
一、桂04、桂06、里02、里10、里11、沥02、丹09等线路末班时间由原22:30调整为22:00。
二、里01线末班时间由原22:30调整为21:00。
三、南高33线末班时间由原来22:30调整为19:30。
四、江02、江05线末班时间由原来20:00调整为19:30。
请市民留意
并提前做好出行安排
广佛协同立法
这个条例7月1日起实施
5月30日,佛山市人大常委会、市轨道交通局以及市人大代表作客《人大代表在身边》直播间,解读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
据了解,本条例列明禁止乘客外放电子设备声音等六大类影响容貌、环境卫生行为,请各位桂城街坊注意。
01、广佛协同立法的首个项目
《条例》共八章三十七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安全保护区管理、运营与服务、互联互通等。
“开启广佛协同立法先河,助推广佛全域同城;依法授予行政处罚权,提高执法效率;完善规划层级设置,发挥规划引领作用……” 佛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科科长冯岩岩介绍该《条例》亮点。其中,《条例》将广州、佛山两市在轨道建设的信息互通、运营管理、乘客守则等方面的规则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通过立法打造轨道交通的统一规则,推动和引领广佛全域同城。
“去年7月份我们就看文本了,进行进一步研究与论证。9月5日全体法制委委员到地铁站里进行了考察。开会过程中审议了两次,在审议过程中每一位委员都是字斟句酌。”佛山市人大代表、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所主任迟福强参与了《条例》的立法过程。
02、破解城市轨道工作瓶颈问题
市轨道交通局轨道规划科科长何响良介绍,《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助于解决佛山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阶段地铁保护、建设责任分工、跨市轨道交通互联互通三个突出的问题。
《条例》为佛山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线路廊道的保护设计了“源头控规、事后巡查”两个措施,明确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以初步设计批复为时间节点,设立安全保护区并建立安全保护区巡查制度,从而实现了佛山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全生命周期的保护。何响良说,“这种制度设计是全国首创。”
《条例》第四条、第九条首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和权利,改变了佛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分工不清晰,管理较分散的局面。
03、明确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设置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市轨道交通局负责佛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对于建设和运营线路的安全保护区,轨道交通部门要求各经营单位做好线路的日常巡视检查工作,及时发现、排查、处置安全隐患。
“《条例》正式施行后,将从四方面做好落实,切实做好地铁保护巡查工作。其中,加强城市轨道沿线的警示标志标识设置,做到醒目清晰,重点保护区域加密安装,警示效果突出。”市轨道交通局运营监督与执法科副科长唐军说。
对于即将实施的新条例
你怎么看?
电梯作为特种设备的一种
在日常生活中使用频率很高
其安全直接关系到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部分单位却忽视
对电梯的管理和维护保养
不仅带来安全隐患
还将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
近日,里水市场监管所
依法查处两起特种设备违法案件
案例1
5月19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大石工业区一工业园开展特种设备检查,在检查某鞋材生产企业的货梯时,发现该工厂电梯机房与工厂厨房混合使用,安全隐患极大。执法人员进一步深入检查发现,该货梯未经定期检验且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经查询,该电梯长期未定期检验,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并依法对上述电梯实施查封的强制措施。
案例2
5月24日,执法人员对大冲某工业园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由某公司使用的一台载货电梯已超过检验有效期较长时间,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并依法对上述电梯实施查封的强制措施。
今年1月至5月,里水市场监管所共排查各类特种设备783台,治理隐患178处,立案查处特种设备违法案件12宗,对7个违法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有力震慑了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电梯安全不容小觑
电梯使用单位要注意
做到以下几点
1、落实好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2、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申报检验,避免检验不及时导致设备超期。
3、严禁超期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南海区市场监管局提醒
广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使用超期未检特种设备
容易导致事故发生
且该行为违法!
违法后果很严重
请尽早自检!
下一步,南海区市场监管部门将
持续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
严抓特种设备隐患治理
加大对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力度
切实消除安全风险隐患
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
1、关于提取条件
1.如何理解“职工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规定?
答:“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是指职工在本市开设账户满3个月且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关于提取材料
1.提取材料中婚姻状况佐证材料是指什么?
