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和工亡待遇有什么关系?
我们都知道,职工因工死亡被认定为工亡后,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也常遇到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情形。
某机械加工公司两名员工在一起工伤事故中受伤,张某在停工留薪期内(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事故伤情加重治疗无效死亡;李某在停工留薪期满,经劳动能力鉴定被评定为一级伤残,一年后死亡。
二人近亲属能获得同样的工亡待遇吗?
一起来分析!
一
停工留薪期怎么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一般情况下,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停工留薪期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
停工留薪期与工亡待遇有联系吗?
有!分两种情况
1. 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上例中的张某即符合该种情形。
2. 在停工留薪期满死亡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需强调指出的是,此种情形下,只有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伤残职工才能享受上述待遇。
上例中的李某即符合该种情形。
三
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又是什么呢?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供养亲属范围执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公布)]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高明新人们注意啦!
明仔从高明区民政局获悉
高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将搬迁至
高明区荷城街道沧江路和平巷10号
8月2日起
新婚姻登记处正式对外办公
现高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公场所(地址:荷城街道跃华路靖安街怡安巷18号)将于7月30日下午5点30分关闭,停止对外办公。同时,为做好搬迁工作,7月31日上午将暂停开放周末预约登记服务。8月2日起,婚姻登记处新办公场所正式对外办公。
新人在高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领证并合影留念。资料图/洪海摄
新办公场所具体对外服务时间如下:周一至周五受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00;周六:上午9:00-11:00;元旦(1月1日)、劳动节(5月1日)、国庆节(10月1日)当天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疫情防控期间,高明区婚姻登记处实行预约登记,需要办理婚姻登记业务的,请提前至少一个自然日进行预约,可登录预约网址“广东民政婚姻网上预约系统”(网址:https://www.gdhy.gov.cn/)或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或关注“高明通”微信公众号进行预约。
咨询电话:0757-88662006、88988193,联系人:黄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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