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速看!人力资源服务划定“红线”,明确禁止→
日前,人社部出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首部系统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相关活动的专门规章,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那么,《规定》重点规范了
哪些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一起来看!
一、加强招聘服务管理
要求服务机构建立招聘信息管理制度,依法对用人单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明确了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等审查途径;明确投诉举报及处置方式,规定服务机构发现涉嫌虚假招聘等违法活动或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核实、暂停或终止服务。
二、明确服务禁止行为
规定服务机构不得有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等行为。
三、强化个人信息保护
明确处理个人信息方式及原则,确定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求职招聘目的的最小范围,要求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监测预警等机制,采取必要措施防范盗取、贩卖、泄露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
四、规范服务收费和公平竞争
规定不得以提供招聘服务等名义向个人收取明示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费用,不得以各种名目诱导、强迫个人参与贷款、入股、集资等活动;不得扰乱人力资源市场价格秩序,不得采取垄断、不正当竞争等手段开展服务活动。
五、规范其他相关服务活动
规定开展人力资源培训,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参训人员身心健康或者诱骗财物等要求;举办网络招聘会,应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采取措施确保网络招聘系统及用户信息安全等要求;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不得以注册个体工商户等方式帮助用人单位规避用工主体责任、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等要求。
8月2日,佛山市召开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座谈会,听取村(社区)党组织有关负责同志关于发展壮大村(社区)集体经济的意见建议。佛山市委副书记、顺德区委书记刘智勇主持会议并讲话。
座谈会上,来自村(社区)党组织的有关负责同志围绕“发展壮大村(社区)集体经济”主题,提出强化政策支持引导、引入专业运营管理团队、推动土地集约利用、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加强干部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会议强调,全市各区各相关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及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牢牢把握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正确方向,勇于改革、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新路径,有效实现农民增收、发展增效。要牢牢把握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破题关键,推动经营机制市场化,优化集体经济运营模式,提升集体经济发展质效;推动内部治理规范化,探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改革;推动沉淀资金效益化,最大限度盘活农村集体资产,提高资金资产收益率;推动经营业务多元化,拓宽集体经济发展路径和资金投资渠道,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收益分配可持续化,把更多集体经济收益用于产业发展、乡村建设等长远发展事项。要牢牢把握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重要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在村集体经济发展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坚持以点带面,发挥基层首创精神,以创新示范带动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因村施策、分类推进;坚持发动群众,激发人民群众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持合力推动,强化上下联动、协同配合,保障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近日,2023年度全省检察机关“十佳文化品牌”评选结果公布,高明区人民检察院“高山流水”检察文化品牌获评全省检察机关“十佳文化品牌”。
在“高山流水”检察文化品牌打造过程中,区检察院积极引导侵权责任人在诉前主动赔偿或者修复生态环境,在全省检察机关率先创设全省首个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并制定配套使用管理办法,让公益诉讼赔偿金为保护生态环境添色彩。
依托“高山流水”检察文化品牌建设,区检察院持续激发检察内生动力,提升检察工作效能。以办案强化生态保护,加强生态保护领域案件有关理论问题的研究,构建刑民事实、证据差异化认定模式,获得法院判决支持。其间,高明区检察院还准确适用“公司人格混同”实现对公益的极致保护,成功办理了佛山市首宗二审开庭公益诉讼案件获二审法院改判,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公益损失500多万元。
与此同时,高明区检察院还率先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听证工作,配套制定了公益诉讼听证工作指引,努力实现“应听证尽听证”;并在办理全市首宗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率先探索采用专家意见的方式来认定案件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节省了十几万元的鉴定评估费用,缩短了办案周期,为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提供高明检察经验。
近年来,高明区检察院还聚焦“身边环境”解决好民生事,持续做好保护自然、修复生态的实事。接下来,区检察院将持续完善和丰富文化品牌内涵,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检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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