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共有产权房可以转让吗?/2020年禅城区第二批专家公寓申请对象
佛山共有产权房可以转让吗?
答: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近日印发,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实施意见》提出,承购人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的(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允许转让其所持有的产权份额。
承购人需转让的,应当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代持机构提交转让申请。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该承购人所持有的产权份额原则上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代持机构通过综合评分、摇号抽签等方式,转让给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原承购人所持产权份额收益归其所有。转让时成交价格低于购买时成交价格,代持机构不予补偿差价。
拓展阅读:承购人不得擅自出租转借
《实施意见》明确,共有产权住房应当用于承购人自住。承购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共有产权住房,不得擅自出租转借、长期闲置或改变用途,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
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在同一小区的,应当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并享受同等物业服务和承担同等义务。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在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之间设置围墙等物理隔离进行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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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禅城第二批专家公寓申请对象
(一)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某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带头人才等科研型领军人才;
(二)带技术、项目到禅城区进行产业化的创业型领军人才;
(三)带技术、项目到禅城区进行产业化的海外留学归来并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人才;
(四)进入禅城区重大创新平台、创新基地工作、承担省以上重大科技立项的具有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职称以上的专家;
(五)在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从事科研工作,具有博士以上学历的专家;
(六)入住人员要求必须是专家及其直系亲属(专家配偶及其子女)。
相关依据
1、佛山市禅城区专家公寓使用管理办法
2、佛山市禅城区专家公寓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佛山市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禅城区专家公寓入住专家评分办法的通知.pdf
禅城专家公寓申请专家公寓基本信息申请对象申请材料受理时间、地址禅城专家公寓表格下载
诚信承诺书佛山市禅城区专家公寓入住申请表
佛山市禅城区专家公寓入住自我评分表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及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查询
医院级别
起付标准
社保年度累计
最高支付限额
在职
退休
三级医院
1200元/次
1000元/次
30万元
二级医院
600元/次
500元/次
一级医院
400元/次
3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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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
因病情需要经市、区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人或其代办人须提供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填写的《转院备案表》、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交医务(医保)部门审核盖章并录入社保系统。医务(医保)部门审核后打印转诊(院)回执单交参保人或代办人。
参保人入院后凭转诊(院)回执单、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在转入医院办理医保登记手续。
《转院备案表》自转出之日起30日内一次转院有效,参保人超过30日未在转入医院办理入院手续,或需再次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重新申请办理转诊(院)手续。
新生儿中途参保前因病情需要经市、区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可在成功参保并缴费达账后,由代办人持市、区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院备案表》、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诊(院)手续并申请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二、自行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
(一)参保人自行到市外联网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需自入院后凭参保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在医疗机构办理医保登记手续。出院时凭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明在医疗机构现场即时结算,按规定享受降低报销比例待遇。
(二)参保人自行到市外未联网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直接住院并在出院后90日内备齐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零星报销手续,按规定享受降低报销比例待遇。
三、经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转诊(院)后需再次复诊住院
参保人经市、区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至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因同一疾病遵医嘱再次到该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在入院前或入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转入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明确复诊医嘱的病历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填写《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后复诊申请表》,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市外就医备案手续,经办人员确认资料齐备且符合办理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打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申请回执单给参保人。
若参保人未在入院前或入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本手续的,则按上述第二条办理,不予补办市外就医备案手续。
本条市外就医备案手续自备案之日起30日内有效,参保人超过30日未在其选定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的,须重新申请办理市外就医备案手续。
参保人凭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申请回执单、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在市外医疗机构办理医保登记手续。
