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条
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一条
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
(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规定发放身份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录虚假出生年月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然为其从事个体经营发放营业执照的。
第十三条
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同时废止。
“大干经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这项工作等不得也慢不得。”2月22日上午,石湾镇街道先后召开党工委经济工作会议、东平云谷片区改造项目征收动迁动员会、用地提质增效行动工作指挥部工作会议、创建省级安全发展示范试点城市动员会四个重要会议,传达上级相关会议精神,对后续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要求各部门高度重视、打起精神,全力以赴做好相关工作,助力石湾高质量发展。
开足马力,全力向前
助力石湾经济高质量发展
2月18日,区委经济工作会议暨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大会召开,对禅城区发挥“佛山之心”的担当、赋能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推进。
今日,石湾镇街道党工委经济工作会议传达了区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汇报了街道贯彻落实区委经济工作会议意见以及各招商项目进展情况。会议强调,各部门、各行业、各阵线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要在各自的领域围绕经济工作主动作为,想方设法为经济工作做贡献、做支撑,抓好落实;抓核心指标,推动数、税尽早见效;加快推动建设区域消费中心,持续扩大有效投资,推动外经贸稳规模,优结构;用好“企业吹哨、部门报到”机制,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2023年,我们要整备土地1200亩,可供出让380亩产业用地,建设改造产业载体70万方,实现招商引资130亿元,培育‘四上’企业165家,年内实现固定资产投资200亿元,GDP增长6%。”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陈树凯表示,这是一个以艰苦奋斗为前置条件“跳起来够得着”的目标,只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保持进取精神,齐心协力、攻坚克难就一定能完成。
结合街道经济发展,陈树凯提出三点工作意见:
一、大抓载体,加速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一方面要大力建设高端产业载体,另一方面要强化重大平台、重大项目引领带动作用,在美陶湾、东平云谷、环文华中央活力区、三龙湾奇槎片区四大平台上集中发力,加快怡亚通、新能源汽车消费中心、金融创新中心、红卫岗等重点项目建设。
二、锚定赛道,瞄准目标产业招大引强
招商工作要和重点平台建设要进一步联动,在东平云谷导入云计算、大数据、5G商用等数字经济产业,在环文华中央活力区集聚高端金融保险资源,在三龙湾科技城奇槎片区重点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现代服务业,在美陶湾重点引进文化创意类企业。
三、提升服务,持续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一方面,坚持制度化落实“三走”工作,落实“企业吹哨、部门报到”和代办机制,以作风转变促效能提升,精准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扰;另一方面,要通过举行一系列重点项目动工仪式的形式,大力宣传项目开工、投产和招商,持续将信号、信心和氛围传递给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干事、投资、创业氛围。
突破瓶颈,攻克难关
打开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随后,石湾镇街道东平云谷片区改造项目征收动迁动员会解读了东平云谷片区改造项目征收动迁指挥部工作方案,部署了东平云谷片区改造项目征收动迁任务。多位工作小组的代表轮流发言表态,用坚定的信念与态度展现出“石湾铁军”的担当与干劲。
对此,陈树凯用“平台、舞台和赛道”规划该项工作。他指出:
平台:东平云谷是关乎石湾镇街道、禅城区的重要发展平台。各部门要在工作开展过程中跳出部门局限,坚定地站在党工委、站在街道的高度去铺排工作。
舞台:困难面前有我们,我们面前没困难。让有为者有位、能干者能上、优秀者优先,这次东平云谷动迁是锻炼干部、考验干部的平台,也是发现人才、检验干部的舞台。
赛道:征拆办作为牵头单位,要发挥统筹的作用,制定任务清单,定期汇报工作动态和进度。
迎难而上、争先进位
全力做好用地提质增效工作
石湾镇街道用地提质增效行动工作指挥部第二次工作会议传达了区用地提质增效行动工作指挥部第二次工作会议的主要精神,对接下来工作的开展提出了要求。
“城市建设、产业发展要突破、要提升,用地提质增效是重要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为此,陈树凯强调三点工作意见:
一、凝聚共识,再造城市中心
要推进产业升级和城市更新,基本盘在土地,突破口也在土地,要想打造高质量的城市中心,这是最关键的一关,也是必须要成功跨越的一关。
二、提振精神,再创铁军佳绩
要在“石湾铁军”胜人一筹的精神的引领下,一鼓作气,坚决打赢用地提质增效这场攻坚战,在全区全市树立用地提质增效工作的典范和标杆。
三、协同作战,再破发展困局
压实主体责任,把用地提质增效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要按照街道保争追创的要求,结合部门职能,把各个项目细化分解,责任到人。
全面加强风险防范化解
让石湾更宜居、更安全、更美好
最后,石湾镇街道创建省级安全发展示范试点城市动员会上传达了区创建省级安全发展示范试点城市动员会精神,提出了贯彻落实区会议精神意见,并部署街道创建省级安全发展示范试点城市工作。
开展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概括起来就是要做好科技支撑、基础建设、管理体系“三篇文章”。对此,陈树凯要求:
一、立足于“大”,扎实做好“大应急”平台建设
整合城市应急、规划、交通、住建、公安、水务、城管、消防、气象等各部门业务信息和实时数据,实时监控街道全要素风险,实现信息化实时感知、智能化快速预警、自动化及时处置,打造智慧应急石湾样板。
二、立足于“新”,做好“提升城市安全发展基础能力”
要更多关注“面”上的风险,把所有风险点的隐患信息全部通过一个平台显示出来进行系统管控,消除管理盲区,通过数据治理、视频感知和强大的预测趋势能力,实现事故的预测预防。
三、立足于“转”,做好“强化城市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要完善“一线三排”机制,健全风险保障机制,加强安全文化培育,让安全成为每一个地区、每一个单位、每一个从业人员的自觉行为。
(2021年11月10日人社部令第45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应当依法依规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依规予以保密。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对异议期内提出的异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列入决定,应当制作列入决定书。列入决定书应当载明列入事由、列入依据、联合惩戒措施提示、提前移出条件和程序、救济措施等,并按照有关规定交付或者送达当事人。
(一)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二)自改正之日起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满6个月的;
(三)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
(一)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内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二)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正在刑事诉讼期间或者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决定是否准予提前移出,制作决定书并按照有关规定交付或者送达用人单位。不予提前移出的,应当说明理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准予用人单位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应当将该用人单位的其他当事人一并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一)当事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届满的;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三)列入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当事人被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移出信息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按照规定终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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