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银行发布公告:存量房贷利率这么调!
9月7日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发布
关于存量首套个人住房
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
公告中均提到
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客户无需申请
银行方面将于2023年9月25日集中调整
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
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在公告中提到,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可开展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一)贷款发放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在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以前。
(二)用途为购买住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普通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三)须为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原贷款发放时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房贷;
2.房屋购买时家庭在当地没有其他成套住房,但因当地政府采取“认房又认贷”政策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房贷,现在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3.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成套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且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4.其他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
(四)原则上应为按月足额偿还本息的正常类个人住房贷款,如贷款当前处于不良状态,须客户归还积欠本金及利息后再申请调整利率。
调整规则如下:
1.2019年10月8日(不含当日)前发放、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转换后为LPR加点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2.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3.2022年5月14日(不含当日)后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20BP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4.各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历史调整情况详见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网站公示。
5.贷款发放时执行利率已为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贷款,或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前发放、当前执行LPR浮动利率定价且利率不高于LPR的贷款,或2022年5月14日(不含当日)后发放执行利率不高于LPR-20BP的贷款,或当前按所在城市最新政策仍属于二套房贷利率标准的贷款,均不进行利率调整。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在公告中提到,调整范围包括2023年8月31日(含)前银行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调整规则如下:
1、对于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的、已按人民银行2019年第30号公告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调整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即加点幅度为0);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LPR的,按发放时当地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LPR转换后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或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不作调整。
2、对于2019年10月8日(含)至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即加点幅度为0);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LPR的,按发放时当地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利率水平不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LPR或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不作调整。
3、对于2022年5月15日(含)至2023年8月31日(含)发放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含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利率水平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减20个基点;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减20个基点的,按发放时当地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利率水平不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减20个基点或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不作调整。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在公告中提到,调整范围包括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前,银行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1、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套数性质为首套住房贷款;2、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套数性质为二套住房贷款及以上,但当前已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政策。
调整规则如下:
(一)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贷款
2019年10月7日(含当日)之前发放的贷款,如当地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简称“当地下限”)高于LPR,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当地下限;否则,如贷款利率高于LPR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0(即LPR+0BP),如贷款利率低于LPR则不调整。
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贷款,如当地下限高于全国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简称“全国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当地下限;否则,如贷款利率高于全国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全国下限(即LPR+0BP),如贷款利率低于全国下限则不调整。
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之后发放的贷款,如当地下限高于全国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当地下限;否则,如贷款利率高于全国下限,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全国下限(即LPR-20BP),如贷款利率低于全国下限则不调整。
(二)人行基准利率贷款
人行基准利率贷款先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三)固定利率贷款
固定利率贷款先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四)不良类贷款
不良个人住房贷款暂不进行利率调整,待客户归还拖欠本金及利息、贷款状态恢复正常后,再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在公告中提到, 调整范围包括2023年8月31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2023年8月31日前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调整规则如下:
(一)浮动利率贷款
1.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
2.2019年10月8日(含)-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2022年5月15日(含)-2023年8月31日(含)已发放的或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20个基点执行。
若在上述时间段内,贷款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高于上述调整后拟执行水平,调整后的利率按相应政策下限执行。各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以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官方网站公布的为准。
(二)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且当前仍采用基准利率定价的贷款,以及固定利率贷款,可申请转换为采用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并签订协议,在转换后按上述“二、(一)”中对应的浮动利率调整执行;若仍选择继续执行固定利率或采用基准利率定价,则本次不调整。
当前执行利率如低于按上述情形调整后的利率水平,不进行调整。
危险化学品
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那么关于互联网购销危险化学品你了解多少呢?这些事项请一定牢记!
常见的危险化学品
包括:氨水;双氧水;1,5-戊二醛;无水酒精;乙草胺;百草枯;溴敌隆;溴鼠灵;杀鼠灵;木醇(木精);苛性钠(烧碱);三氮化钠;山奈钾;液氯(氯气)等。
互联网销售危险化学品需注意
1.禁止个人发布相关信息
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信息,包括危险化学品种类、性能、用途和危险化学品专业服务等相关信息。
2.禁止建立相关链接
禁止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危险化学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发布的危险化学品信息不得包含诱导非法购销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内容。
3.禁止传播制造方法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化学品制造方法的信息。
4.获证方可经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也要求,依法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业务经营许可或备案后,才能在相应网站发布危险化学品销售信息。
5.显著公示证照信息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从事互联网销售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等。
6.平台应强化审核报告制度
互联网平台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服务信息内容的审核,不得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危险化学品销售信息发布服务。及时清理处置违法违规发布的危险化学品销售信息和违法广告宣传,保存有关记录,及时报告属地主管部门。
7.严禁虚假宣传和发布违法广告
互联网销售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服务信息,杜绝虚假宣传、低俗广告,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近日,《佛山市顺德区住宅建筑品质提升设计指引(第一版)(试行)》(下称“指引”)正式发布。指引涵盖了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与智能化、暖通五个专业,对顺德新建住宅建筑作了更全面、细致的设计规范和要求,以促进区域住建高品质、高质量发展,体现以人为本、安全卫生、绿色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人性化住宅设计理念。
据了解,指引适用于顺德区新建的商品住宅。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对应实施。指引共有50条选项,其中16条是必选项,需严格执行落实。其余自选项可自主选择实施,均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核查。
指引所规定的必选项都有哪些?
如在建筑方面,指引规定了紧邻铁路、高速公路、快速路与城市主次干道的住宅建筑的降噪措施,包括在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下,宜加大退让距离,并采取满足声环境要求的技术措施等。同时,住宅小区要保证每台电梯均能到达所有目的层,全部电梯都要能达到地下车库。
此外,指引规定,住宅套外的疏散走道、公共走廊、通道的设计净宽度为装饰装修完成面之间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2米;住宅首层电梯厅与入户大堂应直接、紧密连接,不宜通过迂回曲折走道和防火门联系;住宅应按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住宅层高不宜小于3.0米。
指引还规定,车库、大堂、电梯前室和住宅电梯轿厢内等公共场所应设置手机通讯无线信号覆盖。同时,结构构件上的设备孔洞应根据相关专业要求预留,设计文件中应有加强措施;连廊式住宅的连廊和电梯厅或楼梯间交界处应设置有组织排水;住宅底层用户排水应单独设置出户管。
据悉,自指引印发之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项目,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审查都应按照该指引要求执行,上级部门后期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顺德还发布了《〈设计指引〉应用专篇》,对指引中的自选项实施评分制,满分100分。由顺德住建局根据得分排名情况,按季度对优质项目予以通报表扬,并依据《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分别对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参与实施品质提升单位进行诚信加分。
接下来,顺德区住建局将加强对《设计指引》执行落实的管理,按季度对未全部执行《〈设计指引〉应用专篇》中必选项和自选项未达到80分的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约谈、通报批评和诚信扣分,并列为勘察设计专项抽查重点项目。
根据指引,对于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等、公寓、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单体设计,可参考指引执行,不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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