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臭氧监测仪器采购项目询价函
各符合条件的单位:
根据有关规定,现对“高明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臭氧监测仪器采购项目”进行询价采购,请按以下要求于2023年9月15日上午10时前将报价文件密封送至佛山市高明区荷城中山路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高明分局(截止日期以邮戳为准),联系人:杨泽航,联系电话:0757-88988337。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高明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臭氧监测仪器采购项目
2.项目地点: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安装在高明孔堂或高明区内其他环境自动监测站
3.项目最高限价:壹拾万伍仟元整(全包价)
4.项目内容:臭氧监测仪器的购买、更换,编制臭氧监测仪器性能测试报告,配合上级部门完成安装、验收工作。
5.供货要求:
(1)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0天内完成交货,逾期一天,扣减合同款5%(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待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下达仪器更换通知后,协助完成仪器安装及验收工作。
(2)所提供臭氧监测仪器的技术参数、所提供的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等配套技术服务须全部达到或优于《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4-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193-2013)、《关于更换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仪器设备有关事项的通知》(总站气字〔2017〕559号)的有关规定,所供应的臭氧监测仪器设备具体参数要求详见附件1。
(3)所供应的臭氧监测仪器设备需提供制造商的合法渠道供货证明。
6.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并在30日内完成仪器供货,甲方于2023年内支付合同款项10%;
(2)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性能测试及提交相关测试报告后,2024年支付合同款项90%。
二、报价人资质要求
1.报价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若供应商为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可由其分支机构参与,但须持有上级总公司出具的有效授权委托书,分支机构可沿用其上级总公司的各项资质,同一家上级总公司只能授权一家分支机构参与投标,且上级总公司不能与下属的分支机构同时参与投标;
2.报价人须具有与环保相关业务经验。
三、报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1.企业法人的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副本、企业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以上资料除授权委托书提供原件外均只需要提供复印件,须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2.具有与环保相关业务经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须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3.加盖单位公章的臭氧监测仪器响应报价表。响应情况需列明供货仪器设备的品牌、型号以及参数配置;报价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报价建议精确到个位数。
4.近三个月内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其他事项
1.超过本次项目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2.第三大点中要求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直接视为报价人不符合本次项目的资质要求。
3.臭氧监测仪器响应报价表中参数响应表,若出现负偏离则投标无效。
4.报价文件未进行密封的,直接视为报价人不符合本次项目的资质要求。
5.本次项目的询价采用“最低价评标法”,当存在两个或以上符合资质要求的报价人报价最低且相同时,将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再次报价。
6.本次项目的询价结果在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高明分局的网站上公布,不再另行公告或通知。询价一切事宜由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高明分局负责解释,报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已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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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65号国务院令,公布《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障局的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出台背景。答:社会保险经办是社会保险体系的“最后一公里”,事关人民群众能否便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2010年出台的社会保险法,设专章对社会保险经办作了规定,有力推动了社会保险事业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险经办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证明材料偏多、转移接续不畅、经办时限不明确、基金存在跑冒滴漏,需要从法律制度上对社会保险经办加以细化和完善。
问: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答: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的原则,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权益;二是强化服务,加强信息共享,减少证明材料,优化经办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社会保险经办中的难点、堵点,明确转移接续渠道,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问:《条例》在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方面作了哪些规定?答:《条例》对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作了全面规范,优化了社会保险经办流程,强化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一是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登记管理机关与经办机构共享用人单位有关信息,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与经办机构共享个人有关信息。二是从源头上减少社会保险经办证明材料,经办机构要求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身份证件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应当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同时,明确享受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取消有关法规、规章和工作流程要求的结婚证明、工伤认定结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证明材料。三是缩短社会保险经办时限,将申领生育津贴的办理时限统一规范为10个工作日内,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手工报销的办理时限统一规范为20个工作日内。四是明确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程序,建立健全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五是要求经办机构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采用授权代办、上门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
问:《条例》在强化社会保险经办监督管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方面作了哪些规定?答:《条例》完善了管理制度,强化了监督措施。一是要求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与符合条件的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社会保险服务行为,明确违约责任。二是要求有关部门建立社会保险信用管理制度,经办机构如实记录用人单位、个人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失信行为。三是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经办机构的相关工作实施监督。四是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畅通监督渠道,经办机构公开有关信息,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时反映对社会保险经办的意见建议。
问:《条例》对社会保险经办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答:一是对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赔偿损失、给予处分等法律责任。二是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规定罚款、解除服务协议、吊销执业资格等法律责任。三是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行为,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处分等法律责任。四是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情况的行为,规定约谈、罚款等法律责任。五是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犯罪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问: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下一步将开展哪些工作?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将以制定《条例》为契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解决好群众办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促进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更加便民、利民。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制定完善有关配套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完善工作流程、工作指导意见等指导性文件。二是加强业务指导,引导各地落实《条例》要求,统一规范各地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工作。三是全面宣传解读《条例》规定,开展系统内业务培训,指导各地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人员准确理解把握《条例》规定,提升业务水平。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全面升级业务系统,协调有关部门,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
目前高明已建成5个健康主题公园,实现镇街全覆盖,向公众传播健康知识,提高健康素养,营造全民健康生活的氛围。
健康主题公园以“健康”为主题,将健康的理念融入公园景观、健身设施,集健康教育、运动健身、休闲娱乐、健康文化为一体,有助公众提高健康素养和获取健康技能。目前高明5个健康主题公园分别是:明湖公园健康主题公园、明城广场健康主题公园、秀丽河健康主题公园、杨和文化中心广场以及更合镇(肥仔列)体育公园。
今年8月,经过改造提升,杨和文化中心广场作为全镇首个健康主题公园升级上线。
杨和文化中心广场坐落于杨和镇政府旁,周边住宅小区林立。今年4月,杨和镇开始对杨和文化中心广场进行改造提升,打造“绿色生态+运动”的健康主题公园。改造后,公园总面积32000平方米,健身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
在荷城,秀丽河健康主题公园获得不少市民点赞。区卫生健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更好地满足市民健康需求,引导广大市民科学健身,公园内的健身步道两侧竖立了健康教育宣传栏、健康知识标识牌等设施,将健康、运动元素融入其中。
去年12月,高明区获评“广东省健康县(市、区)”,在建设健康区过程当中,高明扎实推进各类场所及公共环境的扩容提质,新增一批健康场所。接下来,高明区将继续加大健康场所、健康主题公园建设力度,完善“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长效机制,持续、高效地把健康促进工作做得更实、做得更好,加快打造健康幸福新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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