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南海区专业技术人才桂城公租房申请条件
公租房介绍
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面向特定对象出租的住房,是我区住房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通过合理建设和调配,统筹兼顾住房困难家庭多样性住房需求,拓宽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渠道,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按照“全区统筹、分片区落实,轮候保障、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
配租对象
(一)具有高明区城镇户籍,家庭人均总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新就业职工;
(三)本区引进的技术人才;
(四)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在南海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申请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经区人才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确认的行业引进人才;
(2)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有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工作所在镇(街道)无私有房产。
想了解更多佛山公租房的相关信息,点击查看【佛山公租房专题】
配租程序
1、配租公告。区国土城建水务局通过媒体发布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数量、申请条件、租赁价格、计分标准、申请登记及公开选房的时间和地点等。
2、申请登记。
(1)申请。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申请人在每年4、5月份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新就业职工、引进的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的申请由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在每年4月份和10月份向单位所在地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提出。原则上对每个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请租住一套保障性住房。对材料齐全的,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按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2)初审。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会同当地民政、居委会等部门,采取审核材料、入户调查评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报区相关部门。
(3)复审。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0日内,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收入标准的申请家庭出具家庭收入及财产核定证明后转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应当自收到区民政部门出具核定证明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复审。符合条件的,将复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
(4)备案。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由区国土城建水务局自收到复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向申请家庭发放符合配租条件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发放不符合配租条件通知书。
区民政部门、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及各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在审查申请人的收入、财产及住房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区民政部门经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授权后,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管、金融、证券、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所查家庭的收入及财产状况相关资料。
3、轮候排序。按照制定的轮候排序规则《高明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评分标准》对申请家庭分类进行综合(评定分值)排序,确定入围家庭。选房顺序以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并在区监察部门及申请家庭代表的监督下进行。综合排序结果、入围名单和选房顺序应通过媒体对外公布。
4、公开选房。准予配租家庭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持符合配租条件通知书到规定地点办理公开选房手续。准予配租家庭已选定住房的,应按规定与产权单位或委托经营人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并办理入住手续。准予配租家庭未选定住房的,依据轮候配租名单依次递补选房。
在南海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申请材料
1.单位书面申请书及申请人员明细表;
2.各申请入住人员资料:
(1)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一式二份);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劳动(聘用)合同;
(3)社保证明(国外或港澳台户籍的可免提供);
(4)诚信承诺书
(5)专业(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3.南海区人才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部门确认引进人才的证明材料。
想了解更多佛山公租房的相关信息,点击查看【佛山公租房专题】
租赁管理
(一)经租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竣工验收后,由区国土城建水务局接纳统一管理。产权单位或委托经营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租金收缴、维修养护以及房屋使用情况定期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公共租赁住房不予办理承租家庭的户籍迁入手续。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应加强对经租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租赁合同。产权单位或委托经营人与承租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应自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将配租情况向所在辖区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备案。承租人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统一使用由区国土城建水务局提供的范本。各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对房屋租赁备案后应将备案资料报区国土城建水务局统一建档管理。
(三)租金标准。由区国土城建水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发展规划统计局按照省、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制定租金标准,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租金标准每年调整公布一次。
(四)租期设定。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3年为一个租期。承租人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先缴纳一个季度的租金,租期内按季度缴纳租金,承租家庭应于每季度起始月1至5日缴纳租金。租期届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续租,续期租金标准应当按照区政府公布的现行租金标准执行。
(五)租金收支。政府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全额缴入区级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企业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由企业自行管理。
1、租金的收缴。承租家庭应按租赁合同约定按时向产权单位或委托经营人缴纳租金。产权单位或委托经营人应按规定编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明细表,报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备案。
2、租金的使用。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管理和维修、以及物业管理等费用。产权单位或委托经营人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依据租金标准、租金收缴情况及规定的支出范围,编制下一年度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和专项支出预算,报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备案。
第三批审核和通过169,不通过27
微信
新浪微博
QQ空间
QQ好友
豆瓣
Facebook
Twi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