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区医保缴费年限一次性补足指南/佛山医疗保险待遇资格办理指南
一、办理条件
城镇职工医疗缴费年不满25年或在本市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
二、办理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省属企业退休人员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及经省局确认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3.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一次性缴纳养老、医疗保险差额年限申请书。
注:正常工作日可在自助终端机自助办理,在前台办理时间为每月1-25日。
三、办理时限
参保人可到所属的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社保窗口或自主终端机自助办理(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
荷城办事处:高明区荷城街道百灵路88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A区)
杨和办事处:高明区杨和镇和顺路54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明城办事处:高明区明城镇明六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更合办事处:高明区更合镇工业大道355号(行政服务中心)
五、注意事项
提供以上资料到荷城办事处并填写《一次性缴纳养老、医疗保险差额年限申请书》,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即场办结开具《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差额缴费年限缴费核定表》,并口头告知参保人在办理次日60日内到地税部门缴费,缴费成功后带核定表原件和地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交给办事处即可。
六、一次性医疗保险的补缴标准
计算标准按办理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差额缴费年限时的一档职工总缴费标准核定。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近期相关病历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到指定医疗机构申请门慢、门特待遇。
(一)受理
参保人符合申请条件的,由指定医疗机构接诊医师在《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门诊特定病种申请表》(附件2)上填写病种相关病情摘要、主要既往史、诊疗计划、辅助检查结果及申请病种名称。
点击下载》》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门诊特定病种申请表
佛山特定病种待遇资格确认指定医疗机构名单
(二)复核
相关专业的副高以上职称医师或科主任按照《准入标准》审核参保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并签名确认。若接诊医师为副高以上职称医师或科主任的,可同时完成受理、复核两个环节。
(三)审核
由指定医疗机构按本院具体分工及实际情况指定职能部门完成审核。职能部门负责审核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准入标准》要求收取病历资料以及受理、复核的医师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并盖章确认。
(四)系统登记
经审核后,由指定医疗机构在我市医疗保险综合信息系统中完成登记。在每月20日(含20日)前受理的申请,须在本月底前完成系统登记;每月20日后提交的申请须在次月底前完成系统登记。
(五)资料交接
指定医疗机构将《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门诊特定病种申请表》、参保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相关病历资料按次序归档。收取参保人申请资料时,如为复印件,应核对原件,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由他人代办的还须将代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收取提交。当月所有审核通过的门慢、门特待遇申请,须在次月底前将申请资料移交指定医疗机构所属社保机构。
有效身份证明一般情况是指社会保障卡,未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按以下要求提供证明:中国内地居民提供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户口簿;港澳台籍的提供通行证;外籍人员提供护照。
(六)申请结果查询
参保人可在指定医疗机构完成系统登记的次月起登录佛山社保信息网(www.fssi.gov.cn )查询申请结果,也可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通过社保自助终端或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驻点办公室、各社保经办机构查询、打印申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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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佛山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及以下。
(二)在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扣除现行的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和接受其他社会救助部分费用后,个人自费部分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达到2万元及以上的。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可申请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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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院申请手续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到其他定点医院,或经市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指医保级别)转诊到市外定点医院的,需要以下材料:
1、由市内定点医院主诊医生填写一式二份《佛山市医疗(生育)保险参保人转院备案表》,
2、医务科审核“同意”盖章,
3、由参保人或代办人签名确认后,持该表及参保人身份证、病历等相关资料到就近社保局办事处办理转院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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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和《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成熟一梯加建一梯”的原则。
第四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五条 各区规划、建设、国土、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属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
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相关工作,负责提供规划审批咨询服务、审核电梯加装工程设计方案、组织批前公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规划验线和规划验收等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加装电梯建筑施工图审查环节进行监管、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工作。
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用地咨询服务、提供申请人不动产信息登记情况(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在单元的不动产登记人信息);对占用项目范围以外土地的,提供项目范围以外土地权属人信息。超出部分土地属公共土地且无具体权属人的,应出具书面意见。
区消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加装电梯部分的消防车道及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出具反馈意见。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参与加装电梯征询意见的工作、协调居民委员会等第三方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既有住宅的业主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申请。
对于建成的居住小区,可由业主委员会或由其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牵头就加装电梯提出相对合理、稳定的小区加装电梯的整体设计方案,对小区拟加装电梯位置和电梯形式、材质等通过小区业主表决后,形成小区业主规约。
第七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征询本栋(梯间)房屋全体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本栋(梯间)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居民委员会或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三章 协商协调机制
第八条 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以书面协议形式达成以下事项的解决方案:
(一)确定电梯使用管理人。
