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类型有哪些/佛山轻微交通事故处理流程(2020)
交通事故类型
城市类:
──直行事故。市区非主要路口及边远郊区,由于没有安装红绿灯,直行车辆发生事故的概率较大,约占事故总数30%;
──追尾事故。多发生在遇红灯急停车时由于前后车距过近而追尾,或雨雾天气则追尾更为常见,约占事故总数13%;
──超车事故。快速车在超慢速车时与对面车相撞,或与突然横穿的行人、骑车人相撞而导致;夜间超车时遇对向车炫目灯光,亦常造成事故;约占事故15%;
──左转弯事故。交叉路口左转变时,交织点多,车与车、车与人冲突可能性增大,常引发事故,约占事故总数25%;
──右转变事故。在巷道的进出口、单位大门的进出口和一些十字路口,是右转弯事故的多发之处,约占事故总数20%。
山区类:
──窄道事故。由于公路等级低,加之塌方、损坏失修,多显路径狭窄。行驶车辆不减速,会车不礼让、抢先行,往往导致事故;
──弯道事故。行驶弯道,倘车速过快、超载或操作失误,易造成事故;
──坡道事故。行驶坡道,常见车辆前溜或后溜,则往往是超载车辆或“病”车,一旦操作失误,则事故难免。
干线类:
我国干线公路密布山区和乡镇,旦少划中心线和快慢分道线,由此引发常见事故;
──会车事故。由于一般车辆均居路中行驶,一旦车速快而会车不注意礼让,临近才避躲,则往往不及相相撞;
──超车事故。居路中行驶,迁有一方超车,倘措施不及或操作失误则相撞难免;
──停车事故。干线路窄而不随意停车多,尤其在夜间,一旦停车不开尾灯,或车周边未安置警醒物,过往车辆则易于停车相碰撞而导致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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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于2008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了轻微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具备无人员伤亡、已购保险、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总损失没有超过5000元(2014年6月提高至10000元)等条件的不用等警察到现场,双方可以驶离现场后2天内到快速处理服务点定损理赔。
但在实践中,在道路上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双方不报警,自行拍照离开现场的车主比较少,一般程序还是先报交警和保险,在道路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处理流程汇总如下:
一、拍照、挪车。
发生小事故后,我们首先要确定事故双方的责任,然后检查对方驾照及车辆手续,车辆手续包括:车牌、年检、行驶本及交强险等。
拍照是快速处理重要的证据,照片要求有一张能说明事故现场情况的照片,一张可以说明事故发生地点的全景照片以及若干张车辆发生接触部分的特写照片,最好把当事司机与车辆的合影也拍摄下来。
将车挪到不影响交通的地方停好,之后打开双闪、在适当的距离设置安全警告装置。如果可快速处理但未及时挪车、未设立安全警告装置等,警察到现场后会进行相应处罚。
二、报交警和保险公司。
打110报警电话和保险公司的理赔电话,交警如果对事故责任没有异议,交警一般不会到现场,会有专人指导驾驶员开车到附近的快速理赔中心,报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会在系统记录出险情况,方便以后理赔,有的保险公司也不到现场查勘,如果保险公司需要到现场查勘,驾驶员则在现场准备好保险单、驾驶证和行驶证等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到现场查勘.
三、到交警快速处理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双方到附近的快速处理中心提交保险单、驾驶证和行驶证,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然后由驻在交警队的物价公司对受损车辆评估车损价格,双方交换联系方式,然后可以各自离开.
四、到修理厂或4S店维修车辆。
双方到各自的修理厂和4S店修理受损车辆,修好后,由负事故全责到修理厂交钱取发票,如果双方都有责任,按责任比例进行分担,如果有一方不来付修理费,只能车主先垫付,拿好发票,取出车,再找对方赔偿。
在修理车的时候经常遇到的就是物价定的价格与修理厂或4S店定的价格不一致,修理厂或4S定的价格比较高,这时候可以再打电话给保险公司,再追加损失。
五、提交材料向保险公司索赔。
等资料齐全后,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了,有的修理厂是保险公司的定点维修厂,修理厂就可以代理办理索赔事宜了。
必须等警察处理的事故
一、 在警察到之前不能破坏现场的三种情况:
1、无证驾驶; 2、无牌照; 3、涉嫌酒驾
二、先挪车再等警察到现场的事故
1、无交强险
2、未投保交强险
3、.未年检
4、一方逃逸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它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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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对扣留车辆的处理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力、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30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拍卖,非法拼装的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报废,涉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事后报警的时限
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三、检验、鉴定的时限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四、尸体处理的时限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的同意。检验完成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采集其他相关信息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报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有关部门。
核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的,通知其亲属或者单位认领并处理交通事故。经核查无法确认身份的,应当在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
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七、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并可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对于复杂的交通事故:
(1)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4)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八、复核的时限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做出是否受理决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复核以一次为限。
九、调解的时限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调解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十一、扣押车辆的法律依据及扣押车辆的时限
道交法第72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1)5日(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20日+10日(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5日(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40日。
(2)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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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 区服务点名称服务点地址服务电话服务时间支队直属高速公路一、二大队广东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横沙理赔服务点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S15(沈海高速广州支线)横沙快处快赔服务点0757-82622229节假日9:00-12:00,14:00-18:00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城北服务点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31号城北中学旁0757-82816406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禅城区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禅城一中队服务点禅城区汾江中路52号0757-82232932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周六: 