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广州市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加强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2023年广州市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7日
(联系人:陈沁,联系电话:020-87596225)
2023年广州市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计划
为加强和规范对食品销售活动的监督检查,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上级有关工作部署,结合2023年我市食品销售安全监管工作重点,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监督检查,进一步督促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及时发现并消除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顽疾问题和突出隐患,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
二、检查对象
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属于食品销售监管范畴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重点检查校园周边食品销售单位、重大节假日的消费重点区域如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景区的食品销售单位、大型商场超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及其入场销售经营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连锁食品销售企业及其配送中心、门店、农村地区食品销售者等。
三、检查内容
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内容应当包括食品经营许可及备案、食品购销、贮存、运输等过程控制、进货查验和追溯、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经营场所环境卫生和设施设备、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自查、过期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进口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网络食品销售等情况。
其中,对经营酒类的食品销售者,监督检查内容还应包括销售者是否在线上线下显著位置标明“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警示语。对特殊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内容还应包括销售者是否实行专柜专区销售、设置消费提醒,是否存在宣传资料、网页刊载的消费提示信息涉及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以及其他禁止含有的内容等。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监督检查内容应当包括举办前报告、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资质审查、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经营环境和条件检查等情况。对从事有特殊温、湿度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内容,应当包括备案、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要求落实等情况。
四、检查频次
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相关规定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食品销售者进行至少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除飞行检查外,实施监督检查应当覆盖检查要点所有检查项目。
(一)落实分级管理检查频次要求。对风险等级为A级的,两年内开展不少于一次日常监督检查;对风险等级为B级的,每年度按不低于50%的比例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两年内至少全覆盖一次,当年度未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的主体,监管部门应查阅其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开展书面检查;对风险等级为C级的,每年度开展不少于一次日常监督检查;对风险等级为D级的,每年度开展不少于两次日常监督检查,两次日常监督检查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月,涉嫌违法违规或存在明显食品安全隐患等情形除外。其中,学校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列为D级监管,每学期开学时段至少开展1次监督检查。
(二)对本辖区内新开办的食品销售者应开展首次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确定其风险等级,对多次抽检不合格、受到行政处罚等食品销售者上调食品销售风险等级,提高检查频次,强化靶向监管。
(三)对本辖区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每年度开展不少于两次监督检查,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开办者、已备案的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每年度开展不少一次的监督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局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食品销售环节监督年度检查计划,计划应包含但不限于本计划所列的重点检查对象。同时,全面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按要求落实辖区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评定工作。
(二)各区局要严格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现场检查过程中应及时取证,按要求做好检查记录归档和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公示。
(三)各区局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对销售者提出整改要求,并及时跟踪整改情况;发现违法违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在依法调查处理的同时,应当督促食品销售者追查相关食品的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并根据需要通报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四)市市场监管局将对多次抽检不合格食品销售者、A级包保企业开展飞行检查,并对各区局监督检查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一、拟聘人员
考生姓名 | 岗位 | 是否进入体检环节 |
梁*海 | 综合管理岗 | 是 |
郑*虹 | 综合管理岗 | 是 |
郭*燕 | 农村资产管理岗 | 是 |
周*松 | 应急管理办工作人员 | 是 |
梁*锋 | 应急管理办工作人员 | 是 |
郭*民 | 综合执法办工作人员 | 是 |
王*容 | 综合执法办工作人员 | 是 |
王*洵 | 综合执法办工作人员 | 是 |
黄* | 综合执法办工作人员 | 是 |
何* | 综合执法办工作人员 | 是 |
徐*筠 | 综合执法办工作人员 | 是 |
二、公示时间
自2023年2月21日起至2月23日止。
请进入体检环节人员提供体检、政治审查等相关证明材料(另行通知)到黄埔区南湾大街31号宝夏花园B栋202党建工作办公室(人事工作办公室)罗小姐处,联系电话020-82066496。
三、受理地点及电话
广州市黄埔区穗东街道办事处纪检监察办公室
通讯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穗东街南湾大街31-33号
电话:020-82066963
四、公示要求
1.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以书面、署名形式反映。
2.反映人必须用真实姓名,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真实、具体、敢于负责。不允许借机捏造事实,泄愤报复或有意诬陷,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3.受理机构对反映人员和反映的情况严格保密。
附件下载: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等有关规定,遵循科技创新发展规律,突出科研经费服务于人的创造性活动,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局修订《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包括七章共三十六条。
第一章 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四条,共四条。内容包括本《办法》制定的背景、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定义和分类、适用的范围、管理原则等总括性概述。
第二章 各方职责,包括第五条至第九条,共五条。主要明确市科技局、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市财政局的各方职责。
第三章 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包括第十条至第十二条,共三条。主要涉及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分类、直接费用分类及支出范围、间接费用支出范围等内容。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包括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共七条。主要涉及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预算评审、经费拨付、经费使用管理、预算调整、经费决算、结余资金管理等内容。
第五章 监督检查,包括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八条,共九条。主要涉及经费管理和使用不得存在的行为、资金监督要求、市科技局监督检查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经费监督管理要求、违规处理、诚信管理要求、投诉举报处理、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等内容。
第六章 其他,包括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共七条。主要明确以协议类前资助、后补助、国家和省科技项目经费配套、“包干制”方式支持的项目经费管理要求,以及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资金的管理要求。
第七章 附则,包括第三十六条,共一条。主要明确本《办法》的实施期限和适用等内容。
三、主要特点
(一)优化经费支持方式。规范市财政科技经费“3+3”资助方式,其中,前资助分为竞争性前资助、定向组织前资助、协议类前资助;后补助分为政策性后补助、创新大赛后补助、绩效评价后补助。
(二)优化经费支出范围。一是明确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工资性支出或劳务支出,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个人的咨询费用等。二是提高间接经费比例,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30%核定。
(三)优化经费使用管理。一是项目经费可包括项目申报指南发布日至项目实施期结束日,以及项目实施期结束日后应付未付或预计发生的合理费用。二是明确项目承担单位自筹部分经费决算可追溯至项目申报指南发布之日。三是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的项目经费应分别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四)优化经费决算管理。明确市科技计划一般项目,不再要求第三方出具专项资金审计报告,可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经费决算表。
(五)优化“下放项目”经费管理。明确其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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