(二)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三)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保养、维修、改造费用分担方案。
(四)与不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进行协商,以及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方案。
(五)如加装电梯导致有关业主的采光、通风、通行或房屋价值等合法权益受到不利影响的,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补偿费用在筹集资金中支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的事项。
第九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要的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约定。
(二)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出资。
(三)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相关业主可以本着权责一致友好协商的原则自行确定出资比例。
第十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过业主协商。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协商中发挥牵头组织作用。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协调和指导。业主之间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构建加装电梯联合审批平台。联合审批职能部门包括国土、规划、建设、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加装申请应通过联合审批窗口受理,各职能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上传反馈意见。具体要求由各区行政服务中心自行制定。
第十二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应按照下列方式提出:
(一)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业主作为代表。
(二)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加装电梯咨询服务机构办理申请、报建和验收手续。
(三)加装电梯的住宅属于房改房的,业主可以委托原房改售房单位提出申请;原房改售房单位已经关闭、破产、撤销,其住房维修基金已转归其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也可以委托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作为建设单位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原批准图纸上已明确标识预留电梯井的除外),同时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供地审批手续和占用现状绿化补偿手续;加装电梯的建筑面积不纳入用地容积率计算;不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申请资料。
(二)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审批前公示。
(三)审批前公示结束后,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为加装电梯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
申请人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动工建设。
第十五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佛山市规划建设项目登记表》《佛山市建(构)筑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或各区相关《规划审批事项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申请人为业主的,应当提交业主身份证明、业主代表身份证明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材料;接受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图纸一式两份(含绘制在1/500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1/500现状地形图由申请人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四)本栋(梯间)房屋专有部分占本栋(梯间)总建筑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证明材料。证明文件应包括同意加装电梯业主的亲笔签名、房号、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申请人与相关业主进行协商的书面材料。
(六)其他法定资料。
第十六条 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审查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通过的,由申请人配合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加装电梯的工程现场(加装电梯所在小区和本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审批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自然日。
公示内容包括: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征求本栋(梯间)全部业主的意见,并取得梯间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证明文件。
(二)加装电梯建筑设计方案。
第十七条 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审批前公示期间,收到业主提出反对意见的,可由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召集联合审批部门一同召开协调会并结合协调会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情况下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申请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协调后本栋(梯间)少数业主(不到1/3)仍有异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依法作出审批决定。有异议的业主可依法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双方最终均应服从司法裁定并承担相关的经济责任。
第五章 安全监管与维护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筑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和监理,并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 电梯安装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到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告知手续。
安装过程,施工单位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安装过程进行监督检验。
第二十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已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信息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共享。
第二十一条 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加装电梯工程竣工后,应当依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
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加装的电梯经检验合格并取得安全合格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人。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电梯使用单位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到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在用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妥善保存电梯的出厂、安装、改造、维修技术资料、检验报告、维保记录、应急预案、人员培训记录等。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建立维护保养档案,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加装电梯建设工程的,由区建设、消防、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依法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逾期不改正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信用管理规定将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列入失信记录。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未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区城建档案馆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且未设电梯的4层以上(含4层,不含地下室)单元式住宅。
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并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附件:
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技术规程