答:婚姻状况佐证材料是指结婚证、离婚证、生效的法院判决书等能够明确职工婚姻状况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2.多孩家庭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材料中,亲子关系佐证材料是指什么?
答:亲子关系佐证材料是指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合法收养文书等能够明确三名以上未成年子女抚养、收养情况的证明文件。
3、关于提取额度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1)在本市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额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具体按租金缴纳证明核定。
2.租住商品住房
(1)在本市租住商品住房,提取额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每月提取额度不应大于月最高可提取额度。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以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参考本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核定。计算公式如下:
租住商品住房月最高可提取额度(四舍五入)=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
(2)调整后的提取额度是否有提高?
答:调整后的可提取额度将会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例:按照原计算公式,2022年度(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租住商品住房年最高可提取额度为7524元,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为627元。
按照调整后的计算公式,2022年度(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租住商品住房年最高可提取额度为10428元(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690×10%×12),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为869元。
注:上述内容仅为举例说明,2022年度的最高可提取额度仍按原规定执行。
3.多孩家庭租住商品住房
(1)如何理解多孩家庭?
答:多孩家庭是指现有三个以上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的家庭,以职工提供的亲子关系佐证材料核定。
(2)多孩家庭租住商品住房,其提取额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具体按租房发票核定。
月租金大于月最高可提取额度的,超出的部分不计入可提取额度。同一租赁时间段内一个家庭只能以一套住房申报提取。
(3)多孩家庭租住商品住房的最高可提取额度是如何确定的?
答: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以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参考本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计算公式如下:
多孩家庭租住商品住房的月最高可提取额度(四舍五入)=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
例: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690元,即2022年度(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多孩家庭租住商品住房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为8690×60%=5214元。
4、关于提取时限
1.如何理解“每个年度只能申报当年度的租赁时间段”?
答:每个年度可申报当年度(当年7月至次年6月)的租赁时间段。
例一:职工A在2023年8月至2024年12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在2023年12月申报租房提取,则可申报的租赁时间段最长为2023年8月至2024年6月。
例二:职工B属多孩家庭,2023年8月至2024年12月租住商品住房,在2024年7月申报提取,则可申报的租赁时间段最长为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
5、关于提取频次
1.如何理解“按年提取”和“按月提取”?
答:按年提取,是指一个提取年度内可申报提取一次,一次可提取当年度12个月的可提取额度。
按月提取,是指一个提取年度内可多次提取,每次提取可申报至当月,不得重复申报。
2.如何理解“每次提取应满足相应的时间间隔”?
答:选择按年提取,与上一次提取间隔12个月以上方可申报。选择按月提取,与上一次提取间隔1个月以上即可申报。
例一:职工C在2023年1月15日申报了2022年度的租房提取。若2023年度选择按年提取,则需在2024年1月15日(含当日)后方可申报2023年度的租房提取;若选择按月提取,则在2023年7月1日(含当日)后即可申报2023年度的租房提取。
例二:职工D在2023年度选择了按月提取,最后一次提取时间为2024年6月15日,若2024年度选择按年提取,则需在2025年6月15日(含当日)后方可申报;若选择按月提取,则在2024年7月15日(含当日)后即可申报。
6、其他
1.职工在本市租住商品住房,同时也是多孩家庭,是否可同时以租住商品住房和多孩家庭租住商品住房办理提取?
答:不可以,同一提取年度内,职工符合多种租房提取情形的,只能以其中一种情形申报提取。
2.职工租房提取后还有剩余可提取额度,下次再办理租房提取时能累计吗?
答:不累计。
例一:职工E在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租赁住房,2023年9月办理提取时,可提取2023年7月至9月共3个月的租金2400元,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2000元,本次可提取1500元,剩下900元的剩余可提取额度不计入下次可提取额度。
例二:职工F在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租赁住房,2023年12月办理提取时,申报提取2023年8月、10月、12月的租金,下次申报提取时,不得再申报提取2023年7月、9月、11月的租金。
3.《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佛山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有关事项的通知》从何时开始实施?
答:从2023年7月1日开始实施。
4.原政策中使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未申报提取2023年1月至6月的房租支出,该如何处理?
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在2023年12月(含当月)前可提供相应资料一并申报提取2023年1月至6月的房租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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