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女子花钱“买清白”,结果……
充公检法诈骗
?易受骗群体:女性和老人被骗的机率较大。
?典型案例:12月11日,南海的刘女士报案称,其日前接到一个自称“公安局经侦调查科”的电话,称其涉嫌非法集资。不久,刘女士收到了对方通过QQ发来的“法院判决书”,信以为真的刘女士将来电设置拦截并下载“会议”APP,打开屏幕共享功能。随后,对方称自证清白需转移资金,刘女士按对方指示操作,最后发现被骗。
?警方提醒:公检法机关不会通过电话、QQ、微信对嫌疑对象制作远程询问笔录;没有资产清查或自证清白的程序。接到此类电话立即挂断。同时不要开启手机屏幕共享,以防信息被盗。
兼职刷单诈骗
?易受骗群体:学生群体、待业群体。
?典型案例:12月12日,三水的王女士报案称,自己被朋友拉进一个群聊,看到里面招聘“兼职刷单”的广告信息,于是联系对方开始进行刷单,刚开始,返利都能成功提现。直到王女士做连单任务后,再也无法提现,对方以操作失误、会员等级不够等理由不断要求王女士转账,最终被骗115663元。
?警方提醒:网络刷单就是诈骗,不要轻易点击或扫描陌生人发来的网页链接、二维码,保护好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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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里水房产
开拍时间:12月20日
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东部工业园区中金路1号中企绿色总部中心A区3栋109号,房屋用途为工业、交通、仓储用房,建筑面积为1067.43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858.17平方米,起拍价448.35万元,评估价640.5万元。
②奥迪客车
开拍时间:12月20日
粤ENK766号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车辆制造时间是2014年3月,可乘坐7人,起拍价17.566万元,评估价25.0942万元。
③桂城房产
开拍时间:12月27日
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半岛路11号金域蓝湾紫兰苑2座902房,房屋建筑面积113.19平方米、房屋套内建筑面积91.46平方米,起拍价131.0741万元,评估价187.2486万元。
④江苏房产
开拍时间:2022年1月4日
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近湖镇广和路29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评估土地面积27415.60㎡,起拍价952.777万元,评估价1361.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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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罗村房产
开拍时间:12月20日
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北湖一路4号时代倾城34栋1102房及1103房(整体拍卖),房屋建筑面积93.45平方米、房屋套内建筑面积75.09平方米,起拍价105.6512万元,评估价188.6628万元。
②里水房产
开拍时间:12月20日
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草场村金碧海岸花园49号楼802室,房屋建筑面积200.68平方米、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63.68平方米,起拍价249.9804万元,评估价357.1147万元。
③九江房产
开拍时间:2022年1月4日
位于南海区九江镇上东村委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整体拍卖),建筑面积1930.90平方米、土地面积2372.30平方米,起拍价575.813万元,评估价822.59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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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封丘一段未成年人遭遇同龄人施暴的视频在网上传播,画面细节令人震惊。
其间,施暴女生对受害者采取脚踹、辱骂、烫烟头等方式,要求受害者脱衣拍照,称“也没让你脱内衣内裤,就脱个衣服”。围观男生起哄说:“要不我们先回避吧,让她脱了我们再来。”受害者在暴力胁迫下绝望无助地脱得仅剩内衣内裤,施暴者和围观者则拍照取乐。
12月8日,平安封丘微信公众号对外通报称,涉案人员全是未成年人,并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近年来类似案件已发生多起——“河南濮阳一男生遭多名同学暴打”“河北涿鹿6名学生围殴1名女生”“四川新津一男生在7分钟内遭到多人数次踢打扇巴掌”“云南一女孩遭受多人拳打脚踢”等。
案件触目惊心,让人心痛又愤怒。
校园欺凌行为多样、隐蔽性强、取证困难、危害性大,使得预防、发现、处理和救济面临诸多困难。青少年身心特征变化、家庭成长环境影响、学校教育与管理疏漏、不良社会文化干扰、法律惩处和教育矫治乏力等都是滋生校园欺凌行为的重要因素。
面对欺凌现象,父母、孩子和学校应该怎么做?
