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男性婚前检查项目及费用/佛山市婚前体检指南
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男)
项 目
价格(元)
目 的 及 意 义
免 费 婚 检 项 目(合226.20元)
体格检查
25
通过测血压、全身体格检查了解身体基本健康状况。
泌尿生殖系统检查
大致了解泌尿生殖系统情况。
尿液分析
32
协助泌尿系统疾病的诊断以及其它系统疾病(如肾炎、糖尿病、黄疸型肝炎等)的诊断。
血细胞分析(五分类)
19.20
了解有无贫血、凝血功能及地贫筛查等,排除炎症感染、白血病等疾病。
血红蛋白电泳
46
广东等地区常见的遗传性疾病:地中海贫血的筛查。
G-6-PD测定
12
广东等地区常见的遗传性疾病:G-6-PD缺乏症的诊断。
转氨酶(ALT)测定
5
为反映肝功能损害的指标
梅毒筛查(TRUST)
15
梅毒感染初筛试验,辅助诊断梅毒。
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55
辅助诊断艾滋病
乙肝表面抗原定性测定
8
判断有无乙肝病毒感染
胸透
9
了解心肺部、纵隔、气管、支气管等情况。
推 荐 检 查 项 目
ABO血型
6
判断血型,初步估计是否存在ABO溶血可能。
RH血型
7
判断RH血型。RH阴性和阳性结合,胎儿易产生生严重的溶血。
乙肝两对半(时间分辨法)
115
乙肝病毒抗原、抗体的定量测定,了解乙肝病毒在体内所处状态(强复制传染水平、低复制水平、感染后恢复等),区分大三阳、小三阳情况,评估感染程度和传染性的强弱
丙肝抗体-IgG/IgM
28/28
IgG阳性表明已有HCV感染,非早期指标。 IgM主要用于丙型肝炎的早期诊断。
肾功三项
20
反映肾脏排泄功能指标,
空腹血糖
6
是诊断糖代谢紊乱(糖尿病)的常用、重要方法
甲状腺系列
268
包括TSH、TT3、TT4、FT3、FT4的测定,判断有无甲状腺功能异常。
培养细胞的染色体分析
238
通过对培养细胞染色体数量、形态的分析,评估下一代发生畸形的可能性,指导婚育。
精液常规+形态分析
154
对精子数量、形态、活动度进行分析,评估精子的质量和状态,大致了解男性生育力。
支原体培养
70
支原体、衣原体、淋球菌是引起泌尿生殖系统感染的病原体,女性感染可致盆腔组织粘连、输卵管堵塞等不良后果,继而可能造成不孕。夫妻间可交叉传染。
衣原体培养
40
淋球菌培养
70
胸片
105.7
了解肺部、纵隔、气管、支气管等病变情况。放射量较透视小,有记录存档。
心电图
26
通过记录心肌的电学活动,辅助判断心脏疾病及类型。
肝胆脾B超
55
了解肝胆脾有无形态变化,协助诊断肝胆系统疾病。
泌尿系B超
55
了解肾、输尿管、膀胱、前列腺等有无形态改变,协助诊断泌尿系统疾病。
【婚检项目】
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其中辅助检查包括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地中海贫血筛查、葡萄糖6磷酸酶(蚕豆病)检测、梅毒筛查、艾滋病抗体初筛。女性加做2项:妇科检查、白带常规。
【婚检对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且男女一方户籍在佛山市的适婚人员并在我市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登记时间在一个月内的上述人员均可享受免费婚检服务。
【婚检流程】
符合条件的婚检对象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区婚姻登记处领取《免费婚检卡》,凭《免费婚检卡》到户籍所在区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免费婚检。禅城区居民可自愿选择到佛山市妇幼保健院或禅城区妇幼保健所进行免费婚检。南海区涉外婚检工作由南海区妇幼保健院负责、其他各区涉外婚检工作由佛山市妇幼保健院负责。
一、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生育孩子应该是夫妻双方的意愿,申请书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
2、申请鉴定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需提交的资料: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再婚夫妻申请病残儿鉴定需提交的资料: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夫妻双方各自离婚时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单位或村(居)委初步审查。
1、女方有单位的,应将《申请书》递交给单位初步审查,女方无工作单位则将《申请书》递交给户籍地村(居)委初步审查。
2、单位或村(居)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内容有:一是病残儿是否为夫妻的第一个小孩;二是该小孩是否患病;三是尽可能了解是否近亲结婚,家族中是否有同样的病者。
3、单位或村(居)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进行初步审核后,认为符合规定,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镇、街道计生办的审核。
每年4月上旬镇、街道计生办接受单位或村、(居)委申报材料,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再次进行核实。
1、核实的内容包括:病残儿母亲户口簿原件是否本地户口;病残儿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病历资料(原件)上的姓名是否与户口簿一致,并留下复印件(核实后原件交还本人)。
2、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查及家系调查,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四、计生局的初审。
1、计生办将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申请书及病残儿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有关病历等资料的复印件交区计生局技术科。
2、由计生局技术科发给《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病残儿家长及有关部门按照《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的内容进行填写及加具意见。
3、每年4月底或10月底将按规定填写好的《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由计生办交回区计生局技术科。
五、进行鉴定。
1、五月份或十一月份,在鉴定前的一个星期,计生局技术科发出鉴定通知。
2、计生办按通知要求组织病残儿家长携带病残儿、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病历资料(原件)到指定地进行鉴定。
