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新生儿入户办理注意事项/佛山市公安局出生登记业务规范
出生登记注意事项
1、 关于新生儿的姓氏。新生儿的姓氏可以随父姓,亦可以随母姓。
2、 关于新生儿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父母不同民族成份的,由父母商定小孩民族成份随父或随母。
3、父母一方是挂靠户或集体户,另一方是家庭户的,须随家庭户一方入户;父母一方是区内挂靠户,另一方是区以外的,户主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或提供户主同意入户公证书。
4、对于市内政策外生育小孩,应在父母户口所在区接受计生处理。计生处理后父母市内迁移户口的,可在迁入地办理小孩出生登记,不再需要迁入地计生部门审核。
5、 《出生医学证明》父母资料缺失或不相符的,要提供新生儿与亲生父母的法医学鉴定书。
6、父母一方为港澳居民的,提供其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父母一方为台湾居民的,提供台湾身份证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父母一方为外籍人士的,提供国外身份证件并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7、 16周岁以上人员补报往年出生的,须通过人口信息查询、相片比对等方式核查是否重人重户。
8、通过非正常途径在异地办理了出生登记,按规定注销后再随父(母)入户的,凭小孩的出生证明和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办理出生登记,不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副页。
9、 国内的出生医学证明用英文填写的,提供中文翻译件。
(一)正常情形小孩出生登记
1、结婚生育小孩出生登记
(1)审核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口,属结婚生育的小孩,1998年7月21日(含)前出生的随母亲登记入户,1998年7月22日(含)后出生的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入户,离婚的跟随抚养权属方登记入户。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出生登记申报表》。
[2]小孩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属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及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与其他证件资料不相符的,提供所在部队证明。父母离婚的,只需提供入户方的身份证件和户口簿。
[3]小孩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4]出生医学证明。
[5]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
[6]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查验原件收取副页。
(3)办理流程。
符合入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特殊情况需要调查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二)特殊情形小孩出生登记
2、非婚生育小孩出生登记
(1)审核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口,属非婚生育的小孩,1998年7月21日(含)前出生的随母亲登记入户,1998年7月22日(含)后出生的随父随母入户自愿选择。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出生登记申报表》。
[2]小孩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出生医学证明。不能提供的,须提供出生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证的证明及亲子关系医学鉴定书。特殊情形的要调查核实。
[4]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并现场签署未婚声明书;已婚的,提供结婚证。
[5]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
[6]小孩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应由其监护人在场见证。
[7]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查验原件收取副页。
(3)办理流程
符合入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特殊情况需要调查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出生登记
(1)审核条件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夫妻所生子女,可以在父亲或母亲部队驻地营房集体户登记入户,父母在部队驻地有合法房产的可单独立家庭户,也可以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入户。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出生登记申报表》。
[2]小孩父母双方的现役军人居民身份证、军官证。
[3]出生医学证明。
[4]父母的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小孩跟随抚养权属方申报出生登记。
[5]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6]单独立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房产证。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
[7]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入户的,提供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8]户主不是小孩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主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或提供户主同意入户公证书。
[9]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查验原件收取副页。
(3)办理流程
符合入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特殊情况需要调查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4、父母双方为高校在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小孩出生登记
(1)审核条件
父母双方为高校在校学生集体户口,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出生登记申报表》。
[2]小孩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出生医学证明。
[4]父母的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小孩跟随抚养权属方申报出生登记。
[5]父母双方所在学校的在校学生证明。
[6]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7]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入户的,提供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8]户主不是小孩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主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或提供户主同意入户公证书。
[9]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查验原件收取副页。
(3)办理流程
符合入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特殊情况需要调查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5、父母一方为高校在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小孩出生登记
(1)审核条件
父母一方为在校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在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非在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母亲落户。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出生登记申报表》。
[2]小孩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父母的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小孩跟随抚养权属方申报出生登记。
[4]出生医学证明。
[5]父(母)所在学校的在校学生证明。
[6]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
[7]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查验原件收取副页。
(3)办理流程
符合入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特殊情况需要调查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6、父母双方户口迁入本市前所生婴儿的出生登记
(1)审核条件
父母双方户口迁入本市前所生婴儿应办理出生登记后随父母迁移。因特殊情况未办理出生登记,属政策内生育的可申请入户。迁移户口过程中故意隐瞒生育情况的,以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入户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出生登记申报表》。
[2]小孩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属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居民身份证。
[3]小孩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小孩跟随抚养权属方申报出生登记。
[4]出生医学证明。
[5]广东省内计生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属广东省外计生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同时提供手续完备的《佛山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6]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
[7]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查验原件收取副页。
(3)办理流程
符合入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特殊情况需要调查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7、港澳出生小孩的出生登记
(1)审核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我市户籍人员,在港澳地区出生小孩要求随父(母)入户的,经核查在港澳地区未取得身份的,可以申请出生登记入户。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携同入户子女到户政窗口申请入户。
[2]按要求填写的《港澳地区出生子女入户申请表》。
[3]港澳地区的出生证明。
