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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拟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租赁业务监管

时间:2021-08-22     人气:15138     来源:佛山日报     作者:
概述: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经营,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租赁业务监管,我市拟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租赁业务监管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经营,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租赁业务监管,我市拟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租赁业务监管的意见(修订稿)》(下称“《意见》”),对房源信息真实性、租赁服务费用等进行明确,保护公众权益。《意见》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确保房源真实 规范发布渠道


  《意见》指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且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部门备案。


  虚假房源是此前困扰众多租户的干扰因素之一。为减少市民租房被骗现象,《意见》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对房源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其次,房地产经纪机构经委托人同意的才可以对外发布租赁房源信息,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件等材料。住房租赁企业发布房源信息前,还应当登录佛山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申请房源权属核验,未经核验不得发布。


  《意见》强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要与通过佛山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相一致。对委托人取消委托或已出租的房屋,应当在委托取消之日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各类渠道上撤除。


  收费明码标价 设立监管账户


  《意见》还对租赁服务收费、住房租赁资金以及住房租赁金融业务等进行明晰。


  在租赁服务收费方面,《意见》明确,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信息,并应当在收费前向客户出具收费明细清单,由客户签字确认。


  《意见》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当在我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设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并一并提供监管账户信息。


  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住房租赁企业不得随意使用监管账户中的资金。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强调,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办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的,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与承租人单独签订贷款协议,且贷款资金必须直接拨付至承租人个人账户。


  温馨提醒


  上述《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或相关单位如有反馈意见,可于8月27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意见的单位或个人请提供联系方式,以方便联系。


  通信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城门头西路4号(邮编528000)


  电子邮箱:


  fszjzfk@fszj.foshan.gov.cn


  文/佛山日报记者宋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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