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国标实施,让青少年远离电子烟!
《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于10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电子烟雾化物中的烟碱浓度不应高于20mg/g,烟碱总量不应高于200mg。对雾化物杂质和污染物中如重金属、砷等进行了限量要求。明确了雾化物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和最大使用量。并要求电子烟烟具应具有防儿童启动功能和防止意外启动的保护功能。所有水果味电子烟下架,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只提供国标烟草口味电子烟和具有儿童锁的烟具。
9月29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加强电子烟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明确:
● 2022年10月1日起,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的电子烟市场主体应当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
●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电子烟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电子烟广告。
● 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销售网点。
为什么要避免青少年接触和使用电子烟?
电子烟对青少年的危害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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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医疗美容行业虚假宣传和价格违法行为治理工作指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委)价监竞争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相关专项工作任务,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请在工作中参照执行。
一、防范医疗美容服务虚假宣传行为规范
医疗美容服务行业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得在商业营销过程中,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相关公众,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1、不得利用会议、讲座、电话、健康咨询、上门推销等途径,对医疗美容机构资质荣誉、医生资质资历、医疗美容产品及美容功效等内容,通过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或者推介等方式,进行虚假商业宣传。违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2、不得在经营场所内或宣讲会、推介会、展销会、展览会等场合,对医疗美容机构资质荣誉、医生资质资历、医疗美容产品及美容功效等内容,通过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或者推介等方式,进行虚假商业宣传。违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3、不得利用网站、自媒体等网络手段,对医疗美容机构资质荣誉、医生资质资历、医疗美容产品及美容功效等内容,通过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或者推介等方式,进行虚假商业宣传。违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4、不得通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交易、虚构经营数据信息、虚假预定、虚假抢购等营销方式,进行虚假商业宣传。违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5、不得通过编造用户评价、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等方式,或者利用虚构收藏量、关注量、点赞量等流量数据方式,进行虚假商业宣传。违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6、不得通过平台推荐、网络文案、“种草笔记”等方式伪造“口碑”,或者利用直播带货、炮制话题、制造虚假舆论热点等方式,事实虚假营销互动。违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7、不得在医疗美容产品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中,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标注内容之处的其他信息,进行虚假标注宣传。违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8、不得帮助他人实施上述虚假宣传行为。违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医疗美容服务价格行为规范
1、医疗美容机构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示主要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计价方法,同时采用电子查询系统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予以查处。
2、医疗美容机构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站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且应与经营场所上价格公示一致。违者,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予以查处。
3、医疗内容机构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予以查处。
4、网络交易平台为医疗美容提供标价模板的,应当符合明码标价的规范。违者,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条予以查处。
5、医疗美容机构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时,不得采用划线价、低标高结、虚构原价、虚假打折等方式实施价格欺诈。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予以查处。
6、医疗美容机构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时,不得采用低价耗材冒充高价耗材、多计耗材使用数量等方式违规收取费用;不得采用分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低价医药项目套用高价医药项目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
2022年10月13日
《佛山市教育收费负面清单》
收费管理
01.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02.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有关政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尤其是不得借疫情防控、防灾救灾等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利用周末等节假日赶学习进度开展有偿补课。
学费、住宿费
03.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不得与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一并统一收取。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住宿费,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不得跨月或学期预收。
04.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家长自愿缴纳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05.校内学生宿舍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校外学生公寓,均不得强制提供有偿的相关生活服务或将服务性收费与住宿费捆绑收取。
伙食费
06.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向自愿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严禁虚报、挤占、挪用、截留、克扣学生伙食费、营养膳食补助,严禁强制学生交纳伙食费,严禁出现学校伙食价高量少质差问题,严禁违规上涨伙食费标准。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07.服务性收费、代收费要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以及学费(保教费)、住宿费已包含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或变相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
08.不得将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与学费(保教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09.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不得强制要求或者设置条件要求学生及家长捐款捐物、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或者要求家长提供物质帮助、需支付费用的服务等。
10.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11.严禁在军训期间(含学工学农)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12.禁止要求家长到学校或到学校指定单位缴纳各种名目的择校费行为。
13.禁止学校以招收特长生的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14.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15.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支教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16.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17.严禁向学生代收商业保险费。不得为学生代办或代收保险费。学生自愿参保的,由学生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
18.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19.不得以安全设施升级、配备安保人员为由,向学生、在园儿童收取任何费用。
20.不得向学生收取公物押金。
教辅材料、教辅软硬件收费
21.中小学教辅材料的购买与使用实行自愿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中小学校或学生订购教辅材料,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学生自愿购买本地区评议公告目录内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可以统一代购,但不得从中牟利。学生和家长个人自行选择的其他教辅材料,学校不得提供代购服务。
22.不得强制学生订购《中小学生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教辅书、学具、报刊杂志,不得收取讲义费、试卷费、押金和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布置作业为名变相要求学生统一购买其他教辅材料。
23.禁止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学习机等教辅软硬件或资料、报刊、教育APP等,作为教学、管理工作要求统一使用的教育APP,不得向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24.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违规补课收费
25.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
26.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27.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28.不得收费举办各种名目的重点班、特长班和兴趣班;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收费的学科辅导班和学科竞赛,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
29.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校外培训收费
30.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31.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32.学科类培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超过或变相超过政府指导价的标准范围进行收费。
33.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34.不得使用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
严禁违背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
36.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培训对象(家长)提供发票,或填开内容与实际培训不符的发票。
37.严禁诱导中小学生家长使用分期贷款缴纳校外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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