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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后果很严重!

时间:2021-12-03     人气:8549     来源:南海桂城     作者:
概述:年终岁尾,正是各建设工地施工的高峰期,为保障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不受拖欠工资争议纠纷的困扰,特提醒全街道建筑业企业和在建项目工地:......

致桂城街道建筑业企业和在建项目工地的一封信


桂城街道建筑业企业和在建项目工地:


年终岁尾,正是各建设工地施工的高峰期,为保障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不受拖欠工资争议纠纷的困扰,特提醒全街道建筑业企业和在建项目工地: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


(一)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需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因此,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的情况下,无论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已经足额支付工程款,只要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施工总承包单位都要先行清偿农民工工资。


(二)结算争议,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欠付款范围内垫付。


《条例》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三)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果很严重。


《条例》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条例》第七条第五款:“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风险


(一)信用不良风险。


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失信企业会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受到限制,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二)工程款超付风险。


出现农民工集体讨薪时,建设单位要会同施工单位及时处理。为解决问题纠纷,施工单位很可能因垫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对分包单位的工程款超付或者节点工程款超付,导致自身损失。


(三)工程停工风险。


若施工单位不能处理好农民工工资问题,容易出现农民工消极怠工,甚至直接停工或恶意阻扰项目施工,导致项目停工。


(四)专用账户被查封风险。


由于施工单位发生经济纠纷,导致该项目设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也有可能被法院查封。该账户一旦被查封,施工单位不仅面临诉讼压力,要协调相关部门向查封法院申请解封,还将面临工资不能按时发放带来的压力,导致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


(五)恶意闹事风险。


在项目管理不规范、工资支付台账资料不齐备、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下,施工单位面对以工人工资名义讨要工程尾款、劳务费、质保金以及其它利益的要求会变得十分被动,将承担更大的压力、更多的责任以及更多的不利后果。


三、风险防范和应对


(一)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建立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代发制度,一是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每月与分包单位对量对账,对分包单位每月施工工作进度和每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的工资支付表进行审核确认,确保所有的代发手续有效、签字盖章齐全;二是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凭证,并在维权信息告示牌公示工资发放记录;三是保留好进度结算凭证,避免与分包单位就工程结算、劳务费结算发生争议,在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时证据证明已经足额及时向分包单位结清费用。否则,劳务公司农民工发生讨薪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往往只能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再向分包单位追偿。


(二)建立劳动合同备案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求分包单位与所有进场施工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原件留存备案。一方面可以掌握分包单位和农民工的基本情况,另一方面在发生农民工讨薪等情形时,可以迅速锁定农民工背后的分包单位,要求分包单位尽快解决相关事宜。


(三)落实实名制管理准确掌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履行好现场管理职责,准确掌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数量、所属分包单位、进出场时间、每日考勤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按要求落实实名制进出现场(可以采用刷脸、刷指纹、刷身份证等形式)管理制度,避免出现分包单位随意替换工人、随意增减工人的情况出现。施工单位在准确掌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相关情况后,可以避免分包单位人为制造工人考勤情况,防止劳务费虚高,损害自身利益。


(四)严格审查分包单位资信。


在施工单位未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的前提下,分包单位的资信决定了是否会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在选择分包时,要严格审查分包单位资信,尤其是实际负责人和分包单位的关系以及过往履约、涉诉等情况。


(五)垫付时收集保留好证据。


在需要垫付农民工工资时,施工单位要收集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付的委托书、分包单位的收据、农民工收到工资的相关凭证、分包单位出具的承诺函(承诺在后续工程款中扣除代付款项)、相关部门书面调解意见书等。


最后总结为:“两制一金”(实名制、工资分账管理和工资保证金)要落实,按月足额支付要做到;转包分包要慎重,资质信用严把关;劳务管理要规范,现场监督要到位;劳动报酬第一位,欠薪痼疾能根除。


真诚希望桂城街道辖区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及在建项目工地在施工中主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维护桂城街道劳动秩序和谐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桂城分局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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