六、鉴定结束后由禅城区计生局发出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管理规定的依据和执行的对象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管理,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办理机关和办理条件
第三条《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第四条 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第五条 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未按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第七条 发证机关应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婚育证明》工本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婚育证明的使用
第八条《婚育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有效。
第九条《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婚育证明》。
第十条《婚育证明》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转让或者涂改。
《婚育证明》丢失或者严重损坏的,须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注销原《婚育证明》。
第十一条持证人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验证机关)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
验证机关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应当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盖章,对其中的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查验后应当将《婚育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
第十二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验所辖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
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应当对持证人的婚育变更情况在其《婚育证明》中如实记载,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在得知持证人婚育变更情况后,应当及时在管理档案中予以记录。
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换领新证。
违反规定的处罚
第十四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责令限期补办并交验《婚育证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或者有其他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公民认为符合办理《婚育证明》的条件,而发证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婚育证明》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确定格式并在全国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第十九条《婚育证明》自2001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2001年3月1日后作废。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所需材料
1、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
2、患儿父母书面申请
3、患儿及其父母户口簿和结婚证
4、有关病史资料和相关的辅助检查
5、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网上办理流程
1、登陆网上大厅
2、登记注册
3、提出申请
4、填写表单
5、提交申请(上传扫描件或邮递原件)
6、通过村(居)委、镇(街道)、区等各级人口计生管理部门提交材料(可上传扫描件或邮递原件)
7、领取审批结果
佛山病残儿医学鉴定办理
根据南海区2016年全区农村常住居民、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2017年8月1日起,南海区居民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计算基数如下:
具体怎么收?
城镇居民:
超生一个子女的,以43648.9元为基数,对超生者双方分别按基数的3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130946.7元,双方共征收261893.4元;
超生者上年实际收入高于43648.9元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农村居民:
超生一个子女的,以28240.8元为基数,对超生者双方分别按基数的4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112963.2元,双方共征收225926.4元;
超生者上年实际收入高于28240.8元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根据规定,已经登记结婚,又和第三者生育子女或故意隐瞒生育事实造成超生的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如下:
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
每生育一个子女,城镇居民按基数的8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单方349191.2元、双方共698382.4元;
农村居民按基数的7.8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单方220278.24元、双方共440556.48元。
当事人故意隐瞒生育事实造成超生:
对超生者双方分别按基数的最高倍数、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而未办理结婚登记就生育第二胎甚至第三胎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的收标准如下:
2017佛山五区社会抚养费最新标准:
【禅城区】【南海区】【三水区】【顺德区】【高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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