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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地水土设施未验先投案

时间:2023-03-31     人气:303     来源:区水务局     作者:
概述:......

一、涉及执法事项

对某工地水土设施未验先投行为的行政处罚(基本编码:440216138000;职权部门:水务部门)。

二、基本案情

当事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XX市XX区X工地XX地块项目于2015年12月正式开工,2018年6月竣工验收。广州市水土保持监测站于2021年5月13日对当事人发出《整改建议书》要求其在2021年8月13日前完成水土保持验收工作,并补办报备手续。收到整改建议书后,当事人开始梳理资料,并沟通第三方验收单位开始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荔湾区水务局于2021年9月23日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于2021年10月8日完成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手续,并于2021年10月12日将验收结果依法进行公示。2021年11月12日公示期满,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7日将验收报告报送市水务局备案,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流程。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及《广州市水务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清单》第一条第(一)项轻微违法经营行为的规定,最终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四、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当事人某工地水土设施未验先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鉴于其现场检查水土保持措施已落实完善,未发现有水土流失情况及隐患,且在收到执法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完成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属于《广州市水务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清单》第一条第(一)项所规定的轻微违法经营行为,最终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州市水务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清单》第一条第(一)项:“一、下列违法行为符合相应轻微情节,及时纠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行为。轻微情节: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经监督检查单位现场检查水土保持措施已落实完善,且未见明显水土流失情况及隐患,经责令改正后按要求在3个月内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三)执法示范点

荔湾区水务局在处理水务违法案件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实施包容监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立足于抓早抓小、宽严相济,注重惩罚与教育相结合,通过采用“包容审慎监管”机制,采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告诫约谈等措施,及时教育整改和纠正管理对象的轻微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减少对管理对象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使执法效果最大化、最优化。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保护市场主体创业创新热情。真正让企业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

某工地水土设施未验先投案(水务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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