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经济适用房出售指南/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条件有哪些
佛山经济适用房出售条件是什么?佛山经济适用房出售需要哪些材料?佛山经济适用房出售的流程是什么?佛山为你解答。
出售条件1、 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二手经济适用房出售方可依照市场价格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但也只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补交的综合地价款的计算方式:例如有一套经济适用房,面积80平方米,原购价4000元/平米,按市场价4600元/平米出售,补交的综合地价款为4600×80×10%=36800元。
按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2、 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方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
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必须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方可购买。
出售方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房条件的,还可以再次购买他处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
办理材料及流程1、甲乙双方在敲定房屋成交价格、交房日期、过户时间后首先应填写JF-91-01制式的房地产买卖契约。
2、到对应窗口进行网签。可以先去窗口要个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填写表格信息。表格的背面有个成交价款。这个成交价是你缴纳契税的依据。
3、网签后,窗口的工作人员会给你买卖合同交易资金划转声明等。然后去咨询台领取2份表格(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涉税申报核定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都是缴纳契税用的。
4、然后到对应窗口缴纳契税,得到契税票后,立刻凭契税票到咨询台领取登记过户的号。
5、交纳土地出让金,现在叫上市补交土地收益。
6、持相关资料到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要求权利人和共有人、申请人到场,填写询问笔录并签字按手印,验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及相应表格,最后输入电脑,交纳房屋交易费,领取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业务受理单,凭此单在20个工作日后交纳契税、监证费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7、办理登记过户后,过10个工作日就可以由买方来取房本了。
办理地点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电话:0757-12345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城门头西路4号
上班时间:工作日9:00-17:00
对于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如下处理:
1.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出现另有产权住房或出租、出让等情形的,应将经济适用房退回。
2.租住经济适用住房的,给予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间按政府经济适用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过渡期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按原标准交纳租金,否则必须退出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有困难的经审核部门批准可暂不搬迁,但必须按直管公房结构类型成本租金的1-1.5倍交纳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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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海区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具有南海区户籍;
2、申请人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南海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南海区均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租住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5、申请人双方父母在南海区均无住房或虽有住房但住房居住直系亲属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符合上述条件的,同一户籍的家庭成员,已婚(离异)二代或年满30周岁未婚人士可作为一个家庭提出申请。
二、大学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人员;
1.具有佛山市户籍并在南海区桂城街道就业;
2.在南海区桂城街道无自有住房。
三、在南海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经区人才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确认的行业引进人才;
(2)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有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工作所在镇(街道)无私有房产。
四、在南海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
1.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在南海区内无私有房产;
2.申请人在南海区有稳定工作,申请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有缴纳社会保险费;
4.从事个体工商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可以不提供劳动合同,但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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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2017年7月23日23:59分,报名建鑫·乐家富力广场首批房源客户共889人,其中资料完整人数522人。经过市建鑫公司工作人员严格审核,资料完整人数中符合7月28日线上摇珠资格的客户共453人,其中申请平层房源客户通过资格审核244人,申请Loft房源客户通过资格审核209人。现将通过审核客户名单公示如下:
通过审核平层客户名单
通过审核LOFT客户名单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需符合下列条件:
⑴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村集体建房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内,并具有同一地址佛山市居民户口。
⑵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我市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及以下。
⑶居住困难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①同一户籍内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
②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的。
⑷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解困房、微利房等住房。
⑸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的三年内没有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房产。
办理材料⑴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住房证明;家庭成员年收入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等)
⑵镇、街道办初审意见;
⑶民政部门复审意见。
办理流程1、申请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窗口核验材料,受理申请,发出受理通知书或受理回执;
3、部门提出办理意见;
4、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结果;不予通过的告知理由。
办理时限及费用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址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服务大厅
电话:82309123 82309152
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房管科
电话:83879693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城建股
电话:86231975
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窗口
电话:22836600
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产权股
电话:88620920、88620919
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房产股
电话:87748404
佛山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以及《佛山市城市升级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为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民富市强、幸福佛山为核心,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以落实城市升级三年行动计划为抓手,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规划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按照问需于民、以需定建、先规划后建设、分步实施、轮候解决的思路;从建立健全机构,落实土地、资金、税费等各项优惠政策、多渠道筹集房源以及加强配租管理和后续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新时期住房保障建设、营运和管理模式,推动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工作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科学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实现“十二五”期间,我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户籍家庭住房基本得到保障、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有明显改善;各类引进急需人才的阶段性住房得到解决的目标。
三、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订实施方案
