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热土再升温,乐平镇7宗优质地块蓄势待发
2月7日,乐平镇举办2023年土地推介会,7宗优质地块集中亮相,吸引了多家知名房企参会交流,充分彰显了乐平镇加快佛北城市副中心建设,加速城产人融合的信心决心。
乐平镇举办2023年土地推介会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何小玲,副区长、乐平镇党委书记伍聪颖,区委统战部副部长、区工商联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黄汉云,乐平镇镇长罗杰成等区、镇相关领导,以及雅居乐房地产、佛山市兆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四会长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瑜普安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平南松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三水源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志顺房地产有限公司、珠海市建功置业有限公司、军瑞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等9家房地产企业代表出席会议。
乐平镇正加快佛北城市副中心建设
推介会上,一段精心制作的乐平宣传片生动形象地展示了宜居宜业宜商宜游的魅力乐平,展现了乐平镇蓬勃发展的现在以及前景可期的未来,让现场多位房企代表进一步感受乐平镇的投资环境。
乐平镇坐拥便捷立体的交通网络
“乐平镇区位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巨大,投资增值空间广阔。”会上,罗杰成介绍了乐平镇的整体概况及发展规划。乐平镇位列全国综合实力千强镇前100名,总面积近200平方公里,位于三水区中部,南与南海区接壤,东接广州市花都区,地处“广佛同城”核心位置,坐拥便捷交通网络,佛山一环、珠二环、佛清从、广佛肇高速、省道盐南线、三水大道、塘西大道、西乐大道等多条重要干线穿越乐平,组成了立体交通路网体系。
罗杰成指出,如今,乐平镇城市服务功能逐渐增强,风度广场开业,建成嘉洲广场商业综合体,商业配套不断完善,且乐平镇人民医院与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顺利共建紧密型医联体,镇内教育基本构建起涵盖幼儿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在内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品质教育、医疗服务就在群众“家门口”,城市引人留人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嘉洲广场
同时,瞄准三水区委赋予乐平镇“强化佛北城市副中心主阵地作用,打造城产人融合的大湾区产业新地标”定位,乐平镇将继续积极完善生活服务配套资源,为城市品质注入温度。今年,乐平镇将进一步提速嘉洲广场、银湖湾畔、宏创广场等项目进度,推进建设特色商业载体,提升生活配套服务功能。并不断加大教育医疗等民生保障力度,一方面将优化教育供给,加快推动三水科创实验学校建设,确保三水科创实验学校秋季学期正式招生,为辖区乃至全区提供优质教育资源,另一方面将大力支持医疗事业发展,全力支持和助推市第一人民医院附属乐平医院创“二甲”工作,积极推动市第一人民医院三水院区建设。乐平镇不断蓄强城市发展动能,高标准加快构建城市发展新格局。
伍聪颖提到,作为全国先进制造业基地,乐平镇以产业集聚人才。2022年乐平镇常住人口超30万,其中产业工人占比过半。去年,乐平镇力推项目落地建设,引进朗华、金佳祺、五全、佐尔等优质项目24个,14个省、市重点项目全部动工建设,完成投资额35.8亿元。预计未来三年上述项目落地动工投产后,将带来约3万新产业工人,乐平镇新市民购房需求潜力巨大。
何小玲表示,2022年乐平镇实现地区生产总值406.22亿元,突破400亿元大关,占全区比重由2021年的26%上升到27.6%,增速位居全区第一。规上工业总产值突破1500亿元,规上工业增加值近300亿元,两项制造业主要指标均位居全区第一,乐平镇经济活力不断提升,多项指标持续飘红。由此可见,随着城市规划和配套设施的不断完善,乐平镇对大项目、大投资商的吸引力呈跳跃式增强,通过产业发展、交通区位、城市规划、生活配套等多方面的全面发展,购房吸引力将进一步提升,乐平镇将成为人民群众实现“安居梦”的一大福地。
“乐平镇已成为企业投资兴业、市民置业安居的热土。”现场,多家房企代表就自身企业实际与参会人员进行了积极的沟通,咨询并了解乐平的发展情况及投资环境,共同探讨土地市场情况及未来发展,对在乐平投资充满了信心。
据悉,本次土地推介会共推介了镇内7宗土地,总面积达629余亩,涉及住宅地块5宗和商服地块2宗,包括汉南湾科创社区住宅地块一、汉南湾科创社区住宅地块二、齐家湖片区住宅地块、大旗头片区商服地块、南边片区住宅地块(原南边中学)、南边片区住宅地块(原金盛纸业)、南边片区商服地块(宝苞入口)等地块,投资潜力巨大。(转自镇自然资源管理所)
7宗推介地块信息
汉南湾科创社区住宅地块一:
汉南湾科创社区住宅地块二:
齐家湖片区住宅地块:
大旗头片区商服地块:
南边片区住宅地块(原南边中学):
南边片区住宅地块(原金盛纸业):
南边片区商服地块(宝苞入口):
紫花千树春锦绣,龙腾大塘庆元宵。2月5日晚,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乡村文旅赋能文艺汇演烟花秀活动在南方+客户端展播,吸引了超15万人次在线共赏,在网络传播中持续高潮刷屏。与此同时,不少市民游客当晚畅游大塘永平土塘村百亩紫花风铃木花海,闹元宵、看表演、赏烟花,推动大塘乡村文旅再出圈。花海线上线下庆元宵,大塘镇以文旅赋能打造新模式引爆文旅消费,助力乡村振兴焕发新活力。
本次活动由大塘镇人民政府主办,三水区文化馆承办,佛山市佳利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水区大塘总商会、三水区纺织行业协会协办。展播中,南粤传统节目龙狮表演拉开活动序幕,金龙腾空而起,雄狮欢乐嬉闹,赢得阵阵喝彩。活动现场设置在大塘永平土塘村百亩紫花风铃木花海,当灯光与花海交汇,影影绰绰,别有一番雅韵。
“汤圆人圆好事连连,花好月圆阖家团圆,祝大家元宵节快乐!”活动中,大塘镇党委书记钱静瑜、大塘镇镇长李锦铭率党政领导班子出镜亮相,为市民观众送上节日祝福。此外,民乐联奏、古筝演奏、歌曲表演、汉服秀……一系列精彩节目持续上演,为市民群众带来元宵佳节“云上”视觉盛宴,充分展现了大塘镇新时代乡村面貌、特色文化、美食美景、乡村生活等内容,丰富乡村文化活动,进一步促进乡村文化走向振兴。
