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示2022年度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成效突出的区评审结果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单位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穗府办〔2022〕30号)要求和《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对2022年度知识产权工作成效突出的区激励工作的通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激励的区的知识产权工作成效情况进行了评审,现将评审结果和拟激励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3月30日至4月6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反映。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请提供异议申请书(须盖公章)、单位主体资格证明(须盖公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异议事项证明材料等;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请提供异议申请书(异议人须签名)、异议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和异议事项证明材料等。如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的,我局不予受理。
联系方式:乔锦杨 020-81309319,张磊 020-83228200;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广州市越秀北路311号1105房,邮编:510050。
附件:2022年度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成效突出的区评审结果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0日
附件
2022年度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成效突出的区评审结果
序号 | 申报单位 | 评审得分 | 激励情况 |
1 |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 | 89.70 | 拟予以激励 |
2 | 天河区 | 84.50 | 拟予以激励 |
3 | 白云区 | 83.90 | 拟予以激励 |
4 | 越秀区 | 76.30 | |
5 | 番禺区 | 75.10 | |
6 | 南沙区 | 66.50 | |
7 | 增城区 | 63.40 |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区划地名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决策建议和专业咨询作用,提升区划地名公共服务能力,拟建立黄埔区区划地名专家库。经公开征集并研究筛选后,拟聘田丽华等14人为黄埔区首批区划地名专家库专家,现将专家名单予以公示(以下排名按姓氏笔画为序):
黄埔区区划地名专家库拟入库专家名单
序号 |
姓名 |
(原)所在单位 |
1 |
田丽华 |
黄埔区国家档案馆 |
2 |
关祖斌 |
黄埔区公安分局 |
3 |
李福明 |
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局 |
4 |
肖玲 |
华南师范大学 |
5 |
张争胜 |
华南师范大学 |
6 |
陈敏 |
黄埔区婚姻登记处 |
7 |
陈瑞光 |
广东省民政厅 |
8 |
林琳 |
中山大学 |
9 |
郭程轩 |
华南师范大学 |
10 |
唐耿章 |
广东省行政区划与地名建设促进会 |
11 |
黄敏聪 |
广东省科技图书馆 |
12 |
黄淼章 |
广州市政府 |
13 |
黎法平 |
黄埔区国家档案馆 |
14 |
潘虹 |
黄埔区国家档案馆 |
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2023年3月30日至2023年4月10日),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将异议内容反馈至我局。
投诉受理部门: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
联系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汇星路81号C栋910
联系电话:020-82116258
电子邮箱:shsw@gdd.gov.cn
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
2023年3月30日
附件下载:
一、涉及执法事项
对某工地水土设施未验先投行为的行政处罚(基本编码:440216138000;职权部门:水务部门)。
二、基本案情
当事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XX市XX区X工地XX地块项目于2015年12月正式开工,2018年6月竣工验收。广州市水土保持监测站于2021年5月13日对当事人发出《整改建议书》要求其在2021年8月13日前完成水土保持验收工作,并补办报备手续。收到整改建议书后,当事人开始梳理资料,并沟通第三方验收单位开始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荔湾区水务局于2021年9月23日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于2021年10月8日完成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手续,并于2021年10月12日将验收结果依法进行公示。2021年11月12日公示期满,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7日将验收报告报送市水务局备案,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流程。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及《广州市水务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清单》第一条第(一)项轻微违法经营行为的规定,最终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四、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当事人某工地水土设施未验先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鉴于其现场检查水土保持措施已落实完善,未发现有水土流失情况及隐患,且在收到执法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完成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属于《广州市水务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清单》第一条第(一)项所规定的轻微违法经营行为,最终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州市水务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清单》第一条第(一)项:“一、下列违法行为符合相应轻微情节,及时纠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行为。轻微情节: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经监督检查单位现场检查水土保持措施已落实完善,且未见明显水土流失情况及隐患,经责令改正后按要求在3个月内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三)执法示范点
荔湾区水务局在处理水务违法案件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实施包容监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立足于抓早抓小、宽严相济,注重惩罚与教育相结合,通过采用“包容审慎监管”机制,采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告诫约谈等措施,及时教育整改和纠正管理对象的轻微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减少对管理对象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使执法效果最大化、最优化。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保护市场主体创业创新热情。真正让企业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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