(一)市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制订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研究部署、指导实施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工作,统筹协调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各区人民政府要把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职责,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本方案,结合各自的实际,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制订具体的操作细则,并向社会公布。要依据制度创新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确定本区域的改革目标、改革措施、工作进度、配套政策、保障条件、责任主体。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
(三)市住建管理部门要会同市编办、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规划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地税局、金融局、监察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加强对各区落实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掌握改革动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确保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建立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明晰管理责任
(一)市设立住房保障委员会,住房保障委员会成员由政府部门、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组成,行使住房保障工作的决策管理和专责监管权,负责审议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报告等事项。
(二)市、区设立住房保障管理实施机构。市住建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备案工作。编制建设规划,定期公布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情况,加强部门联动,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确保准入条件和退出条件审核公正性和准确性。
区住建部门会同发展规划统计、财政、民政、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积金管理中心、人行等部门负责做好本区域范围内保障性住房需求调查、规划、建设、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落实本年度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用地、资金和建设任务。
实行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切实做好本地区保障性住房对象准入和退出资格审核,确保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
(三)设立住房保障具体实施机构。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住房保障具体实施机构,即住房保障办或住房保障中心等。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从事保障性住房需求调查、建设、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等准入和退出管理工作。
五、创新住房保障建设和管理模式
根据《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结合佛山实际,全面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试点工作,在保障体系、建设模式、融资方式、用地机制、行政审批、管理体制、监管机制、物业服务等方面形成系统、长效、常态的政策体系:
(一)建立以公租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按照只租不售的原则,除已批准立项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外,暂停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将其供应对象纳入公租房供应范畴。同时,将我市现有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合并管理,统一归类为公租房,实行以公租房为主的保障方式。对于政府管理的直管公房在原租户退出后,可纳入公租房管理。已签订廉租住房或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的租赁期满后应改签公租房租赁合同。
1.合理确定保障对象。
公租房保障的对象主要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各类引进人才、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线标准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确定;住房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确定;新就业是指自大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镇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居住困难的从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镇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各类引进人才是指符合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住建部门制订的引进人才申请住房保障条件的人员。
2.针对不同对象分类保障。
按照户籍人口与非户籍常住人口分开保障的原则,不同类型的住房保障对象通过与之相对应的保障方式加以解决,其中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向社会租赁、商品住宅项目配建的公租房主要是面向具有本市户籍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产业园区及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则主要是面向新就业职工和各类引进人才、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
3.科学制订保障标准。
(1)建设标准。坚持适度保障原则。新建公租房包括成套住宅和集体宿舍。按照困难家庭人口结构设计不同户型和面积标准的住房,新建的成套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一般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其中以单套建筑面积40平方米左右户型为主。部分面向中级以上人才的公寓面积可根据需要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但建设数量控制在当年公租房建设总量的5%以下(具体由各区统筹),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公租房应当执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优化空间布局,做到面积小、功能齐全、通风采光良好。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并按照经济实用、节能环保的原则进行一次性装修,新建公租房应根据承租对象的居住需要建设相应的配套设施、生活服务用房和管理用房。
(2)租金标准。政府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建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不同经济收入层次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考虑设立分层次租金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租金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市场价租金80%。
(二)建立需求调查和申报登记制度,科学确定建设规模。
1.建立需求调查和登记制度。符合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户籍家庭按照自愿申请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报登记住房保障需求;各类产业园区务工人员向其用工企业提出住房保障需求登记,由用工企业审核汇总后统一向当地住建部门申报备案。
2.组织调查核实。按照我市保障性住房审核制度,即社区居委、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区相关职能部门三级审核;镇或街道、区两级公示的程序进行。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纳入轮候解决。
3.制定建设规划。根据保障对象需求登记情况,结合市(区)财政能力,按照逐年分步解决和定期轮候的原则确定保障幅度,制定公租房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建立起持久、长效的建设机制。
4.做好定点需求登记。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公租房建设规划,认真做好项目选址,将拟建公租房项目的选址地点、规划设计方案和配套设施向社会公布,接受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定点登记,并按照登记情况确定年度建设规模、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
(三)创新建设模式。
按照市政府提出的城市升级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十二五”期间,我市要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各区要根据各自实际,创新建设模式,大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租房建设,不断总结经验,切实增加公租房房源供应。具体筹建模式有:
1.政府投资建设。即由政府划拨土地、政府投资、政府管理的公租房。政府也可通过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公租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可按城市规划设计要求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经营管理,租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专项用于公租房项目建设和管理。
2.单位自筹建设。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或与拥有自有土地的单位合作建设公租房,单位建设的公租房纳入当地政府统一管理,主要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以及住房困难职工出租。
3.开发企业配建。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产权由政府持有。公租房配建比例一般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总面积的10%,具体配建要求及比例由各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的公租房应以幢为单位进行集中建设,并与所在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和同步竣工交付使用。竣工时应当对照土地出让合同进行验收。
