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基础教育阶段特殊学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教发〔2023〕30号
各区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残联:
《广州市基础教育阶段特殊学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已经相关部门审议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7月31日
广州市基础教育阶段特殊学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6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广东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22〕2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广州市“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穗府办〔2023〕3号)等文件要求,完善特殊学生免费教育政策,加大特殊教育普惠力度,我市决定继续全面实施基础教育阶段特殊学生免费教育。
一、免费范围和对象
(一)学前教育阶段。
在本市经区级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类特殊教育学校学前班(部)、特殊教育幼儿园就读以及在普通幼儿园特教班就读、随班就读或接受送教服务,并持有《残疾人证》的适龄残疾在园幼儿。
(二)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阶段。
在本市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含市新穗学校)以及在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特教班就读、随班就读或接受送教服务,并持《残疾人证》的适龄残疾学生。
二、免费项目和标准
(一)学前教育阶段。
免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免费补助标准依据幼儿就读幼儿园所收保育教育费据实进行减免,减免最高标准不超过全日制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标准。
(二)义务教育阶段。
免学杂费和课本费。免费补助标准按我市城乡免费义务教育政策规定执行。另外,根据《广州市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22〕1号)有关规定,在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人籍一致”学生,原则上享受小学生不低于每人每生5000元、初中生不低于每人每生6000元标准的购买学位服务。
免学杂费、课本费、购买学位服务等经费纳入财政补助范围。
(三)高中教育阶段。
1.普通高中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依据《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广州市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21〕9号),财政按每年每生3850元的标准补助学校,民办学校学杂费高于补助标准的部分,学校可继续向学生收取。
2.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依据《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广州市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21〕9号),财政按每生每年3850元的基准定额,根据学校类型、专业类别的折算系数,确定标准补助学校。民办学校学费高于补助标准的部分,学校可继续向学生收取。
三、资格认定程序
(一)学前教育阶段。
免保育教育费纳入学生资助工作一并管理。
1.符合免保育教育费范围的对象,在每学年开学初向幼儿园提出申请,幼儿园依据申请发放《广州市学前教育阶段特殊学生免费教育申请表》(以下简称《免费申请表》,见附件1),家长如实填报后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区残联盖章,将《免费申请表》和《残疾人证》复印件各一式两份报幼儿园审核。
2.幼儿园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填报《广州市学前教育阶段特殊学生免费教育申请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2),并把《汇总表》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3.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幼儿减免保教费。
(二)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阶段。
按照城乡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广州市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22〕1号)、《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助〔2023〕2号)等规定执行。
四、资金来源
所需财政资金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五、相关规定
(一)已享受省、市扶贫助学免缴书杂费的特殊学生,不再重复接受资助。
(二)在民办学校(含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高中、中职学校)就读的特殊学生,保育教育费、学(杂)费、购买学位服务经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标准的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和分工。
各区教育、财政部门要做好免费教育经费的预算编审和资金拨付工作。学校是落实特殊学生免费教育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对特殊学生实施免费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
(二)加强宣传发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在开学前后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渠道、召开专题会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使我市基础教育阶段特殊学生免费教育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学校管理,做好基础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要加强特殊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享受免费教育政策的学生信息真实、可靠,坚决杜绝多报、虚报和重报学生人数。禁止不按规定、不及时注销流失的免费对象学籍,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四)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检查。
市区教育、财政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免费教育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免费教育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虚报特殊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除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其他
(一)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二)有效期内本文所涉及省市补助政策如发生变化,本实施办法作相应调整。各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附件:
1.广州市学前教育阶段特殊幼儿免费教育申请表
2.广州市学前教育阶段特殊幼儿免费教育申请汇总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永宁街道办事处:
你单位报来《关于申请审批永宁街智慧停车建设工程(永宁片区)项目建议书的函》(永街函〔2023〕98号)及有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提高永宁街路内停车泊位的周转率,以信息化、精细化方式管理市政道路,同意永宁街智慧停车建设工程(永宁片区)项目建设。
二、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位于永宁街,实施荔园大道、永平街、荔香街等15条路共526个停车泊位的信息化与相关配套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1)信息化基础设施:高位视频阵列、监控摄像机、高位视频阵列主控机、硬盘录像机4路、硬盘、工业交换机、智能电源模块、光纤收发器、一体化设备箱、POS等;