新生儿中途参保前发生符合复诊条件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可在成功参保并缴费达账后,由代办人为其补办备案手续并申请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四、因急诊、抢救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
参保人因急诊、抢救在市外医疗机构入院的,需自入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描述急诊情况或抢救记录的病历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填写《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外急诊、抢救就医备案表》,到参保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入院3个工作日内委托他人办理报备手续的,参保人或代办人应在出院90日内申请补办。
经办人员确认资料齐备且参保人病情符合《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范围》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打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申请回执单给参保人。
参保人凭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申请回执单、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在联网医疗机构办理医保登记手续。参保人在未联网医疗机构住院的,出院后备齐资料到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新生儿中途参保前因急诊、抢救在市外医疗机构入院的,可在成功参保并缴费达账后,由代办人为其补办备案手续并申请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五、长住(驻)异地就医
(一)异地就医申请手续
符合佛山市长期异地居住条件的参保人申请异地就医,可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填好《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长驻(住)异地就医申请表》(以下简称《长驻(住)异地就医申请表》),携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资料,向参保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异地就医:
1.长期异地居住退休人员、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及以居民身份参保的人员提供长期异地居住的证明:户籍在异地的提供参保人本人异地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籍不在异地的提供异地居住证或异地养老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拟派驻市外工作的职工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拟派驻异地工作超过(含)180天的证明。
中途停保或变更参保单位的在职参保职工,其异地就医资格自原参保单位停保次月起失效;参保身份转变的参保人其异地就医资格自其转换身份次月起失效。其他人员的异地就医资格自获准之日起长期有效。
(二)异地就医变更手续
1.符合享受异地就医的参保人,要求将选定医疗机构变更为当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或原选定医疗机构名称、等级等发生变更的,需重新填报《长驻(住)异地就医申请表》并提供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向参保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变更。
2.若参保人要求变更异地就医地点的,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重新办理异地就医申请。
(三)异地就医注销手续
参保人或用人单位要求注销异地就医的,提供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书面注销申请书,向参保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注销。
(四)用人单位为参保职工办理长驻异地就医业务时,可核对参保职工及代办人的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后,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无需再提供原件。
(五)参保人或用人单位申请办理长驻(住)异地就医相关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经办人员确认资料齐备并经复核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注:上述提到的相关表格,可直接到我区各社保办事处索取,也可通过登陆佛山市社保信息网下载;
六、如仍有疑问,请致电咨询高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医疗保险科:88222091。
1.首次购买房产(无登记信息无房贷记录)的购买者
①在限购区域:首付30%(包含普通级非普通住房类型),利率为首套。
②在非限购区域:普通住房首付为20%,非普通住房首付为30%,利率为首套。
2.对于购买首套房(无登记信息已结清房贷)的购买者,在限购和非限购区域的首付为30%
(包含普通及非普通住房类别),利率为首套。
3.对于二次购买房产(名下一套房)的购买者,
①如房贷已结清,非限购区域为30%(包含普通级非普通住房类别),利率为首套。
②如房贷未结清,限购区域及非限购区域的非普通住房类型首付都为60%,限购区域的普通住房首付为40%,非限购区域的普通住房首付为30%。上述情况的利率都未基准利率1.1倍。
4.对于三次购买房产(两套以上或两个房贷记录)的购买者,限购区域停止,需全款购买
在非限购区域(住房类型不区分):
①房贷已结清,首付30%,利率为首套
②房贷未结清,停贷
审批条件
1、办理转移登记提交的资料符合房地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并且合法有效。
2、办理转移登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并非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房屋;
②并非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
③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共有房产;
④权属无争议的房产;
⑤已依法登记领取了权属证书的房地产;
⑥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转移的其他情形。
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记申请书;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 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 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二、将上述提交材料细化如下:
⑴、《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须提交《房地产权共有(用)证》或《房屋共有权证》;
⑵、房地产买卖合同;
⑶、房屋交易核准证明;
⑸、土地使用证(使用权人是申请人)原件和复印件;
⑹、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
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资格证和身份证等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须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⑻、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申报表;
⑼、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或财政局契税有关证明。
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审批收费
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第三点、第四点登记费: 住房:80元/件(套) 非住房:550元/件(宗) 房屋权属证件工本费: 10元/本(第一本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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