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廉租房申请办理指南/佛山禅城区廉租房申请指南
1、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村集体建房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内,并具有同一地址佛山市居民户口。
2、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本市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及以下。
3、居住困难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1)同一户籍内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
(2)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
4、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解困房、微利房等住房。
5、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的3年内没有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房产。
禅城区廉租房申请条件
南海区廉租房申请条件
顺德区廉租房申请条件
三水区廉租房申请条件
高明区廉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1、佛山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
2、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3、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证明;
4、现住房情况证明及复印件;
5、计划生育证明。
禅城区廉租房申请材料
南海区廉租房申请材料
顺德区廉租房申请材料
三水区廉租房申请材料
高明区廉租房申请材料
申请流程1、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在每年4、5月向属地的社区居委会提交申请资料;
2、社区居委会受理后,应当在30日内通过查对资料、信函索证、入户调查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居住情况及经济情况的初审,再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并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经公示有异议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建设局、民政局复审。
3、经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居住状况符合条件的,由区建设局在部门网站及《佛山日报》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4、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建设局予以登记建档,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系统轮候,依申请办理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有关手续,经公示发生异议的,区建设局、民政局应进行重新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局、民政局提起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影响对其它申请户的审核结果。
5、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由各区政府按实际情况每月或每季度公布1次。
申请地址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禅城区村居委会电话地址汇总
佛山南海区街道办地址一览表
顺德区各街道办地址电话一览表
三水区街道办地址电话
高明区街道办地址
申请房源1、各区自有的廉租住房房源;
2、以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购、建的住房。
办事说明:佛山禅城区的廉租房应该如何申请呢?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呢?小编为你提供佛山禅城区廉租房申请指南。申请时间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止。
办理条件
申请本区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
(二)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我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及以下;
禅城区廉租房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 禅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2. 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须提供相关证明)。
3.家庭成员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及外地拥有房产(含以货币方式进行拆迁补偿的原住房)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4. 属区民政局核定的城镇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禅城区廉租房申请材料办理流程
申请→审核→复审及评分→公示→公布配租廉租房结果。
禅城区廉租房申请流程办理地址
户籍所在居(村)委会
禅城区村居委会电话地址汇总
佛山经济适用房的政策是什么?佛山经济适用房有什么新政策?佛山经济适用房有什么标准?佛山为你解答。
房价标准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
准入标准1、将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限额从 “低于39600元(月均3300元)”放宽到“低于6万元(月均5000元)”
2、人均财产限额从“低于12万元”放宽到“低于15万元”,将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限额从 “低于43560元(月均3630元)”放宽到“低于7.2万元(月均6000元)”
3、人均财产限额从“低于13.2万元”放宽到“低于18万元”。
买卖新政策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
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顺德区住房保障家庭经济收入核算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经济收入的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申请家庭的经济收入,切实保障申请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顺德区人民政府《印发顺德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顺府发〔2008〕37号)、《印发顺德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顺府发〔2008〕38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家庭中,具有法定赡(扶、抚)养关系的下列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第三条 存在上述法定赡(扶、抚)养关系的,原则上一并列入家庭经济收入核算范围,个别成员在区外工作或居住的,其经济收入也应计入家庭经济收入;虽户籍相同,但不存在上述法定赡(扶、抚)养关系的,其经济收入不计入家庭经济收入。
第四条 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收入,是指以户为单位,各家庭成员各类收入的总和,计算时间一般是以申请前 12 个月(即一年度)为准。
家庭成员人均经济收入=家庭经济收入总和÷申请家庭成员人数。
第五条 应计入家庭经济收入的内容及具体计算办法:
(一)按规定发给在职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金,被拖欠的也应计算在内。但拖欠连续 3 个月以上(含 3个月)的,可按实际收入计算。
(二)在职及企事业单位的病退、内退及长期休病假人员,其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三)从事个体经营及其他有劳动报酬工作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四)家庭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所得、博彩收入、中介费、转包费收入、其他投资和经营性收入。
(五)继承、接受赠予以及股本、股息、利息、红利、有价证券等收入。
(六)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在全日制高等院校或普通高中、职中就读和服兵役者除外,下同),按以下年龄段计算其收入:
