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区杨和有800个免费“两癌”筛查名额!
各位适龄妇女朋友们
给大家带来一个好消息
高明区2022年免费“两癌”筛查项目启动啦!
杨和共有800个名额!
快来报名
为提高我区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以下简称“两癌”)早期诊断率,降低“两癌”死亡率,提升我区妇女健康水平,今年高明区卫生健康局继续开展免费“两癌”筛查工作。
活动时间
2022年7月-11月,2022年7月8日15:00开始报名,额满为止。
参加免费筛查的条件
(一)截止到2022年7月31日,年龄在35-64周岁之间(1957年8月1日-1987年7月31日出生)的高明区户籍妇女;
(二)2019-2021年未享受过高明区免费“两癌”筛查;
(三)已怀孕者、哺乳期妇女、无性生活者不能参加本次筛查;
(四)符合条件的低保育龄妇女优先享受免费“两癌”筛查。
定点服务机构
区人民医院2700个名额(含低保40人);
区中医院600个名额;
区计划生育服务站2700个名额(含低保66人);
群众可自主选择三家服务机构中任意一家,各机构名额报满即止。
各镇街名额分配
各镇街具体名额分配如下:
报名方式
(一)报名准备
1.本次活动采取在“健康高明”微信公众号报名方式进行。请各位适龄妇女提前关注“健康高明”微信公众号。
2.本次报名要提交能证明是高明户籍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本人页的照片,由系统自动识别户籍所在地,请提前拍摄好身份证或户口簿本人页,并调整方向为正面朝上。
3.请提前调好闹钟,本次报名开始时间是7月8日下午15:00,手快有,手慢无!
(二)正式报名
1.符合条件的高明区适龄妇女可扫描下面二维码或进入“健康高明”微信公众号菜单栏的“两癌筛查”栏目报名,在倒计时结束后进入报名界面进行登记。
2.在报名填写信息中点击【点击上传】,上传【身份证】或【户口簿】中含有户籍或地址的页面,系统将自动识别或选填与本镇(街道)的名额匹配,额满为止。请务必填写真实联系电话,以便通知。
3.自行选择初筛机构后点击立即提交。
4.报名成功人员信息可点击页面顶部按钮查看。
筛查内容
(一)初筛内容
1.妇科检查:包括盆腔检查及阴道分泌物湿片显微镜检查/革兰染色检查。
2.人乳头瘤病毒(HPV)检测:包含世界卫生组织明确确认的13种以上的高危型型别,包括:HPV16、18、31、33、35、39、45、51、52、56、58、59、68等亚型。
3.临床乳腺癌检查和乳腺彩色超声检查:对接受检查的妇女均进行乳腺视诊、触诊和乳腺彩色超声检查(采用乳腺超声BI-RADS分级评估报告系统)。
(二)复筛内容
对于初筛中发现异常的情况,我局还提供了该项目的免费复筛!
1.宫颈液基细胞学(TCT)检查:对HPV检测结果阳性者(其中检测到HPV16和18型不需经过宫颈细胞学检查,可直接进行阴道镜检查)进行宫颈细胞学检查,采用TBS分类的描述性报告对宫颈细胞进行评价。
2.阴道镜检查:对HPV16和18型阳性,或宫颈液基细胞学检查可疑或异常者以及肉眼检查异常者进行阴道镜检查。
3.乳腺X线检查:对乳腺彩色超声检查BI-RADS分级0级和3级者,进行乳腺X线检查(采用乳腺X线检查BI-RADS分级评估系统)。
注意事项
1.检查时请携带好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二选一),用以现场资格核查。
2.请避开月经期进行检查。
3.请在检查前三天内禁止性生活、禁阴道冲洗、上药。
4.无性生活史女性不能进行宫颈癌筛查。
5.穿宽松裤子参检,不要穿连衣裙。
为了自身健康和家庭幸福
广大适龄妇女应增强自我保健意识
主动参加“两癌”筛查!
一、项目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顺德区伦教街道(2022-2025年)绿化养护及环卫保洁服务采购项目(集约工业区)
采购品目名称:C99 其他服务
二、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022年07月05日至2022年07月12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本项目采购需求(征求意见稿)公告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告开始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五、联系事项
1.采购人: 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联系人: 黄工
联系地址: 顺德区伦教街道羊大路荔村路段东街路口
联系电话: 0757-27333679
2.采购代理机构:佛山市嘉富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 胡工
联系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简平路一号天安创新大厦B座1212室
联系电话: 0757-86225996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并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时隔27年,《体育法》迎来了全面修订,由原来的8章54条增至12章122条。其中,第三章“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受到广泛关注,成为最大亮点。
青少年身体健康是社会普遍关注、家长尤为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新修订的《体育法》明确将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第三章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健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制度,培育、增强青少年体育健身意识,推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和普及,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和体魄强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将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作为教育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培养学生体育锻炼习惯,提升学生体育素养。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传授体育知识技能、组织体育训练、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管理体育场地设施等方面为学校提供指导和帮助,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推进学校运动队和高水平运动队建设。
第二十六条 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确保体育课时不被占用。
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时,组织病残等特殊体质学生参加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将在校内开展的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与体育课教学内容相衔接,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
鼓励学校组建运动队、俱乐部等体育训练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有条件的可组建高水平运动队,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
第二十八条 国家定期举办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定期组织本地区学生(青年)运动会。
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
鼓励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免费向学校开放使用,为学校举办体育运动会提供服务保障。
鼓励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体育交流活动。
第二十九条 国家将体育科目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建立符合学科特点的考核机制。
病残等特殊体质学生的体育科目考核,应当充分考虑其身体状况。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检查制度。教育、体育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和评估。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足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
学校可以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
学校优先聘用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教学、训练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适时予以更新。
学校体育场地必须保障体育活动需要,不得随意占用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做好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为学前儿童提供适宜的室内外活动场地和体育设施、器材,开展符合学前儿童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三十五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学校体育实施督导,并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
第三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组织、引导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近视、肥胖等不良健康状况,家庭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 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和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体育专业人员等为青少年提供体育培训等服务。
第三十八条 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应当对适龄学生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并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学训练大纲开展业余体育训练。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体育运动学校的文化教育纳入管理范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场地、设施、资金、人员等方面对体育运动学校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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