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西樵高标准建设成为南海西部区域中心!
1月11日,南海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召开。在分组审议环节中,西樵镇代表们结合政府工作报告,围绕制造业当家、文旅发展、人才引进、交通升级、教育均衡等热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焦点话题畅所欲言。
南海区2023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全面推动政策措施向制造业倾斜、各类要素向制造业集聚、工作力量向制造业加强,构建制造业当家的资源配置机制。
“政府工作报告务实、实事求实、精炼,对西樵发展具有指导意义。”西樵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夏泽鸿在发言中表示,区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全力拼经济,全力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增强区域文化凝聚力影响力,这对西樵来说是一个机遇。
对于如何落实区政府工作报告?“为先进制造业腾空间,为文旅注入新IP。”夏泽鸿表示,围绕“空间再造,产业重塑,缔造美好生活在西樵”工作主线,坚持制造业当家,着力构建“3+3”产业发展体系,推进纺织、陶瓷、卫生用品三大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大健康、新能源、智能装备三大新兴产业,优化空间布局,重塑产业结构,释放文旅IP新动能,推动城产人文深度融合,高标准建设成为南海西部区域中心。
“坚持制造业当家”“文化高质量发展”是此次分组讨论环节中出现的高频词汇,西樵代表团代表纷纷表示,政府工作报告提振了发展信心,让他们更期待“美好生活在西樵”落到实处。
1月9日,西樵镇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召开,西樵镇提出2023年坚持制造业当家,以文化赋能,提振发展信心,推动城产人文深度融合发展,高标准建设成为具有集聚和辐射效应的南海西部区域中心。
“政府工作报告对空间再造、制造当家、文化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明确的方向,振奋人心!”西樵镇党委书记李毅佳表示,过去一年,西樵镇集中火力整备连片产业用地,完成连片产业用地整备1035亩,全年出让产业用地超400亩,是近三年出让产业用地最多的一年。“空间再造是重点工作,希望2023年的目标能实现超千亩产业用地整备和超千亩出让产业用地,让产业转型升级有大突破。”
李毅佳还提及,西樵镇在2022年举办了大地艺术节、半山扒龙船、四季营地等大型的文旅活动,希望接下来能持续运营大地艺术节,开展一系列精品文旅活动,提升西樵文化凝聚力影响力,全力构筑文旅消费新场景。
伦教中学是佛山市顺德区区属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学校创办于1958年,有65年的办学历史。“共生教育 —— 伦常恒远 多元共生”是学校新时期的办学理念;“办一所有温度、高品位的学校”是学校的办学愿景;艺术传媒教育是学校的特色。
一、招聘岗位
高中生物临聘教师2名
高中政治临聘教师1名
高中地理临聘教师1名
二、应聘条件
1. 基本要求:身体健康、事业心强、善于沟通合作,专业功底厚,有吃苦耐劳精神和团队精神;
2. 有高中教师资格证,有高考备考经验优先;
3. 学历:本科毕业或以上,相关专业毕业;
4. 年龄:45岁以下(含45岁)。
三、待遇
面议
四、应聘办法
请应聘者先将自己的简历、证书复印件、近期彩色照片1张和联系方式发送到邮箱,文件标题要注明应聘岗位。学校审核资料后,将根据情况择优电话通知面试。
投递邮箱:sdlunzhong@21cn.com
五、资料发送截止时间
2023年1月13日
六、联系方式
1. 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中学
2. 邮 编:528308
3. 联系电话:0757-27736108;0757-27751550
4. 联系人:黄老师、伍老师
停车费是“有车一族”们
必不可少的支出
但是在本文中的赵先生却遭遇了
整整12000元的停车费
这是怎么回事?
这笔天价停车费
该由谁来出?
请往下面看
普法时间
发生交通事故后
事主赵先生将车停在4s店
产生的停车费究竟由谁出呢?
事故责任方胡先生:
车辆已经定损完毕,所有该赔的费用也赔了,停车费不应当再算了,就算要赔,直接找保险公司就好了!
保险公司:
停车费用是赵先生擅自扩大的损失部分,是他自己将车一直存放在4s店不拿走,这属于间接损失,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内,应该由赵先生自己承担。
保险公司所说的
“擅自扩大损失责任自担”
这个说法到底成不成立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73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通常情况下车辆在维修定损的合理期间,4s店是不会单独收取停车费。
但赵先生这个停车时间远超正常的维修定损期间,虽然他在庭上声称是担心把车取回后再有磕碰说不清楚,所以才一直放在4S店,但是,这辆车因为事故已经处于报废状态,保险定损是按全损来处理的,所以再有磕碰说不清这个说法显然就站不住脚了。
这个长时间停车而产生的停车费主要是由于赵先生自己疏于及时处理而导致的,也就是说赵先生对这个扩大的损失是存在过错的。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赵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天价停车费由赵先生自己买单。
法律知识知多D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哪些损失可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因此,当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车辆被撞击损坏的,可以支持车辆维修费、车辆施救费以及车载物品的损失。如果车辆被撞击报废的,可以支持重新购买车辆产生的车辆重置费。但这一费用应按照发生交通事故时的估值计算。经营性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要求赔偿车辆的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可以要求赔偿使用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产生的交通费,包括把车辆送修路上产生的交通费在合理的范围内都是可以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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