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档案馆:荔湾区档案局、档案馆联合开展2023年国际档案日宣传活动(图)
(图:区档案馆馆长为2023年国际档案日宣传活动致辞)
6月13日,区档案局、区档案馆以“奋进新征程 兰台谱新篇”为主题在区档案馆联合开展国际档案日宣传活动。区档案局、区档案馆全体干部以及部分区属单位档案员代表参加此次活动。
区档案馆馆长阐述了此次活动的目的和重要意义,是希望通过举办档案日宣传活动,积极搭建档案与公众交流的桥梁,提高社会公众重视档案、利用档案、保护档案的意识和能力。随后大家一起参观了主题展、区档案馆馆藏档案珍品展、区方志馆地情展,并开展档案普法宣传和红色档案利用案例推介活动。
此次活动,既普及了档案法规知识,又促进了档案员之间的交流学习。大家纷纷表示,时刻牢记习近平总书记谆谆教诲和殷殷嘱托,踔厉奋进新征程,积极推进我区档案建设,更好地发挥档案在服务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下一步,区档案局、区国家档案馆将有针对性的开展档案业务培训、指导等活动,进一步加强全区档案干部队伍业务建设。
(图:参与活动合影)
(图:志愿者们分工合作)
(图:志愿者清理巷子里的垃圾)
为践行绿色发展生态优先、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大力建设绿色环保海龙,6月10日上午,海龙街道公卫委、妇联联合凤池社区居委会、海龙街"双百"社工站开展"与绿色同行"亲子志愿活动。
在活动开展前,工作人员带领志愿者们认真学习绿色环保知识,提倡群众自觉履行保护社区环境的义务,同时宣传垃圾分类知识,鼓励大家在日常生活中积极维护社区环境。 本次活动共吸引20多对亲子志愿者参加。
小朋友们在凤池社区志愿服务队的带领下围绕大沙河绿道两旁沿途认真拾捡草坪和小道上的纸巾、果皮、食品袋等各种随手扔弃的垃圾,遇到有不文明行为的路人还进行提醒,形成一道独特的风景。到达活动终点时,志愿者们的垃圾袋都装得满满的,沿途的环境也重新变得干净起来,活动最后每个亲子家庭总结了参与本次志愿活动的心得。下一步,海龙街将继续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在日常工作中强化群众的环保意识,发扬好海龙环保志愿精神,传递文明环保正能量。
凝聚公众情感记忆成认定标准
传统风貌建筑认定和保护利用是探索建立广州特色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的创新做法。记者获悉,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3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规定》对广州传统风貌建筑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保护管理、活化利用、支持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同时,明确把“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作为建筑物、构筑物认定成为传统风貌建筑的标准之一。
广州恩宁路骑楼街
认定:历史文化、产业发展、艺术价值、民俗传统、时代特征纳入认定标准
所谓传统风貌建筑,指能够反映历史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对整体风貌特征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且未被确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规定》明确,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应当遵循科学保护、以用促保、社会参与、协调发展的原则,并实行保护名录制度。
在认定标准上,在明确将“具有一定外观风貌特色,能够成片、成组、成线地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位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等的保护范围内,作为区域整体历史风貌和传统格局的重要组成”作为认定标准的基础上,《规定》将“其他能够一定程度反映历史文化、产业发展、艺术价值、民俗传统、时代特征,或者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的建筑物、构筑物,也纳入传统风貌建筑认定标准。
2018年,住建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中就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建成了一大批以体育馆、影剧院、博物馆、火车站等公共建筑为代表,具有不同时代特征、兼具技术与艺术价值的既有建筑,构成特定历史时期的文化象征,日益成为城市的特色标识和公众的时代记忆。要求各地对体现城市特定发展阶段、反映重要历史事件、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的既有建筑,尽可能更新改造利用。此次《规定》将“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纳入传统历史风貌建筑认定标准,能够更好地传承城市历史文脉,展现城市发展是不断积淀的过程。
保护:每个传统风貌建筑都配备“保护责任人”
据统计,广州市目前已认定传统风貌建筑1206处,但由于没有法律、法规对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作出具体规定,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工作缺乏依据,保护措施不健全。
《规定》明确,传统风貌建筑纳入保护名录时,区人民政府应当同步确定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人需要履行相关保护责任,包括:保障结构安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使用、利用、维护、修缮等。
此外,非国有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向市、区人民政府申请日常维护和修缮资金补助。
《规定》结合广州实际,对传统风貌建筑的禁止性活动作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传统风貌建筑,擅自改变建筑的外立面、高度、体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涂改、损毁保护标志牌。”
根据《规定》,擅自拆除、迁移传统风貌建筑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拆除、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
在科学保护传统风貌建筑的同时,《规定》同样支持和鼓励传统风貌建筑开展多种形式的合理利用。
《规定》鼓励原住居民依据保护要求在原址居住,延续传承原有生产生活方式,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支持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对传统风貌建筑开展多功能使用,鼓励用于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科技孵化、文化创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老字号经营、岭南民间工艺传承等业态;鼓励在保持建筑外观风貌及保证安全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加建、改建、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求。
《规定》还提出通过租金减免、建立奖励补助制度等手段,鼓励社会力量以投资、租赁、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根据《规定》,采取出租方式对国有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利用的,租赁期限最长为二十年,在市或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可给予租金减免;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建立奖励补助制度等方式统筹保障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创新金融服务和产品,为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提供融资、保险、担保等服务;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老旧小区改造、乡村振兴等工作推进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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