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车辆报废流程/佛山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注销登记指南
办理提前报废摩托车的操作流程
1、机动车所有人到所属区补偿工作“一站式”服务窗口,填写《佛山市限摩区域摩托车提前报废或迁出补偿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摩托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车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摩托车行驶证(或者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摩托车所有人的银行账户正本及复印件;
(4)当年有效的摩托车《通行费(年票)专用票据》及复印件;
(5)当年度的车船税完税凭证及复印件。
2、符合提前报废补偿条件的,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向车辆所有人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取得受理回执后,到金属回收公司办理摩托车报废手续。
3、财政、公安(交警)、交通、地税等部门,将核准摩托车已办理报废业务,通过确认购车发票金额和提前报废月份,核定相应的补偿、补贴金额及应退年票费、车船税费用后,按照车主提供的银行账号办理拨款手续。
办理对象及条件
机动车因质量问题退回销售商、制造商的。
1、因质量问题退车。因质量问题退车是指已经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发现质量问题,符合更换或者退货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退给销售商、制造商的行为。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办理材料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4、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提供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销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办理流程1、填写申请表,准备申请材料;
2、提交资料;
3、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
办理窗口窗口单位1:市交警支队车管所
单位地址:禅城区轻工二路1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82962829
窗口单位2:南海车管所
单位地址:南海区桂城海五路交警大队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86252509
窗口单位3:顺德车管所
单位地址:顺德区新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东段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22835101
窗口单位4:三水车管所
单位地址:西南街道贤和路6号,即三水区公安分局东北侧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87732412
窗口单位5:高明车管所
单位地址:荷城荷香路机动车检测站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88221216
办理时限及费用一个工作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无收费
广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
计税单位
年单位税额
(元/辆、年;
元/吨(自重)、年)
备 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180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60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420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720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800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3000
4.0升以上的
4500
商用车
大型客车
(核定载客≥20人)
每辆
600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中型客车
(核定载客10-19人)
每辆
480
货 车
整备质量每吨
96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48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96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96
摩托车
每辆
36
船舶
机动船舶
净吨位≤200吨
每吨
3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净吨位201吨-2000吨
每吨
4
净吨位2001吨-10000吨
每吨
5
净吨位≥10001吨
每吨
6
游艇
长度≤10米
每米
600
长度指艇身总长
长度11-18米
每米
900
长度19-30米
每米
1300
长度≥31米
每米
2000
辅助动力帆艇
每米
6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
制定。
第八条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佛山车辆报废年限是多长时间?佛山车辆使用年限多久?佛山车辆报废有什么新标准?佛山为解答。
使用年限1.出租车(小、微型)8年
2.旅游、公路客运车(大型、中型)15年
3.非营运的大、中型汽车 20年
4.微型载货汽车 12年
5.重、中、轻型载货汽车 15年
6.半挂牵引车 15年
7.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 无使用年限。超过15年以后每年必须检验2次,检验不通过的,强制报废。
报废年限非营运客车:九座以下(含)15年;九座以上10年
旅游客车:10年
营运(非出租)客车:10年
20座以上出租车:8年
轻货、大货:10年
微型货车、19座以下出租车:8年
带拖挂货车、矿山作业车:8年
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专用车:10年
大中型拖拉机:15年
三轮农用和单缸四轮农用:6年
多缸四轮农用:9年
正三轮摩托:7-9年
其它摩托:8-10年
右置方向盘、右改左车:10年
其它汽车:10年
报废新标准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1] ,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办理对象及条件
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1、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办理材料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4、《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销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办理流程1、填写申请表,准备申请材料;
2、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提交资料;
3、机动车回收企业向车管所提交资料,申请注销登记;
4、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
办理窗口及地点
窗口单位1:市交警支队车管所
单位地址:禅城区轻工二路1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82962829
窗口单位2:南海车管所
单位地址:南海区桂城海五路交警大队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86252509
窗口单位3:顺德车管所
单位地址:顺德区新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东段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22835101
窗口单位4:三水车管所
单位地址:西南街道贤和路6号,即三水区公安分局东北侧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87732412
窗口单位5:高明车管所
单位地址:荷城荷香路机动车检测站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88221216
办理时限及费用1、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2、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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