1.年龄在 18 ~ 40 周岁(不含 40周岁)的,属劳动部门推荐就业,本人服从安排而未能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属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部门推荐就业的(不进行失业登记视为拒绝劳动部门推荐就业,下同),其收入按当年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男的年龄在 40 ~ 55 周岁(不含 55 周岁),女的年龄在40 ~ 50 周岁(不含 50周岁)的,属劳动部门推荐就业,本人服从安排而未能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属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部门推荐就业的,其收入按当年区最低工资标准的 60% 计算。
3.男的年龄在 55 周岁以上,女的年龄在 50 周岁以上,按实际收入计算。
(七)本办法第二条范围之外的非共同生活的赡(扶、抚)养义务人给予被赡(扶、抚)养人的赡(扶、抚)养费,计入被赡(扶、抚)养人的家庭经济收入,按实际给付金额计算,不能低于当年低保标准。凡属低保人员的,视为无赡(扶、抚)养能力,可免除赡(扶、抚)养费支付的计算。
(八)有就业的残疾人,按实际收入计算。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因特殊原因(如妇女在哺乳期或需照顾重病家属等)而确实无法劳动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九)其他应计入的家庭经济收入。
第六条 个人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所领取的单位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扣除以下合理开支后应计入家庭经济收入:
(一)本人按规定每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缴纳期为12 个月计算);
(二)其子女当年在校高中或全日制大中专就读应缴纳的学杂费;
(三)需支付直系亲属住院医疗费自费部分(社保机构认可资质医院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
以上合理开支的起止时间为自领取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起至申请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房时止。
第七条 下列款项不计入家庭经济收入: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和定期补助;
(二)对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和劳动模范,区(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
(三)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
(四)各级政府和部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慈善组织、社会各界给予的救助款物和慰问金;
(五)独生子女的保健费;
(六)见义勇为奖励金;
(七)丧葬费;
(八)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含商业保险)。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或经济适用房保障的家庭应按照《顺德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顺德区经济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向区民政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顺德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初始申请提交),《顺德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年审表》(申请年审提交);
(二)家庭成员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等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中有残疾的,提供《残疾人证》复印件;
(四)属于当年度被民政部门审批确认的低保户或低保临界户需要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顺德区低保临界证》复印件;
(五)《顺德区住房保障家庭经济收入情况申报表》,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交所在单位或雇主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申请人可在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索取),被赡(扶、抚)养人有协议的提交赡(扶、抚)养协议书;
(六)家庭各成员在各银行开户使用的银行存折(卡),及住房公积金存折复印件;
(七)家庭各成员近一年度的证券交易清单;
(八)家庭成员中属个体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近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九)家庭成员中有适龄未就业的,提供当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
(十)家庭成员中,有身患重病的凭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提供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部门或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诊断证明;
(十一)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资料。
以上规定的材料所提供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属于低保户或低保临界户的,只需提交前 4 项证明资料。
第九条 区民政局在审核申请人家庭经济收入时,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接受和配合调查,并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十条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区民政局的调查核实,并如实反映情况,对采用虚报或者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请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在收入核算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区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一、职业病鉴定条件: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佛山市卫生监督所承担本市内所有的职业病首次鉴定工作。
二、鉴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抽取鉴定专家,5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专家组经鉴定后,形成鉴定结论。
三、申请材料:
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
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用人单位证明当事人在本单位基本情况的材料;
6.近期职业健康检查检验结果;
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
8.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鉴定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9.身份证复印件;
10.其他必要的有关材料。
市民可登录佛山市职防所网站(http://www.fszfs.com/ )查询职业病目录。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职业病鉴定机构地址为:
1、广东省佛山市卫生监督所
佛山市禅城区影荫路3号市共公卫生中心行政楼6楼,电话:83106486;
2、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海康路68号,电话:020-89022312 020-34063137,传真:020-89022312,邮编:510300。
外来或返回佛山人员需自觉实施主动报告和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外来或返回佛山人员必须当天通过“佛山通疫情防控”微信小程序申报,或向居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报告并登记备案;从疫情重点地区抵达或返回佛山人员,必须严格实施居家隔离观察,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要在各区指定场所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定时进行体温测量、实时登记,并做好相应的个人防护措施,观察时间自抵达或返回佛山之日后起不得少于14日,14日无症状后方可解除观察。
“佛山通疫情防控”微信小程序申报
扫码进入“佛山通疫情防控”小程序,点击“信息报备”,即可进行申报。
填写个人信息、所在区镇以及当前健康状况等信息。
好消息!佛山各区开放口罩预约平台!
>>>顺德区 >>>南海区 >>>高明区
>>>佛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情况
>>>佛山最新肺炎疫情消息及民生信息通报
微信
新浪微博
QQ空间
QQ好友
豆瓣
Facebook
Twi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