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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狮山两“包租公”因只租不管被罚5万元!

时间:2022-09-06     人气:1165     来源:南海狮山     作者:
概述:处罚不是目的,生命安全没有侥幸。狮山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坚持以法治手段筑牢安全底线,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学法......

处罚不是目的,生命安全没有侥幸。狮山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坚持以法治手段筑牢安全底线,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通过以案说法、以案警示、以案教育,对推动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所帮助。


【本期以案说法关键词】


厂房出租、只租不管、安全生产管理


长期以来,厂房租赁过程中,出租方为快速追求租赁效益,往往会“重出租、轻安全”,甚至出现“只租不管”的现象。为进一步强化我镇厂房租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狮山镇应急办着力加大执法力度,将厂房出租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积极防范各类安全生产风险和遏制事故发生


今期以案说法将部分“只租不管”典型案例整理推出,旨在通过典型案例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引导,提醒广大企业和厂房业主切勿以身试法,只顾生产经营,不管安全!


【案例一】


狮山镇应急办执法人员对位于狮山镇颜峰丹邱工业区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约2吨的危险化学品存放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该行为已违法,并被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与此同时,该厂房房东李某超因未与承租方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李某超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今年5月,狮山镇应急办执法人员对位于狮南火车站东侧梁某标厂房进行检查发现,出租方彭某利(二手房东)将该厂房分租给9个承租方,而彭某利对承租方疏于安全管理,未依法对承租方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彭某利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提醒】


狮山镇应急管理办再次提醒厂房出租方和承租人,要按照“谁出租谁承担责任、谁生产谁承担责任、谁经营谁承担责任”的原则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能简单地“一租了之”,租而不管,不得对承租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视而不见、置之不理,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相关方进行整改。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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