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非本市户籍结婚登记材料/佛山结婚登记办理条件
所需材料
1 、需提交以下申请资料,具体分组二至组七几种情况(备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国外的无配偶声明或者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本人户口簿、身份证、通行证或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近期半身免冠大2寸彩色合照3张。
2 、 内地居民
2 - 1 、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 - 2 、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 、 香港居民
3 - 1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 - 2 、 香港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 - 3 、 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 、 澳门居民
4 - 1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 - 2 、 澳门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 - 3 、 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5 、 台湾居民
5 - 1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 - 2 、 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 - 3 、 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6 、 出国人员、华侨
6 - 1 、 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 - 2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结婚登记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以生日的第二天为年满之日);
3.双方自愿结婚;
4.双方无配偶;
5.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6.双方无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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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的流程是怎么样的?【点击查看】
佛山各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联系方式
◆禅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禅城区五峰四路25号中国建设银行侧
电话:82028881 82028880
◆南海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南海区桂城南新四路1号
电话:86239592
◆顺德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东座
电话:22835526
◆高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高明区荷城街道东华路88号
电话:88823630
◆三水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三水区西南康乐路32号102
电话:87736972
一、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及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4.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二、受理程序
1.查验以上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
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
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
3.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4.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5.婚姻登记处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三、受理机关地址
禅城区婚姻登记处,地址:禅城区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区行政服务中心魁奇路大厅四楼。
南庄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地址:禅城区南庄镇紫洞南路106号南庄商业广场A1座4楼。
四、办公时间
禅城区婚姻登记处: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南庄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表格仅供事前参考不作为下载填写之用。当事人须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领取并填写。
附件下载:申请结婚登记说明书
1、离婚登记机关
(1)华侨同国内居民、港澳居民同内地居民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了妥善处理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2)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双方自愿离婚的,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到协议的,双方须到原大陆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准予离婚登记的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准予离婚登记的条件是:
(1)双方当事人须具有夫妻身份。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不能办理离婚手续。
(2)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适用离婚的行政程序,只能适用诉讼程序处理。
(3)双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确系自愿。自愿的标准,应以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即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一致的和真实的。
(4)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已有适当安排。包括离婚后子女由谁抚养,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及其数额、给付的期限和办法等。双方对这些问题必须达成协议,而且内容必须合法,才准予登记离婚。
(5)双方对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关于共同财产如何分配,债务怎样清偿,以及是否需要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等问题,双方均应达成协议,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
3、离婚登记的程序
办理离婚登记要经过如下程序:
(1)申请。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后,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登记的申请,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不得弄虚作假。
(3)批准。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对符合规定的,准予登记,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
注:表格仅供事前参考不作为下载填写之用。当事人须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领取并填写。
附件下载: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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