万一遭受欺凌
孩子要记住NOT原则
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副主任李涵说,遇到欺凌事件或者将要面对的危险情况时,要记住NOT原则(no off talk),即明确“表态拒绝—离开危险场所—求助”。不要因为害怕而选择自己一个人解决,这不仅会让自己的“伤口”越来越严重,也会让施暴者更加变本加厉。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于旭坤认为,家长首先要教会孩子识别什么是校园欺凌。虽然学生欺凌行为多发生在校园内,但不能把校园欺凌理解为只是在学校内部发生的学生欺凌行为,只要是学生之间发生的欺凌行为,有的即使是在校外,如网吧、宾馆甚至于学生家里,都同样构成校园欺凌。
202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将校园欺凌定义为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有些欺凌是长期性的,有些是短暂的。欺凌行为表现多样,除身体伤害、语言侮辱、社交孤立等方式外,通过网络散播谣言图片、随意披露他人隐私等形式,致伤害后果严重、持续时间长,而且不是每个孩子被欺负时都会告诉老师和家长,往往在曝光或者引发严重后果才引起重视。
远离校园欺凌
父母鼓励引导至关重要
学生在成长过程中受着内外环境的双重影响,家校协作共同关注孩子的思想动态和行为表现,是防范校园欺凌的重要环节。
于旭坤认为,在家庭教育中,孩子良好的人格和心理都离不开良好家庭环境的影响,作为父母不仅要留意孩子心理和情绪变化,还要在日常生活中帮助、引导孩子正确认识校园欺凌问题,教育培养孩子应对欺凌和保护自己的意识和能力。告诉孩子被他人暴力对待时,不能示弱;告诉孩子可以采取正当防卫、对外求助等方式保护自己,事后也要尽可能清晰地描述事情经过,并有意识地保留其他相关证据。
在即将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家庭教育被高度重视,家长作为家庭教育的“主角”,陪伴、沟通、交流是给孩子们的最好“心灵处方”。李涵说,在良好的亲子关系下,孩子有事愿意跟家长分享,不会担心受到羞辱,及情绪化指责。家长是孩子最好的后盾,平时要多给孩子尊重与鼓励,让孩子清楚地认识到自己优点,帮助孩子树立自信心。
于旭坤也提醒,绝不能让“反校园欺凌”停留在口号声中,旁观者是校园欺凌的重要影响因素,对于受欺凌者而言,旁观者如果采取消极、冷漠、观望甚至更恶劣的态度,更容易助长欺凌者的嚣张气焰,受欺凌者的人格尊严会受更大伤害。
此外,孩子之间出现矛盾、打打闹闹在所难免,家长帮助孩子认清事实很重要,对于没有判断能力的孩子,家长应充分了解情况,不能过度夸大,过犹不及,在保护孩子的同时更要尊重孩子的成长规律。
防治校园欺凌
专业力量介入必不可少
校园欺凌涉及方方面面,有效防治校园欺凌问题,需要多方参与、协同治理,构建“预防—处置—救济”的防治体系。
在校园欺凌中,受害者心灵的创伤是最严重的,将来的生活、学习都可能会受到影响,通常会出现心理异常,厌学情绪,对成长带来消极影响。不同年龄段的孩子也对欺凌有不同概念和判断,于旭坤认为,一方面学校必须及时为受害者提供关爱、保护,如及时制止欺凌、提供心理辅导,并结合个体差异加强关注保护;另一方面,要告诉孩子享有法律救济权,法律会惩罚坏人,也会保护受害者,对于一些欺凌者还要进行追踪辅导,以防止欺凌者在看不到的地方继续实施欺凌行为。当然,必要时,学校还要对相关学生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家校要形成有效防治校园欺凌的合力。
李涵认为,校园欺凌的预防与干预较为专业,应鼓励专业机构参与其中,以及时有效和专业地处理与校园欺凌相关的事务。例如针对有欺凌倾向或有欺凌行为史的学生群体实行个性化干预,提前预防、及时跟进,协助其改善心理和行为偏差,降低转化为校园欺凌行为的风险。对被欺凌者提供身体诊疗、照护和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等,如将专业社工或心理咨询师引入校园欺凌救济工作,由专业社工或心理咨询师在对受欺凌学生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个性化安抚救济方案,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和帮助,提高处理校园欺凌行为的专业水平。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规定,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
(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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