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桂城首条共享校车线路开通!安全又方便
12月10日
经过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等多方协力
桂城街道桂南社区
“桂南社区-桂园小学共享校车”正式运营!
12月10日上午7时许,桂南社区3辆共享校车发车。
为缓解上下班高峰时期接送停车难的问题,今年以来,桂南社区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原则,推进共享校车服务项目发展。社区多次邀请社区家长代表召开会议,商讨共享校车服务项目的各项细节,并与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桂南社区-桂园小学共享校车”项目合约及安全责任书。12月10日上午7时许,桂城首条共享校车线路顺利开通,3辆共享校车成功发车,半小时就把学生安全送达校园,家长们都夸赞“安全又方便”。
停车接送难 党群齐献策
“赶早起来精神不足,晚了和孩子双双迟到,上下班高峰期接送孩子上下学,一直以来都是桂南社区家长们比较‘头疼’的事情。”桂南社区邻里互助项目社工周冠伦介绍,在开展服务期间,社工站收集到不少来自社区中桂园小学学生家长的诉求,他们提出社区到学校的距离远,且上下班高峰时期学校周边环境让停车接送变得更困难,对于学生家长特别是双职工家庭来说,接送孩子上下学成为了一种负担,希望社区能开设校车接送服务。
社工将居民的诉求向社区反映后,引起桂南社区党委书记谭见珍的高度重视。她联同社工一起开展关于学生接送服务的第一次线上需求调查,收集居民对此服务的需求信息,形成需求报告,并走访相关公交公司商议合作事宜,积极向桂城街道教育办公室、桂园小学等相关单位反映居民诉求。经过一番努力,桂城街道同意与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合作,以共享校车的形式,为桂南社区居民提供学生上下学接送服务。
为了更好地完善辅助公交服务,桂南社区于7月下旬召开第二季度党员交流会暨百姓议事厅,邀请20位桂园小学学生家长代表出席会议,分享过往经验及设想,探讨实施共享校车服务项目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家长们特别给力,提出校车应在各小区均设立1个上下车站点,也有家长建议怡翠玫瑰园小区应适当再增设1~2个站点,这为我们后面的共享校车方案提供了一定的帮助。”谭见珍说。
多方齐协力 促项目落地
桂南社区第二季度党员交流会暨百姓议事厅活动结束后,社区党委、工作人员便与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沟通协调“桂南社区-桂园小学共享校车”项目的具体事宜,并于10月下旬,组织3名社区学生家长代表与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代表签订“桂南社区-桂园小学共享校车”项目合约及安全责任书,现场就共享校车服务存在的问题和困惑进行讨论和解答。
10月下旬,桂南社区组织3名社区学生家长代表与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代表签订“桂南社区-桂园小学共享校车”项目合约及安全责任书。
据了解,通过组织需求调查、线路和站点设计、车辆采购等一系列前期准备,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为桂南社区-桂园小学制定了3条校车线路,每条线路分别对应不同的接送时间和上下车站点,覆盖整个桂南社区,大大地方便了家长和学生。同时,在佛山市教育局的指导下,南海区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的支持下,投入的3辆全新校车于12月初完成了开通营运的各项手续,取得了合法运营资格。至此,“桂南社区-桂园小学共享校车”项目终于落地。
多方通力合作,“桂南社区-桂园小学共享校车”项目成功落地。
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在“桂南社区-桂园小学共享校车”项目中投入运营的校车统一使用校车出行服务系统平台,提供刷脸上下车、车内状态实时查询等功能,家长可随时随地在手机上掌握孩子的出行动态。
此外,每辆共享校车都配备了医用药箱和服务箱,备有常用药品,以及口罩、红领巾、雨伞等学生常用品,也安装了红外线测温仪、紫外线消毒灯等消杀设备,做好学生测温和校车的杀菌、消毒工作。同时,每台校车均配备一名专职驾驶员和一名专职照管员,保障学生们的乘车安全。据悉,共享校车全体驾驶员和照管员均已经完成新冠疫苗的接种工作,并按要求进行定期核酸检测,为学生出行保驾护航。
半小时抵校 安全又方便
12月10日上午7时10分,校车二号线从五福路桂05公交站发车;7时12分,校车二号线准时到达金地珑悦小区东门,社区工作人员、公交公司人员一同指引学生有序上车;7时40分,校车二号线安全抵达桂园小学……仅需半小时,“桂南社区-桂园小学共享校车”就将一批学生安全送达校园,这让在家等候消息的家长们瞬间“乐开花”。
“这绝对是一件为民服务的实事!”“辛苦所有工作人员、志愿者,小朋友好开心,我们都好激动,感谢你们让校车成功运行!谢谢……”在桂南社区邻里互助项目社工组建的校车服务家长群里,许多家长都在实时报道校车开通的情况,并表达了自己对社区党委、公交公司以及工作人员的感激之情。此外,还有不少家长希望共享校车能开放购票系统,让自己和家人也能享受共享校车带来的便捷服务。
一直以来,桂南社区党委始终坚持“以党建引领创新服务,以创熟推动基层治理”,不断深化三级党建网格服务效能,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努力成为群众身边的贴心人,共享校车服务项目落地就是“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体现。
在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孩子们有序排队上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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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将行政处罚权下放到乡镇街道、延长行政处罚追责期限、完善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这是行政处罚法1996年施行以来的第三次修订,在立法部门对新法作出的权威解读中,通过四个角度带您了解新行政处罚法的民生亮点。
满足三大要件,才能“首违不罚”
压线、不按规定停车……日常生活中,经常有“稀里糊涂”违法被罚款的现象。
而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首违”如何界定?“首违不罚”又如何操作呢?
