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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粪便管理规定征求公众意见

时间:2023-07-19     人气:208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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粪便处置要减少臭气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记者从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官网获悉,《广州市粪便管理规定(征求公众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7月15日起在该官网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据悉,这是广州市首度出台专门规定管理粪便,目的为加强粪便管理,规范粪便清运市场,遏制和预防偷排乱倒粪便行为,提高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和对粪便资源化利用水平。

  《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粪便清运、处置、资源化利用活动。《规定》所称粪便,是指从住宅区、各类生产经营场所、办公场所、建设工地和固定公厕以及流动公厕、交通枢纽(含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码头、机场)中清运出的人类粪便。按照要求,粪便清运和处置应当遵循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

  按照《规定》,粪便清运委托人应当委托合法的清运企业清运粪便。在委托相关企业清运后,应了解和掌握粪便去向,发现粪便去向不明的及时报告所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镇街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对粪便排放进行溯源。

  粪便清运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对粪便抽取、运输、处置进行全过程监督,以便核查、追溯粪便来源和去向。

  《规定》明确指出,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工业废水、医疗废水、危险废物或潲水、建筑垃圾运输到粪便处置场所排放或倾倒。

  将工业废水、医疗废水、危险废物运输到粪便处置场所排放或倾倒,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将建筑垃圾运输到粪便处置场所排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镇街依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场所运营单位进行粪便处置设施建设和粪便处置作业,采取必要卫生防护措施,防止病媒传播;减少噪声、臭气对周边环境的二次污染。粪便处置场所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处置现场粪便清运车辆清洗和消毒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粪便处置场所运营单位应当对所处置粪便的来源、数量、成分、处置量、资源化利用量进行统计,每月报市粪便管理机构汇总。

  《规定》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清运、排放粪便行为的,可以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进行投诉和举报。

  此外,广州市鼓励粪便处置与沼气发电、制作有机肥料和热能利用等技术工艺相结合,提高粪便资源化利用水平。

  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7月15日-7月25日

  反馈意见途径:请发送电子邮件(liangwenlv@gz.gov.cn)到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请注明“广州市粪便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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