[4]入户子女入境证件。
[5]父母的结婚证。
[6]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7]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
[8]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3)办理流程
[1]证明材料齐全的,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2]凭审批结果办理入户或通知不办理入户
8、国外出生小孩出生登记
(1)审核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我市户籍人员,在国外所生小孩,经认定为中国籍或在国外未取得居留权的,可申请随父随母入户。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出生登记申报表》。
[2]申请人携同子女到户政窗口申请入户。
[3]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4]父母、子女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5]出生证明(经我国驻出生地大使馆认证)及中文翻译件。
[6]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新生婴儿跟随抚养权属方申报出生登记。国外登记的,提供中文翻译件。
[7]市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发的《办理户口通知》。
[8]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
[9]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3)办理流程
符合入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特殊情况需要调查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9、弃婴出生入户
(1)审核条件
我市福利机构接收弃婴的,可申请出生登记入户集体户。
(2)需审核证明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手续完备的《广东省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弃童)审批表》。
[3]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4]福利机构出具的入户证明。
[5]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3)办理流程
[1]承诺审批期限20个工作日。
[2]参照市外迁入通用审批流程。
(三)出生登记注意事项
1、小孩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随母姓。随父母姓氏之外第三方姓的,需提交随第三方姓的证明材料。
2、小孩的姓名应当使用国务院于2013年8月19日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教语信〔2013〕2号)。
3、小孩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父、母不同民族成份的,由父母商定小孩民族成份随父或随母,并同时到场在《佛山市出生登记申报表》上签名确认。
4、小孩的籍贯应当填写其祖父的居住地,祖父居住地不详的,延续父亲的籍贯。
5、父母属挂靠户的,需户主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或提供户主同意入户公证书。
6、父母一方为港澳居民的,提供其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父母一方为台湾居民的,提供台湾身份证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父母一方为外籍人士的,提供国外身份证件并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7、通过非正常途径在异地办理了出生登记的,需注销后再随父(母)入户。
8、国内的出生医学证明用英文填写的,提供中文翻译件。
9、使用伪造证明材料的,将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处理。
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按新生、历年出生和政策内、外生育区别申报户口登记:
(一)新生婴儿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政策内生育的,直接办理;政策外生育的,父母亲接受政策外生育处理后办理。
(二)历年出生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申报出生户口登记,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的随母亲入户,1998年7月23日后出生的随父随母自愿选择。政策内生育的,直接办理;政策外生育的,父母亲接受政策外生育处理后办理。
据《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由户主、家属、抚养人或邻居持《出生医学证明》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亲或母亲落户,在此以前出生的未成年小孩,应先在母亲户口所在地落户,愿意随父亲入户的,可向父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按有关政策分期分批予以解决。
新生儿入户材料:
1、政策内生育的新生婴儿、历年出生未入户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新生婴儿或历年出生未入户人员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2]父母的《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母亲为广东省内常住户口人员的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母亲为广东省外常住户口人员的提供证明申请人属政策内生育的有效证件。(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入户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常住人口登记卡》及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件。(同意入户证明收原件,簿、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2、政策外生育的新生婴儿及历年出生未入户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手续完备的《佛山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收原件)
[2]属婚生的新生婴儿、历年出生未入户人员的:
①新生婴儿或历年出生未入户人员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②父母的《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③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入户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常住人口登记卡》及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件。(同意入户证明收原件,簿、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属非婚生的新生婴儿、历年出生未入户人员的:
①《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法医学鉴定书》。(对不能确认双方关系的建议提供《法医学鉴定书》,上述材料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②母亲(父亲)的《户口簿》(入户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常住人口登记卡》及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件。(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申请条件:
市民积分入学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持南海区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经本人申请。
2.在我市连续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且上一自然月在本市缴纳的证明,申请家庭当年人均收入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新市民家庭,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积分入住公租房。
所需材料:
必须提交的资料:
1、填写《南海区新市民积分入住申请表》(点击下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申请人、随迁家属的户口簿、结婚证);
5、连续3年在本市全额缴纳社保证明且上一自然月在本市缴纳的证明;
6、个人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收入证,无房产承诺书;
选择性提交的材料:
具体可参考《2019年南海区新市民积分计分标准和证明材料一览表》(点击查看)
办理流程:
1、向其居住地或就业地的村(居)新市民积分窗提交申请、积分资料并领取受理回执。申请时间为全年。
2、区积分办在受理后的下一季度公布入住积分情况,并进行公示,新市民可登录南海一点通查询,由住建管理部门按照积分排序结果及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情况对申请人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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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第四季度顺德区取得新市民积分入户资格人员名单的公示
根据《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佛府办〔2018〕45号)规定,经自愿申报、核查评分、综合审核,2019年第四季度有694名新市民符合入户顺德资格,现将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具体名单附后),接受社会监督。
在公示期限内,任何个人和单位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顺德区委政法委(区流管办)反映公示对象的相关情况和问题,要求以实事求是为原则,不得借机诽谤和诬告。以个人名义反映的须自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区委政法委(区流管办)将对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予以调查核实,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公示时间: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1月17日。
受理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委政法委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服务办公室
地址: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区行政大楼五楼。
邮编:528333
电话:22832729、22832731
附件下载:顺德区2019年第四季度新市民积分入户合格人员名单.xls
佛山市顺德区流管办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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