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单位设立集体户办理流程/佛山集体户口办理条件
办理流程
1、由申请设立集体户所在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户政中队)户籍窗口受理。在3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和审批手续,受理窗口为派出所的应同时将已审批的材料移交受理地派出所,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2、受理地户籍窗口凭公安分局户政中队的批件当场办理变更手续。
收费标准
如需发放(换发)新户口簿,收取工本费40元
办理时限
37个工作日审批
单位设立集体户
(一)经市、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单位、工业园区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二)企业(含民营企业)有自有合法产权的厂房、办公楼、生活区,员工500人以上(有市、区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科技企业可不受员工人数限制)或每年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说明:1.本文“共同生活”是指:申请人实际居住在申请入户地,同被投靠或照顾人共同生活在一起;
2.本文“固定居住地”是指:(1)属自己或父母产权(以《房产证》为凭)的房屋;(2)属工作单位房产,并由工作单位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以单位《房产证》及产权单位证明为凭)。
3.购买商品房申请入户的,其房产必须具备居住的基本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编定门牌号码。一个门牌或房号(即一个单元)只允许一名产权人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两人以上(不包括夫妻及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房产的,只允许其中一名产权人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
提交材料
1、单位、工业园区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
[1]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收原件)
[2]市、区政府相关文件。(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2、企业(含民营企业):
[1]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收原件)
[2]厂房、办公楼、生活区产权证件。(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小知识】
集体户口是指暂时还不具备单独立户条件,或者暂时还没有办理单独立户手续的居民,其户籍关系挂靠在某一个集体户头上的居民户口。
集体户口的户主是单位,是单位的所在地,居民户口是除了身份证之外最好的身份证明,集体户口不算,集体户口是在你还是单位的员工的基础上有效,一旦解除合同需要户口迁移,集体户口不可以个人自己交纳社保,居民户口可以个人交纳,孩子入学的时候如果家长是集体户口的,那孩子不享受该地区的义务教育,不算学籍。
集体户口领取的是户口卡,而个人户口领取的是户口本,当然,户口本和户口卡的作用是一样的,他们都是正式户口,都要经过人事局、计生局和公安局盖章批准办理。
1、单位、工业园区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
(1)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收原件);
(2)市、区政府相关文件(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2、企业(含民营企业):
(1)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收原件);
(2)厂房、办公楼、生活区产权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社区民警的企业员工人数调查的报告或市、区主管部门的高新科技企业认定文件,或企业最近两年的年纳税都满人民币20万元的纳税凭据,或市内纳税部门出具的企业最近两年的年纳税额都满人民币20万元的证明(调查报告、纳税额证明收原件,相关文件、凭据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办理条件:
㈠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居住房屋权属证明完整的,出租人通过互联网或向房屋所在地村(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经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审核后,发放《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
①出租人合法身份证明;
②房地产权属证明(包括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的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经屋主签署“本件与原本一致”字样并签名、身份证号码);
③租赁合同;
④《房屋出租人(单位)治安、消防、卫生计生综合管理责任书》。
㈡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居住房屋权属证明不完整的,由出租人向房屋所在地村(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经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审核后,发放《出租屋租赁备案证明》。
①出租人合法身份证明;
②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证、镇(街道)政府审批的房屋报建批文和《农村居民建设用地批准书》,当地村(居)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情况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房屋合法来源的有效证明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经屋主签署“本件与原本一致”字样并签名、身份证号码);
③租赁合同;
④《房屋出租人(单位)治安、消防、卫生计生综合管理责任书》。
㈢房屋租赁的,出租人应当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自承租人入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网上申报或到房屋所在地村(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报送承租房屋的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㈣承租人变更或者房屋停止租赁的,出租人应当在变更或终止租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网上申报或到当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报送相关材料或信息。
㈤居住在自己购买的房屋或者亲戚朋友家的房屋的,屋主应在入住3天内申报居住房屋登记。
办理材料:
㈠到流管窗口申报的
提供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
⑴出租房屋登记、备案。
①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1份;
②房地产权属证明(包括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复印件(复印件经屋主签署“本件与原本一致”字样并签名、身份证号码))1份;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证、镇(街道)政府审批的房屋报建批文和《农村居民建设用地批准书》,当地村(居)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情况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房屋合法来源的有效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复印件经屋主签署“本件与原本一致”字样并签名、身份证号码))1份。流管窗口要求办事群众提供原件的,必须向办事群众说明理由。
③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④填写《佛山市出租屋登记备案申请表》;
⑤填写《房屋出租人(单位)治安、消防、卫生计生综合管理责任书》。
⑵其他居住房屋登记、备案。
①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1份;
②房地产权属证明(包括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复印件(复印件经屋主签署“本件与原本一致”字样并签名、身份证号码))1份;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证、镇(街道)政府审批的房屋报建批文和《农村居民建设用地批准书》,当地村(居)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情况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房屋合法来源的有效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复印件经屋主签署“本件与原本一致”字样并签名、身份证号码)1份;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提供经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复印件经屋主签署“本件与原本一致”字样并签名、身份证号码)1份。
③屋主提供居住人和房屋所有人亲友关系承诺书。
④填写《佛山市出租屋登记备案申请表》。
㈡通过网上申报的
通过扫描或拍照上传以上所需证明材料。流管员自行上网下载新市民提供的电子材料打印归档,不得要求办事群众重复提交纸质材料。
办理流程:
申报人现场申报的,填写《居住房屋出租信息登记表》,提交办理材料,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当场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申报人网上申报的,填写电子表格,扫描或拍照上传办理材料。 流管员在受理申报后当场审查材料。通过审核的,发放《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办理时限与费用:
时限:当天办结。
费用:不收费。
佛山高明区居住登记网上办理指南
①“佛山新市民”微信公众号
进入“佛山新市民”微信公众号,点击下方菜单栏【政府服务】,选择【自主申报】,然后点击【居住登记】,选择【新市民登记】,填写并上传相关资料后,即完成申报。
②佛山新市民服务信息网
进入佛山新市民服务信息网,点击进入【居住登记】,按指示完成相关资料的填写和上传即可(首次登入的市民,需进行注册)。
网址:http://zjsb.fslgb.gov.cn/
③“粤省事”微信小程序
点击粤省事首页【服务专区中】的【户政】按钮,打开后点击【居住登记(居住证)】的【申报居住登记】。
填写好您的手机号码后,点击【下一步】。
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申请资格校验】,页面显示【校验通过】后,方可上传相关证明资料(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址证明材料,拍摄办理人正面照片并提交申请信息)。
最后确认申请信息,提交申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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