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公积金:这类人员可享公积金无感提取服务!
好消息!
喜添便民服务!
2023年1月1日后(含当日)在佛山市申办退休并领取养老金的缴存职工可享受住房公积金“退休无感提取”服务。
关于住房公积金“退休无感提取”服务
你或许也有以下疑问,快看看吧!
1、“退休无感提取”服务的适用人群是哪些?
答:“退休无感提取”服务适用人群为2023年1月1日后(含当日)在我市申办退休并领取养老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其他缴存职工如需办理退休提取,可通过线上途径“佛山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或管理中心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办理,也可预约至管理中心线下业务大厅办理。
2、职工在社保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后,“退休无感提取”服务什么时候启动?
答:职工在社保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后的次日,“退休无感提取”服务将自动启动。
3、启动“退休无感提取”服务后,资金什么时候可到账?
答:“退休无感提取”服务启动后,需满足以下条件资金才能到账:
1、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
2、职工的社保卡金融账户已激活。
如满足上述条件,最快可在“退休无感提取”启动后次日划账。如暂不满足上述条件,管理中心会在60天内持续发起划账,直至在满足上述条件下成功划账为止。期满后,如还不满足上述划账条件“退休无感提取”服务将自动终止。
4、若“退休无感提取”服务未能正常启动或被终止,该如何办理退休提取?
答:职工在我市社保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后,如社保卡金融账户60天仍未收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则表示“退休无感提取服务”未能正常启动或已被终止。职工可通过线上途径“佛山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或管理中心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办理退休提取业务,也可预约至管理中心线下业务窗口办理退休提取业务。
5、缴存单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对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缴存单位应依时足额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足额缴存后,尽快办理封存手续。
6、“退休无感提取”的实现方式是什么,与原来的提取方式对比有何优势?
答:“退休无感提取”是管理中心通过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系统自动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退休提取业务。与管理中心原有的线上线下提取方式相比,“退休无感提取”更快捷、高效、安全,职工无需提交任何资料,无需办理任何手续,一旦符合退休提取条件,公积金账户余额将第一时间到达退休职工社保卡金融账户,实现政策、服务精准找人。
“退休无感提取”是管理中心探索推出的政务服务新模式,旨在解决退休群体在业务办理中遇到的难点和痛点,让退休群体充分享受网络政务服务带来的便利。
7、业务咨询电话是多少?
答:业务咨询热线:12329、12345。
关于育儿假、护理假
你是不是也有不少疑问
例如
假期的适用范围
假期的工资水平
等等等等
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近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并发布相关政策解读,针对新修改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出贯彻实施意见,明确了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和护理假等假期的请休、待遇等问题。
《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人口
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
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一、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时间?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于2021年12月1日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即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计生条例》)根据上述决定作相应修改后,于同日重新公布。用人单位、劳动者可登陆官方(http://www.gd.gov.cn/zwgk/wjk/zcfgk/content/post_2532570.html)查询《计生条例》原文。
二、《计生条例》规定了哪些假期?
1、延续规定了奖励假、陪产假。《计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2、增设了育儿假和护理假。《计生条例》在第三十条中增设“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在第三十六条中增设“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五)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三、奖励假和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计算?
《计生条例》规定的女方八十日奖励假和男方十五日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计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计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四、育儿假应如何请休(如何计算?能不能叠加、可不可以拆分)?
1、育儿假的请休按周年计算,即以子女周岁作为计算年度。
2、《计生条例》规定的育儿假不可叠加,如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在3周岁以内,父母双方每年均只能享受十日的育儿假,直至最小的子女满3周岁。
3、在同一计算年度内,育儿假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
五、护理假应如何请休(如何计算?能不能叠加、可不可以拆分,父母为外省户籍的情况可不可以请休)?
1、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或一方为本省户籍的夫妻,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其子女即可享受护理假,每年五日;患病住院治疗(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等材料)的,其子女每年可享受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2、护理假不可叠加,父母双方均满六十周岁,子女每年也只可享受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每年累计也不超过十五日。
护理假的请休按自然年计算,在同一计算年度内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
4、独生子女父母双方为外省户籍,其子女在广东工作的,鼓励用人单位参照《计生条例》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安排其子女休护理假。
六、育儿假、护理假的工资待遇如何计算?
1、用人单位要完善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
2、用人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工资集体协商,与职工协商一致明确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签订集体合同。
3、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奖励假、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七、育儿假、护理假能不能补休?
1、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合理安排职工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跨1个计算年度安排职工休假的,应与职工协商一致安排。
2、职工最小的子女在2021年12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满3周岁、且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原因未给职工安排休育儿假,职工提出休假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计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安排职工补休。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在2021年12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已满六十周岁、且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原因在2021年、2022年未安排其子女休护理假,职工提出休假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计生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安排职工补休。
八、休了育儿假、护理假还能不能休职工带薪年休假?
