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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二手房怎么办理房产证/佛山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须知

时间:2020-09-22     人气:910     来源:     作者:
概述:  二手房买卖过户的过程  交易核准、买卖转移登记  交易核准  即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备齐相关交易资料后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的交易核准。  经审核,符合交易条件的,准予交易,由买卖双方到场办理交易结案手续。 ......

  二手房买卖过户的过程

  交易核准、买卖转移登记

  交易核准

  即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备齐相关交易资料后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的交易核准。

  经审核,符合交易条件的,准予交易,由买卖双方到场办理交易结案手续。

  买卖转移登记

  即办理交易结案后,由当事人向地税部门申缴相关税费并取得已更名为买方名字的国土证后,再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买卖)转移登记。

 



  1.行政审批事项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抵押权登记)

  2.颁发的法律文书及有效期

  广东省房地产他项权证;

  有效期:未经法定程序确定无效的一直有效。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审批,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9号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3、《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根据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五条、第八条第(六)点

  4、《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2008年1月22日经建设部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5.审批条件

  一、审批条件

  1、《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2、《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二、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抵押合同;

  (五)主债权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三、提交材料细化如下:

  ⑴、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需校验身份证原件,收取复印件。法人需要加盖公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人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⑵、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⑶、借款合同(债务合同)原件;

  ⑷、抵押合同原件;

  ⑸、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原件;

  ⑹、房改房允许上市的批文原件(如果是房改房);

  ⑺、法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且法人代表签字)原件;

  ⑻、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⑼、不同性质的法人组织或单位抵押,应分别收取下列证件之一的原件:

  ①、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通过董事会通过决议,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管理规定,需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文;

  ⑽、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注:如土地为工业用地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没有反映土地情况的房屋,办理抵押设立登记时,须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6.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同意受理有无回执:

  有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

  有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

  有

  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交易所 (魁奇路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四楼房地产权登记服务大厅A24-A26号窗)

  9.审批决定机关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10.审批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11.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12.审批收费

  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第三点、第四点

  登记费: 住房:80元/件(套) 非住房:550元/件(宗)

  13.法律救济办法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及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交易所咨询窗口 电话:82345100;

  投诉机构: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政策法规股 电话:82622625。

  15.委托放权情况

  市向区委托或前移服务

  16.事项类型

  其他审批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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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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