“行政执法的价值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在惩戒违法行为的同时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大力推行‘柔性执法’,对轻微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劝诫同样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
初次违法主要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在同一领域、同一空间内第一次有某种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实施“首违不罚”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的三个要件: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增强“首违不罚”可操性,强调要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是否危害后果轻微和及时改正、‘可以不予处罚’,都赋予了行政机关较大行政处罚裁量权。”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统筹做好免罚清单实施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对照法律法规,依据不同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实际后果等因素,按照合法、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和酌定裁量因素,对行政执法行为种类进行逐条梳理、分类、细化,纳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并适时组织评估,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两人执法”,全过程记录
在现行法律“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规定的基础上,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原来规定于“一般程序”一节的“两人执法”,调整到“一般规定”一节中,修改为“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人执法’的好处是,执法人员之间有合作、有配合、有制约、有监督,特别是在面对当事人执法时,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此外,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据了解,司法部正在积极推进全国行政执法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用信息化助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深入落实。
“一事不再罚”只针对罚款处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在1996年制定行政处罚法时就已明确规定。本次修法对“一事不再罚”原则作了进一步完善,针对实践中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情形,在坚持“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一事不再罚”指的是不能给予两次及以上的罚款处罚,对于其他种类的处罚,还要看单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例如根据疫苗管理法规定,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其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相关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注册证书、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罚款等,对于上述罚款之外的处罚种类,可以并罚。
把住五个“关口”,避免“暗中执法”
近年来,滥设乱设“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产生“天量罚单”的事件多次引发舆论热议。通过“电子眼”进行非现场执法,有时存在设置地点不合理、不公开,监控设备不合格、不达标,记录违法信息不规范、不告知现象,群众对此颇有微词。
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着力解决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执法不规范问题,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质量要求、设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全面规定,实现了五个“确保”,把住了五个“关口”——
确保采用非现场执法方式于法有据,把住“法律依据关”。行政机关具体在哪些领域、哪些情形下可以单凭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的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应由法律、行政法规确定。
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质量过关、性能完备,把住“质量关”。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
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把住“设置关”。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并要求将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避免“暗中执法”。
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内容准确无误、客观全面,把住“记录关”。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信息有效告知当事人,把住“告知关”。既要及时告知,也要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同时强调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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