职工按照《计生条例》有关规定享受的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和护理假不计入职工带薪年休假假期
九、职工如何维护相关假期的合法权益?
1、如出现未按《计生条例》规定给予假期、拖欠克扣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网上举报投诉平台等渠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害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2、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十、用人单位不落实《计生条例》规定假期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照《计生条例》安排职工休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和护理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
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委):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计生条例》)规定的相关假期,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计生条例》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安排符合条件的职工工作和休假,依法确保职工享受相关假期。
二、《计生条例》规定的女方八十日奖励假和男方十五日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计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三、《计生条例》规定的育儿假不可叠加,如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在3周岁以内,父母双方每年均只能享受十日的育儿假,直至最小的子女满3周岁。
育儿假的请休按周年计算,即以子女周岁作为计算年度。例如,子女2021年5月1日出生,那么自2021年5月2日至2022年5月1日子女满1周岁之前,父母双方可以各休10日的育儿假;2022年5月2日至子女满2周岁之前,父母双方可以再休10日的育儿假,以此类推,直至子女满3周岁。在同一计算年度内,育儿假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
四、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或一方为本省户籍的夫妻,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其子女即可享受护理假,每年五日;患病住院治疗(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等材料)的,其子女每年可享受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护理假不可叠加,父母双方均满六十周岁,子女每年也只可享受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每年累计也不超过十五日。
护理假的请休按自然年计算,在同一计算年度内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
独生子女父母双方为外省户籍,其子女在广东工作的,鼓励用人单位参照《计生条例》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安排其子女休护理假。
五、用人单位要完善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工资集体协商,与职工协商一致明确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签订集体合同。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奖励假、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充分体现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和人文关怀。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六、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合理安排职工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跨1个计算年度安排职工休假的,应与职工协商一致安排。
七、职工按照《计生条例》有关规定享受的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和护理假不计入职工带薪年休假假期。
八、用人单位可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职工请休育儿假、护理假所需材料,如《广东省生育登记凭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满六十周岁的一方的身份证信息等。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由职工提交符合休假条件书面承诺的方式,简化休假需要提供的材料。
职工休假时需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应积极协助,及时出具。卫生健康部门将积极完善家庭生育信息的在线查询服务,为职工请休假提供方便。
九、如出现未按照《计生条例》规定给予假期、拖欠克扣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网上举报投诉平台等渠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害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假期制度的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未按照《计生条例》安排职工休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和护理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确保《计生条例》规定的假期制度得到贯彻落实。
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职工最小的子女在2021年12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满3周岁、且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原因未给职工安排休育儿假,职工提出休假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计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安排职工补休。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在2021年12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已满六十周岁、且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原因在2021年、2022年未安排其子女休护理假,职工提出休假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计生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安排职工补休。
十二、本通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11日
受理范围
1、在佛山市已开设个人账户且个人账户未注销;
2、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之日(1999年4月3日)后在中国大陆境内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
3、在异地(佛山以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或其配偶户口在房屋所在地;
4、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未还清的,应先还清贷款逾期本息后,再申请提取。
所需材料
1、提取人的身份证(持非居民身份证的职工提供缴存登记的证件);
2、提取人本人的银行账户;
3、《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
4、土地证;
5、规划许可证;
6、结算发票;
7、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用于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
8、结婚证(婚姻存续期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产权证只登记一人姓名,其配偶提取须提供;异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配偶户口在房屋所在地须提供);
9、户口簿(非异地购、建、大修住房的,不需要提供);
10、银行账户。
住房公积金使用提取的资金通过银行自动划拨的形式进行,因此职工提供的银行账户必须有效、准确、安全,当提取额度大于一万元时,所提供的收款账户需为一类账户。
目前已开放端口的银行账户有:
办理时限及提取额度
1、承诺办理时限:本市房屋3个工作日,异地房屋7个工作日。
2、提取划账间隔:同时办理三年期自动划账的,三年内的每次提取划账均需进行审核。建房、大修住房、翻建住房不少于一年提取划账一次。
3、提取额度:每次提取,个人账户余额留足不低于500元;
办理途径
建造、翻建、大修住房首次提取需线下办理
(一)预约方式:
1、关注微信公众号“佛山公积金”,点击“办事服务”-“办事预约”,按步骤操作即可预约线下服务网点。
2、关注微信公众号“佛山政务服务”,点击“在线办事”-“办事预约”,按步骤操作即可预约线下服务网点。
(二)窗口办理
注意事项
1、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应是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住宅的住房。
2、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翻建住房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自住住房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装修、装饰等都不属于大修自住住房范畴。
3、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如需委托他人办理,提取受托人在业务办理时应同时出示个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长按下方二维码,可下载《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委托书》。
微信
新浪微博
QQ空间
QQ好友
豆瓣
Facebook
Twi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