“东风夜放花千树,更吹落,星如雨”。活动中高空升腾起烟花秀,火树银花,流光溢彩。烟花、花海和人群构筑起一幅大塘人同乐共庆元宵的祥和画面,以光影为笔,谱写对新年的期盼和祝福。“五颜六色的烟花太好看了!”“这样的元宵节才有年味!”“久违的热闹烟火气回来了!”现场不少市民游客表示,在百亩紫花风铃木花海看烟花美好又浪漫,氛围感拉满。
比烟花更火的是土塘村,自春节以来百亩紫花风铃木花海盛开成为新晋网红打卡地之后,在本次庆元宵活动更是火爆出圈。大塘镇永平土塘下村村民小组长植敬生表示,土塘村成为网红打卡点后,村里热闹了起来,有不少外地游客专程驱车来赏花,村里花海的“爆红”刺激了附近的文旅消费,推动该村现代农业生态观光旅游线路的成型,助力乡村振兴和当地经济发展。
“太热闹了!今年的大塘年味浓,氛围好,活动多。”来自佛山市名洲纺织有限公司的姬俊锋观看完本次活动有感而发。老家河南的他来大塘镇工作已有12个年头,见证了大塘发展日新月异,已然将大塘当成了自己的第二故乡。“今年大塘邀请我们产业工人齐聚花海下共尝汤圆共赏烟火,深切感受到了政府的温情暖心,不但提升了产业工人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也让我们对大塘新一年的发展充满希望,充满信心!”姬俊锋说。
新春文旅好戏连台,烟火升腾品质大塘。大塘镇相关负责人表示,举办本次活动旨在营造浓厚的节日氛围,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接下来大塘镇将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挖掘当地特色持续擦亮文旅品牌,促进农文旅发展,刺激文旅消费,赋能乡村振兴全面发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旅客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铁路旅客车票(以下简称车票)实名购买、查验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票实名购买,是指购票人凭乘车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购买车票,铁路运输企业凭乘车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销售车票,并记录旅客身份信息和购票信息的行为;车票实名查验,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对实行车票实名购买的车票记载的身份信息与乘车人及其有效身份证件进行一致性核对,并记录旅客乘车信息的行为。
车票实名购买和实名查验统称车票实名制管理。
第四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铁路旅客列车和车站应当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
不属于长途客运的公益性“慢火车”、市域(郊)列车、城际列车和相关车站根据实际情况暂不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开展车票实名制管理工作,在企业网站、车站服务场所内公告车票实名制管理规定,完善作业程序,落实作业标准。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车票实名制管理提供必要的场地、作业条件,以及车票查验、身份证件识读等设备;积极推进管理和技术创新,通过互联网、电话、自动售票机、人工售票窗口等方式提供实名售票服务,逐步配备自助检票、查验等设备,为旅客实名购票、乘车提供便利。
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车票实名制管理相关人员的培训,确保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掌握车票实名制管理技能。
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售票、检票、验票等车票实名制管理相关设施设备、系统的管理,完善系统功能,确保设施设备、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满足车票实名制管理工作需求。
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结合车票实名制管理实际,针对客流高峰、设备系统故障等特殊情况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措施,定期实施应急演练。
第三章 车票实名购买
第十一条购买车票以及办理补票、取票、改签、退票等业务时,应当提供乘车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件信息。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外公告在人工售票窗口、互联网、电话等渠道办理各项业务所需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件信息。
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件信息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拒绝办理上述业务。
第十二条在人工售票窗口可以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含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义务兵证、士官证、文职人员证,海员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乘车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护照,外国人出入境证。
外国人因证件到期、遗失、损毁等原因正在办理证件补换发的,可以使用公安机关出具的外国人签证证件受理回执、护照报失证明,或者各国驻华使领馆签发的临时性国际旅行证件,该临时性国际旅行证件应当附具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证件。
第十三条通过互联网、电话可以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含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护照。
通过自动售票机可以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第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购票旅客出具实名制车票,车票应当载明旅客身份识别信息。