4.产业园区集中配套建设。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当地政府应统筹规划,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生产和居住区分离的原则,由政府直接配建或引导投资主体建设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符合条件的新就业人员、引进人才、外来务工人员出租。
5.村镇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按照控制规模、优化布局、只租不售、权属不变的原则,可以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经济发展留用地建设公租房。建成后可由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向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也可以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向村集体组织团租后,再向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公租房应当整体确权,不得分拆确权。
6.政府和企业建设的人才公寓。政府或企业为吸引各类急需专业人才,解决其临时居住需求而建设公寓、宿舍。
7.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如政府依法收回、没收或接受捐赠的住房。
(四)落实住房保障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
1.落实规划保障。
市、区政府根据本区域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定期编制公租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公租房项目的选址要体现“以人为本”的宗旨,充分考虑承租对象的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基本需求,安排在交通便捷、周边公共设施配套较成熟、完善的区域,并在符合城市规划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公租房项目容积率可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的上限掌握,并适当预留公共绿地。公租房项目可以适当配建配套的商业设施,以缓解公租房后续管理经费的不足。
2.落实用地保障。
(1)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住房保障需求建立土地储备制度,保障用地供应并落实具体地块,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重点保障。国土规划部门应当把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创新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模式,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政府主导规划、只租不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流转不抵押、整体确权的原则,可以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住房。
(2)国土规划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制定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的保障措施,并在规划上落实经政府批准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或计划的用地,在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前提下,适当提高用地容积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须按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可适当配建配套商业设施。
3.落实资金保障。
(1)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住房保障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逐步加大对公租房建设的投入。将当年土地出让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或按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的3%比例安排资金,用于公租房建设。
(2)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将我市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公租房建设试点城市。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前提下,将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用于发放公租房建设贷款。同等条件下,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优先承租公租房。
(3)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公租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建设、购买、运营等环节的税费减免规定。公租房产权单位凭公租房立项批文、政府部门出具的纳入统一管理认定书以及公租房租赁合同等材料作为办理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税费减免的依据。
4.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建立公租房项目报建审批绿色通道。纳入年度计划的公租房项目,各有关部门窗口单位要优先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落实联合会审、并联审批制度,对项目报批工作中涉及会审部门多、审批环节多、关联程度大、前置条件多的报批事项,应由区人民政府牵头协调,通过联合会审、并联审批的方式加快推进。各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效能情况由市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五)建立完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制订出台《佛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从准入、轮候、分配、动态监管、退出等方面切实加强和规范管理。
1.规范准入管理。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从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资产标准和人均住房面积三个方面,严格规范住房保障准入管理。建立国土规划、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地税等机构业务协同办理机制,进一步提高保障资格审核的准确性。
社区居委会、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承租公租房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所有成年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建部门。区住建部门根据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地税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车辆、财产等情况出具的证明,提出复审意见。符合条件的由区住建部门通过媒体和本部门网站公示,并纳入轮候解决。
2.建立保障档案。各区住建部门要将经公示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予以登记入册,并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立统一的纸质和电子档案。
3.优化轮候机制。综合考虑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住房面积、家庭人员结构、轮候时间等因素,以打分轮候的方式进一步完善轮候规则。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册,将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逐步缩短轮候时间,轮候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所有住房保障轮候信息应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规范分配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定点登记、摇珠分配、公众参与、媒体监督等方式,实行登记结果、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三公开。监察部门应对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的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和监督。
5.加强动态监管。加快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加强与公安、民政、社保、税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通过住房保障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保障对象收入、住房等情况的动态监管。加强住房保障资格监管和住房使用情况巡查。加强对轮候人员以及入住对象收入、住房等情况的动态监管,对检查发现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轮候资格或启动退出机制。
6.完善退出机制。健全住房保障资格年审制度,通过“三审两公示”以及开通投诉渠道、群众举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邻里访问、委托第三方调查取证等方式加强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和监管。住建部门每年定期会同公安、民政、社保、税务等部门,通过信息核查,对已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的对象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变动情况进行审核。强化合同管理,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取消保障资格,并通过行政处罚、违约赔偿、司法强制等手段,落实住房保障退出机制。
(六)规范公租房小区服务管理。
公租房小区实行属地化管理,公租房小区应由属地社区居委会会同住建部门引入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服务,并可由政府给予物业服务管理补贴,公租房小区配建的商业物业收益可统筹用于祢补物业服务经费的不足;规模较小的公租房小区也可以由属地街道办管理,提供基本服务,维护小区和谐和稳定。产业园区和企业自建的职工公寓、宿舍由园区和企业自行管理。
六、实施要求
各区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制度创新工作,把它作为民生领域改革的重点任务。根据本实施方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并于2012年第三季度之前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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