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出海船舶户口簿办理材料/佛山出海船舶户口簿办理材料
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所需的审批材料:
1、船舶所有权证书;
2、内河船舶证书簿;
3、《申请出海船舶户口簿登记表》(贴船名船号清晰可见的船体彩色照片1张)。
4、运输危爆物品的船舶需同时提供相关许可证明(到省边防局办理审批事项时提供)。
1、2两项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提交原件验正。
办理《出海船民证》所需的审批材料:
1、本人身份证(非船籍港所在地居民需持有暂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出海船民证登记表》;
3、有指定的服务船舶,不接受无指定服务船舶的人员的申请。申请办理《出海船民证》,应由船主或船务公司与《出海船舶户口簿》同时申办;属新上船工作的船员,船主或船务公司应持《出海船舶户口簿》申请办理人员变更手续。
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所需的审批材料:
1、船舶所有权证书;
2、内河船舶证书簿;
3、《申请出海船舶户口簿登记表》(贴船名船号清晰可见的船体彩色照片1张)。
4、运输危爆物品的船舶需同时提供相关许可证明(到省边防局办理审批事项时提供)。
1、2两项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提交原件验正。
办理《出海船民证》所需的审批材料:
1、本人身份证(非船籍港所在地居民需持有暂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出海船民证登记表》;
3、有指定的服务船舶,不接受无指定服务船舶的人员的申请。申请办理《出海船民证》,应由船主或船务公司与《出海船舶户口簿》同时申办;属新上船工作的船员,船主或船务公司应持《出海船舶户口簿》申请办理人员变更手续。
户口项目变更登记,不是原来的登记内容错了,而是由于本人某些情况发生了变化,为使登记内容符合变化了的实际情况,而办理的一种变更记载。
姓名变更。由于姓名经公安派出所注册登记后,就成为公民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对公民和社会都具有多方面的重要作用,所以在变更时从严掌握:
1、未成年人将乳名改为学名,应提出书面申请,经责任区民警核实、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方可给予变更;
2、成年人改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干部、职工还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的证明),经责任区民警审查认定理由正当,并在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给予变更(情况特别,县级公安机关不好决定的,需由上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批准);正受刑事处罚的,不得改名。
办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可申请收养小孩迁移。
提交材料
1、1992年4月1日(不含当日)前(即《收养法》实施前)收养的,提供下列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司法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被收养人已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供《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的同时收复印件)
2、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5月25日(不含当日)前(即《收养法》实施后至《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实施前)收养的,提供下列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被收养人已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供《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未领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的同时收复印件)
3、1999年5月25日(含当日)后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孤儿或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提供下列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被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未领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注:1999年5月25日至2002年5月16日向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且被收养人之前确未入户的,可不提供本条所列材料。
[4]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的同时收复印件)
4、1999年5月25日(含当日)后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孤儿或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或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提供下列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被收养人已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供《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且被收养人的父、母在世的,必须提供本条(第[3]条)所列材料。
[4]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的同时收复印件)
办理流程
向迁入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户政中队)户籍窗口受理申请。
收费标准及依据
如需发放(换发)新户口簿,收取工本费10元。(粤价[1996]238号)
办理时限
37个工作日审批,办理迁移手续时当场办结。
联系电话
详见《佛山市公安机关各级户政窗口地址及联系电话》
办理地点
禅城分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南海分局、顺德区公安局、三水分局、高明分局各派出所户政窗口
办公时间
当地政府部门对外办公时间
相关链接:佛山市公安机关各级户政窗口地址及联系电话
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的条件:
1、申请人为船舶的所有人(法人或自然人);
2、拟出海船舶已办理《船舶所有权证书》、《内河船舶证书簿》、《运输许可证》等海事、港监部门签发的船舶证件。
办理《出海船民证》的条件:
1、符合《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且无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2、申请人有指定的服务船舶名称。
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的条件:
1、申请人为船舶的所有人(法人或自然人);
2、拟出海船舶已办理《船舶所有权证书》、《内河船舶证书簿》、《运输许可证》等海事、港监部门签发的船舶证件。
办理《出海船民证》的条件:
1、符合《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且无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2、申请人有指定的服务船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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