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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荔湾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环荔法罚〔2023〕4号)

时间:2023-06-10     人气:509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荔湾分局     作者:
概述:......

当事人:广州市翘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09F13

法定代表人:潘乐雄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东沙港北侧地块2自编28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情况

    2023年2月17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荔湾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荔湾区东沙港北侧地块2自编28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场所主要从事废弃金属综合利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挖掘机、液压机等设备产生噪声。经现场监测,该场所西界外1米的噪声值为77dB(A),西北界外1米的噪声值为74dB(A),均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规定的排放限值(限值为65dB(A))。我局向该公司发出《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穗环荔责改〔2023〕1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超标排放噪声行为。

  2023年3月13日,我局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荔湾区东沙港北侧地块2自编28号的经营场所再次进行检查并开展厂界噪声监测,该场所西北界外1米噪声值仍为73dB(A),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规定的排放限值(限值为65dB(A))。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监测报告》、《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规范依据、拟处罚告知意见采纳情况及处罚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4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穗环荔罚告〔2023〕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3年4月25日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当事人申辩称其已经采取了各种措施降低噪声,且属于小微企业,经营较为困难,请求减轻处罚;并于2023年5月5日自行委托广东海能检测有限公司开展噪声检测,检测报告(编号:HN20230504002)结果显示西北边界外1米噪声值为58dB(A),西南边界外1米噪声值为63dB(A),未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规定的排放限值(65dB(A))。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6日会同荔湾环境监测站开展复查监测,监测报告(荔环境监测(声)字〔2023〕第(0004)号)显示,当事人西北界外1米噪声值为58dB(A);5月16日再次开展复测,监测报告(荔环境监测(声)字〔2023〕第(0005)号)显示,当事人西北界外1米噪声值为60.7dB(A),西界外1米噪声值为58.5dB(A),均未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规定的排放限值。经审理,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告知后积极配合整改,制定隔声方案并安装隔声屏,经复查监测当事人噪声已达标排放;且当事人属于小微企业。我局部分采纳当事人意见,予以减轻处罚。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及《广州市规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5.2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捌万元。

  三、处罚内容的履行要求和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各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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