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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实施办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0-09-14     人气:1327     来源:     作者:
概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11〕65号)及《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事项通知》(佛府会函〔2013〕87号)精神,落实市政府201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11〕65号)及《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事项通知》(佛府会函〔2013〕87号)精神,落实市政府2014年民生实事工作,拟从2014年起完善佛山市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现就我市完善佛山市学期纳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实施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公用经费核算范围

  公用经费是指各级财政补助的、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教学活动和与教学相关的后勤服务等方面支出的费用。其来源主要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生均公用经费、公用经费补助和用于公用经费性质用途的专项等。

  二、扩大拨款对象范围

  从2014年秋季学期开始,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拨款人数以公办幼儿园(含部队幼儿园)、普惠性幼儿园及偏远农村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实际在园人数为准。若实际人数超过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班额标准5人的,按标准班额人数拨付。

  三、提高拨款标准

  从2015年春季学期起,逐步提高我市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2015和2016年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分别达到每生每年400元和700元,到2017年达到每生每年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

  四、拨款时间

  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可按学年或按学期拨付。按学年拨付的,拨款人数以当年秋季(9月份)实际在园人数为准,拨款时间为每年的10月下旬。按学期拨付的,拨款人数以每学期实际在园人数(即秋季学期为9月,春季学期为2月)为准,拨款时间为每年的3月下旬和10月下旬。

  五、提高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资金效益

  (一)补贴资金统一纳入办园成本核算,统筹使用,确保幼儿园的保教费收入和财政补贴两项目总收入中,用于人员支出不低于60%(公用资产幼儿园的人员支出比例不低于65%),用于公用支出不低于20%。

  (二)对暂时未达到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条款中有关公用经费标准(即年公用经费不低于保教费收入的20%)的幼儿园,可将拟拨付的公用经费纳入办园成本测算,符合认定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与其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后,可认定其普惠性幼儿园资格。

  (三)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是经费管理第一责任人,对经费申领、支出的真实性和相关资料的完整性负责。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审核,确保拨款人数、金额等准确无误。

  六、调整完善后的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

  七、本次未作调整事项,仍按《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3〕89号)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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