09:00-17:30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禅城二中队服务点禅城区金澜南路5号0757-83135400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6:00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禅城三中队服务点禅城区塱沙路1号0757-82961629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6:00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禅城四中队服务点禅城区南庄东堤路3号0757-85395440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6:00南海区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南海桂城服务点南海区桂城海辉路7号桂城交警中队18022224693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南海罗村服务点南海区罗村桂丹路芦塘罗村交警中队18029239280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5:00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南海大沥服务点南海区大沥体育路24号大沥交警中队18038888226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三水区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三水西南服务点三水区西南街道环城路70号西南交警中队内(快处快赔室)0757-87787337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三水芦苞服务点三水区乐平镇南边南丰大道芦苞中队(省二戒所对面)0757-87729038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高明区交通事故快速处理高明荷城服务点高明区荷城街道高明大道东413号荷城交警中队门口18927732521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6:00顺德区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大良服务点大良街道兴业路3号(105国道顺德区汽车城旁边)18138373770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北滘服务点顺德区北滘镇三乐东路北3号18138373771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交通事故快速处理龙江服务点顺德区龙洲路龙江镇龙江公安大楼内(龙洲西路103号)18138373774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
对于轻微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当按照查看财产损失、协商事故事实及成因,签订书面事实协议、拍照或标划位置后离开现场、协商赔偿事宜并签订书面赔偿协议等步骤处理。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①查看财产损失情况→②协商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签订书面“事故事实”协议(关键)→③拍照或标划位置后撤离现场→④保险报案/协商赔偿事宜,签订书面赔偿协议(重要)。
第一步:查看财产损失情况(基础)。
发生交通事故立即停车、拉紧手制动、关闭电源、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廊灯和后位灯)、设置警告标志牌后,双方当事人简单查看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情况。
第二步:协商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签订书面“事故事实”协议(关键)。
简单查看财产损失后,人员立即转移到路肩或者路面安全地点对事故事实及成因进行协商。
(1)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的“事故基本资料”、“事故事实”,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2)当事人不愿“私了”或者虽然愿意“私了”但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注意事项:
①事故事实及成因一定要采取书面协议形式,即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的“事故事实”,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不能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以免一旦撤离现场对方翻脸不认人,导致事故现场和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②“事故事实”协议具有“固定”事故现场的效力。
当事人达成“事故事实”协议后就事故事实及责任出现争议的,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受理,在事故现场已经不复存在无法认定的情况下,交警部门将以“事故事实”记载的内容来确定当事人责任;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共同申请进行损害赔偿调解。
第三步:拍照或标划位置后撤离现场。
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各方当事人立即撤离现场。
注意事项:
①当事人未达成“事故事实”书面协议,不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应当选择报警处理;
②当事人达成“事故事实”书面协议、撤离事故现场前,还应当对现场进行拍照或者标划事故现场位置,作为现场的保留证据。
第四步:保险报案和协商赔偿事宜,签订赔偿协议书(重要)。
当事人撤离现场后,电话告知保险公司后协商赔偿事宜,签订“赔偿协议”。
双方当事人对具体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或者达成赔偿协议后就赔偿协议发生争议的,交警部门不再受理,可以(只能)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律师提示:
①交通事故“私了”的当事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不具有行为能力人不能“私了”,达成的协议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②交通事故“私了”必须是书面“私了”,即达成包括“事故事实”和“赔偿协议”在内的书面《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
③交通事故“私了”决不是所谓的“掏钱私了”。“掏钱私了”后因事故现场已经不复不存在,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一旦引起纠纷,当事人将有口说不清,后患无穷。
④当事人达成《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后,对事故事实和成因发生争议,可以由交警部门受理;对赔偿协议发生争议,交警部门不予受理。
⑤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事后不得反悔。但是,如果该协议存在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可变更情形,则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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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中心各服务点的地址和服务电话1澜石金澜路服务点禅城区澜石金澜路交警大队二中队0757-838292002汾江中路服务点禅城区汾江中路52号交警大队交通事故处理中队0757-822329323张槎路服务点禅城区张槎路大布顶交警高速公路大队侧0757-838133004塱沙路服务点禅城区张槎塱沙路1号交警大队三中队0757-829616295南庄东堤路服务点禅城区南庄东堤路3号交警大队四中队0757-853954406佛山一环服务点南海区佛平路与一环交汇处广本长兴名车城内0757-867602347桂城交警中队服务点南海区桂城海辉路7号0757-863279978西樵交警中队服务点南海区西樵樵高路0757-868295299大沥交警中队服务点南海区大沥体育路24号0757-8550255910里水交警中队服务点南海区里水里广路1号0757-8510077911小塘交警中队服务点南海区小塘永安北路1号0757-8665340312高明荷城交警中队服务点高明区河村街道高明大道413号0757-8822301013三水西南交警中队服务点三水区西南街道贤兴路一街1号0757-8778733714顺德大良服务点105国道顺德区汽车城旁边大良街道兴业路3号0757-2238511015顺德容桂服务点顺德区容桂街道桂新东路18号0757-2839511016顺德伦教服务点顺德区龙洲路顺德立交桥东侧0757-2788511017顺德龙江服务点顺德区龙洲路龙江镇龙江公安大楼内0757-2337511018顺德乐从服务点顺德区乐从镇新华路B93号0757-2885511019顺德陈村服务点顺德区陈村镇白陈路南涌路交警中队门口左侧0757-2381511020顺德北滘服务点顺德区北窖镇三乐东路北3号0757-2239711021顺德勒流服务点顺德区勒流街道建设东路大晚立交桥侧0757-2563711022顺德杏坛服务点顺德区杏坛镇河北路82号0757-2778511023顺德均安服务点顺德区均安镇永安路10号0757-2550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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