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社保补贴申请对象及条件/佛山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办理条件
(一)对用人单位和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
1、对象: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
2、条件: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财政核拨经费的人员除外),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总额给予补贴。自主创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本人同其招收的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上述政策。(社会保险补贴限额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3、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终了后向所隶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二)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1、对象: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
2、条件:就业困难人员属于本市现行政策规定的灵活就业方式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其实际缴费额的50%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与第1项相同。
3、申请: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申报就业并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每季度终了后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三)对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
1、对象:经当地经信(促)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条件:经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毕业生人数给予不超过1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申请材料及程序按照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执行,其中申请材料应附经信(促)部门对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的相关文件。
3、其他事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的,可申请第1或第3项社会保险补贴中的一项。
佛山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办理条件
1、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2、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办理资料
(一)正常(伤后参保)待遇核发:
1.《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
3.工伤职工的医疗票据;
4.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病历;
5.工伤职工的就医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
6.申请者的身份证明材料;7.《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
8.《佛山市工伤职工康复治疗延期申请表》;
9.《佛山市工伤保险康复医疗费用记账结算通知单》;
10.《工伤认定书》;
11.收款帐户资料;
12.工伤职工身份证明;
13.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14.公安部门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赔偿证明材料;
15.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二)旧伤复发待遇核发:
1.《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申请表》;
2.《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3.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
4.工伤职工的医疗票据;
5.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病历;
6.工伤职工的就医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
7.申请者的身份证明材料;
8.《工伤认定书》;
9.《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
10.《佛山市工伤职工康复治疗延期申请表》;
11.《佛山市工伤保险康复医疗费用记账结算通知单》;
12.收款帐户资料;
13.工伤职工身份证明。
(三)先行支付待遇核发:
1.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
2.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材料;
3.《工伤认定书》;
4.《佛山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
5.工伤职工身份证明;
6.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7.代理人身份证;
8.代理人与伤者亲属关系证明;
9.申请人接收先行支付费用的银行账户资料;
10.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资料;
11.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
12.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
13.工伤职工的医疗票据;
14.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病历;
15.工伤职工的就医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
16.第三人不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17.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18.公安部门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赔偿证明材料;
19.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20.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情况材料;
21.《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
22.《佛山市工伤职工康复治疗延期申请表》;
23.《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三、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到禅城区社保局办理;其他人员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窗口办理程流程
1.申请人把资料送交参保所在地的社保分局或办事处待遇窗口,窗口应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1.资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2.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2.工作人员根据审核和批准结果对事项进行办结,申请人领取结果;办结不通过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网络办理流程
1、办事人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佛山市分厅进行在线提出申请;
2、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网上预受理审核,短信通知办事人;
3、办事人带齐相关资料到社保窗口提交;
4、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审批办结,短信通知办事人;
5、办事人到社保窗口领取结果。
权力运行流程
1.经受理的事项,由参保人所属镇(街道)社保分局或办事处经办人员初核、复核,分局、办事处主管领导或区局审核;
2.审批通过后可以转诊转院治疗。
佛山市工伤事故报告办理条件
1.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2.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其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
具体材料
1、《工伤事故报告书》原件
2、《工伤认定书》原件;
3、《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原件;
4、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5、领取工伤待遇的帐号资料;
9、死亡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10、火化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11、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在核对原件后收取复印件)、近亲属(包括工亡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关系公证材料;
12、委托办理的须出具委托代理公证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13、被供养人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社保机构出具的是否享受养老待遇的证明材料;
14、被供养人的4R全身彩照一张;
15、社保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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