(2)基础配套及杆间取电取网建设:L型八棱杆-高杆、各类基础地笼、各类规格横臂、手井、杆间沥青路面开挖与恢复、杆间人行道砖路面开挖与恢复、杆间绿化带开挖与恢复、电源线YJV*6,电源线RVV2*0.75、室外单模光纤、超五类非屏蔽双绞线、直径32mm镀锌钢管、直径32mmPE管;
(3)市电接入实施建设:便道路面开挖与恢复、管线铺设;
(4)停车收费标准标示牌建设:标示牌、立柱;
(5)环境恢复:绿化、环境恢复;
(6)526个停车泊位施划等内容。
三、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项目估算总投资952.31万元,其中:工程费用826.03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01.50万元、预备费24.78万元。项目所需建设资金由区财政资金安排解决。
四、建设管理模式。项目由永宁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建设。
五、招标事项。工程招标核准意见详见附件。
六、本审批文件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审批工作的,本审批文件持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下一阶段审批工作的,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延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广州市工程招标核准意见表
广州市增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7月27日
附件
广州市工程招标核准意见表
建设项目名称:永宁街智慧停车建设工程(永宁片区)
招标范围 | 招标组织形式 | 招标方式 | 不采用 招标方式 | ||||
全部招标 | 部分招标 | 自行招标 | 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 | ||
勘察 | 核准 | ||||||
设计 | 核准 | ||||||
建筑工程 |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
安装工程 |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
监理 | 核准 | ||||||
设备 | |||||||
重要材料 | |||||||
其他 | |||||||
审批部门核准意见说明: 1、招标范围: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 第16号)的规定和石滩镇人民政府的申请,对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全部招标。 2、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 3、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4、勘察、设计、监理单项服务合同低于100万元,不采用招标方式。 2023年7月27日 |
注:如对本许可不服,可在收到本许可书之日起60日内向增城区人民政府(增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2166323),也可向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电话:020-3282905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许可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增城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我区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增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关于永宁街智慧停车建设工程(永宁片区)项目建议书的复函.pdf
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
不得收取未标明费用
随着近年来电动自行车数量较快增长,市民对电动自行车充电需求与日俱增。
近日,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收费持续上涨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为规范广州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的价格秩序,广州市发改委就规范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充电设施收费有关问题发布通知,明确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充电设施收取的充电电费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电价政策。其中,居民住宅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政府定价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目前约6毛钱1度电。
如果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过高,有什么降费的办法?通知明确,业主依法对住宅小区专有部位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鼓励业主通过加强与物业服务人、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协商,确定各项费用合理水平。
经营性充电设施充电电费按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电价政策
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充电设施收取的充电电费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电价政策。其中,居民住宅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政府定价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经供电企业核实认定后,按照省规定的广州市居民生活合表电价计收电费。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7〕498号),广州居民生活合表电价为61.72分/千瓦时(含税,不含各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也就是约6毛钱1度电。其他充电设施执行相应等级的工商业电价,按其通过市场交易形成的用电价格或委托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形成的用电价格执行。涉及非电网直接供电的,按照有关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价格和收费行为的规定执行。
此外,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充电设施收取的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享有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权利,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依法制定充电服务收费标准。
鼓励业主与经营单位、物业服务人协商确定合理费用水平
针对近期收到市民投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过高现象,发改委在通知中明确,由于业主依法对住宅小区专有部位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利用住宅小区共有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经营的,不仅须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人的同意,其交纳的场地租金收益也属于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资金。鼓励业主组织通过加强与充电设施经营单位、物业服务人充分协商,确定合理费用水平。
通知进一步明确,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充电设施充电收费包括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者应该分别计价、分别收取,不得打包混合收取。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充电设施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微信
新浪微博
QQ空间
QQ好友
豆瓣
Facebook
Twi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