旅客持有纸质车票的,应当妥善保管,保持票面整洁,便于接受实名查验。
第十五条旅客遗失实名制车票的,铁路运输企业经核实旅客身份信息及购票信息后,应当免费为旅客挂失补办车票。
第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提供咨询服务,为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乘车身份证明提供场所及必要办公条件。
鼓励铁路运输企业配合有关部门通过互联网、自助办证设备等方式为旅客办理临时乘车身份证明提供便利。
第四章 车票实名查验
第十七条旅客应当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实施车票实名查验,在检票、验票、乘车时出示车票和本人购票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车票记载的身份信息、乘车人及其购票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对拒不提供本人购票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经车票实名查验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
第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旅客发送量确定车站实名查验通道的开放数量。车站应当设有人工实名查验通道,为老年人、证件无法自动识读、需要使用无障碍通道和其他需要帮助的旅客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十九条鼓励铁路运输企业采用先进设备和技术,积极开展有效身份证件线上核验,推广使用自助实名查验设备,为旅客提供无接触式查验服务,提高通行效率。
第二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经车票实名查验的旅客与未经车票实名查验的旅客分区隔离。旅客临时离开经车票实名查验的活动区域,返回时应当重新接受实名查验。
第二十一条对已经在车站查验车票、身份信息的旅客,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在旅客列车上进行必要的实名查验。
旅客在乘降所登乘实施实名制管理的旅客列车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旅客列车上进行车票实名制管理。
旅客应当接受铁路运输企业在旅客列车上进行的车票实名制管理。
第二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车票实名制管理所获得的旅客身份、购票、乘车等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或者公开。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制度,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防止旅客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旅客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等情况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认真妥善处理有关车票实名制管理的投诉举报,对铁路运输企业落实车票实名制管理制度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理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铁路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在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过程中,发生殴打、辱骂车票实名制管理人员,冲闯、堵塞实名查验通道、相关场地,破坏、损毁、占用相关设施设备、系统等扰乱车票实名制管理工作秩序、妨碍车票实名制管理人员正常工作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予以制止;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未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制度,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造成旅客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以及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非法处理旅客个人信息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未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旅客提供进站乘车服务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铁路监管部门对车票实名制管理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等安全防范工作。铁路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未提供车票实名制管理必要的场地、作业条件,以及车票查验和身份证件识读等设备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车票实名制管理规定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三十一条铁路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实名制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时,应当恪尽职守,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对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14年12月8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0号公布的《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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