一、总则
(一)为规范和指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工作,保障电梯加装工程质量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佛山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设计工作。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二、基本规定
加装电梯设计方案以实用为原则,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计算绿地率,不得侵占现有城市道路空间,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和城市景观的不利影响,不得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不得严重遮挡本交通单元内住宅或相邻住宅。具体要求如下:
(一)严重遮挡的界定。
加装电梯方案的梯井(或连廊)与本交通单元内住宅或相邻住宅主要使用房间(卧室或起居室)窗户的正投影净距小于6米,可视为严重遮挡。具体如下图所示:
(二)必要面积要求。
新增的电梯井和连廊的尺度以满足基本交通需要为准,不得以加装电梯为名增加非交通必要的使用面积,具体规定如下:电梯井占地尺寸不超过2.5米×2.5米;电梯井与拟加装电梯的建筑物外墙(不含阳台)距离不宜超过2米(若结构要求可适当放宽),且原则上应正对楼梯口设置;交通连廊净宽不超过1.2米;可结合加装电梯方案对现状绿化、通道等进行改造。
(三)景观美化要求。
加装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应考虑建筑外立面的景观美化。电梯井道的立面材质和色彩宜与原有建筑和周边建筑相协调,或选择轻盈通透的立面材料;交通连廊宜采取通透的栏杆;加装部分宜考虑立面种植绿化的可能性,以便通过立面绿化美化新建体量的外观效果。
(四)不予批准的情形。
1.加建电梯设计方案占用现状及规划市政道路、绿地、河涌、历史文化街区的;
2.已列入拆迁征收范围的;
3.加建电梯设计方案对城市重要景观节点、重要的道路造成破坏的。
(五)消防要求。
加装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在与相邻建筑的消防间距、保证消防通道和消防车可达性以及人行疏散通道等方面满足相关消防规范的要求。
(六)电梯事故应急预案。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电梯的事故应急和求援预案。应急和求援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落实每台电梯的责任人,配置必备的专业救助工具及24小时不间断的通讯设备;
2.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每年进行至少1次电梯应急预案的演练,并通过在电梯轿厢内张贴宣传品和标明注意事项等方式,宣传电梯安全使用和应对紧急情况的常识;
3.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接报电梯紧急情况的处理程序;
4.乘客在电梯轿厢被困时的解救程序;
5.紧急状态时对电梯的处理等。
转移登记
宅基地或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因转让、互换、继承、赠与、析产等方式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申请人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转移证明;
4、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共有证);
5、宗地红线图(若需重新权籍调查的,需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界址标示表、界址签章表);
6、房屋平面图(若需重新权籍调查的,需提供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平面图(含测绘报告、房屋调查表));
7、《契税完(免)税或不征税凭证》。
申办流程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前往不动产所在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镇(街道)不动产登记窗口受理。镇(街道)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有必要时需现场勘测),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行政审批承诺时限内完成登簿、缮证、发证工作(有必要时需公告)。
转移登记适用于以下情形:
1、转让转移登记
村(居)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因其地上房屋(房地均已登记)转让而发生转移的,受让人为本村(居)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属于农村宅基地权益资格名录库成员的,申请人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申请材料中“3、不动产转移证明”包含:(1)不动产转让合同;(2)受让人属于名录库成员的证明材料(由村(居)委会出具);(3)转让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需提交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同意的证明材料。
2、互换转移登记
村(居)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因其地上房屋(房地均已登记)互换而发生互换转移的,互换方为本村(居)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申请人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互换转移登记。
申请材料中“3、不动产转移证明”包含:(1)不动产互换合同;(2)互换方的户内股权及成员证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
3、继承转移登记
宅基地因继承而发生转移(含遗赠)的,或宅基地使用权因其地上房屋(房地均已登记)继承而发生转移(含遗赠)的,申请人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
申请材料中“3、不动产转移证明”包含:继承或遗赠的公证书或有关证明材料。
4、赠与转移登记
村(居)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因其地上房屋(房地均已登记)赠与而发生赠与转移的,受赠方为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直系亲属,且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因共有人中一方死亡发生继承,其他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共有人同意赠与给继承人的不受此限制),申请人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赠与转移登记。
申请材料中“3、不动产转移证明”包含:(1)不动产赠与合同;(2)受赠方的户内股权及成员证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因共有人中一方死亡发生继承,其他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共有人同意赠与给继承人的无需提供);(3)赠与方和受赠方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文件。
5、析产转移登记
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房地均已登记)因夫妻关系或离婚析产发生析产转移的,拟登记方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凭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析产转移登记的不受此限制),申请人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析产转移登记。
申请材料中“3、不动产转移证明”包含:(1)析产协议;属夫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夫妻析产协议;属离婚析产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房地产分割内容的生效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等;(2)拟登记方的户内股权及成员证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凭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析产转移登记的无需提供)。
6、生效法律文书转移登记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申请人符合相应转移登记类型(情形(一)至(五))申请条件的,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生效法律文书转移登记。申请材料中“3、不动产转移证明”包含:(1)发生转移的生效法律文书;(2)根据不同转移登记类型,提供拟登记方相应的身份或关系的证明材料。
7、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权属人不一致的转移登记
同一宅基地上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权属人不一致的,为理顺房地关系,经土地使用者与房屋所有者协商将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转移到双方或其中一方名下,申请人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若拟登记方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公告无异议后,方可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申请材料中“3、不动产转移证明”包含:(1)土地使用者与房屋所有者协议文件;(2)转让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需提交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同意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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