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创享蓝海”孵化器入驻征集启动
各位企业主注意啦!
2022年度“创享蓝海”孵化器
第一批进驻项目申报启动
符合条件的企业快来申报吧!
01、申请入驻项目(企业)基本条件
1、已注册成立企业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2、单一入驻企业申请使用的孵化器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300平方米。
3、无环境污染或者经过处理后无污染物排放。
02、优先引进项目(企业)类型
1、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项目(企业)。
2、获得市级或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创业团队项目(企业)。
3、获得省、市、区级人才团队项目立项的项目(企业)。
03、相关扶持政策
“创享蓝海”孵化器为入孵企业提供低成本的办公场所,企业孵化期为三年,入孵期间享受租金政策补贴:
1、第一年补贴租金的100%;
2、第二年补贴租金的70%;
3、第三年补贴租金的50%。
04、提交申报材料时间
2022年2月14日-2022年2月
若有疑问,请联系:卢小姐 13531407014
(电子版材料发送到nhppc@sina.com,纸质材料一式五份提交到瀚天科技城A8栋14楼孵化器管理办公室)
05、附件
1.“创享蓝海”孵化器入驻项目(企业)申请表
2.“创享蓝海”孵化器入驻项目(企业)申报书
3.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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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享蓝海”孵化器是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专业型孵化器,位于桂城街道瀚天科技城A区8号楼14-15楼,规划面积约6900平方米,共设有33个可供入驻的独立办公单元,1个敞开式孵化区,共有28个卡位。旨在为科技型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经营场地和办公的共享设施,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
符合条件的企业
要记住按时申报啦!
虎年春运旅客陆续返程
为打好这场春运返程交通安全保卫战
佛山市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紧密围绕
“高效、畅顺、平安、智慧、温馨”
的春运工作总目标
以辛勤指数换群众的安全指数、幸福指数
全力保障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畅通
交通运输市场秩序平稳有序
01、多部门联合,严查无证超载私家车
春运返程高峰期,“黑车”司机也蠢蠢欲动,趁返程高峰偷偷开工,扰乱了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2月11日上午,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在佛开高速张槎收费广场开展春运执法工作。10时许,一辆粤E牌面包车缓缓开出收费站准备进入市区,执法人员发现该车右后侧玻璃破碎,透过车窗一看,车内密密麻麻挤了不少人,执法人员立即将其截停,经清点人数发现,该车核载7人居然载客16人,严重超载。
经调查询问后得知,该车是司机向其朋友借的私家车,打算趁春运返程高峰拉客赚点“外快”,但该车未取得任何营运资质。车上的乘客则均是从南海狮山上上车准备前往禅城张槎,车费120元。该车在狮山上高速前,与一辆货车发生擦碰导致玻璃破碎,但司机担心其非法营运违法行为暴露而选择不报警“私了”,并载着乘客继续赶往目的地。
私家车非法营运还与货车发生摩擦,危险行为让执法人员擦了一把冷汗。执法人员对司机车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对其涉嫌非法营运行为立案调查。公安交警部门现场也对其超载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罚。
02、严抓危险货物运输,严惩“流动炸药车”
近期,市交通运输局三水综合执法支队与住建、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专项整治行动。2月13日,在西南辖区依法查处1起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法行为。
当天16时左右,联合执法组在三水区西南街道康岗南路附近巡查时,发现一辆厢式货车正在卸载瓶装液化气罐,执法人员发现该车与危险品运输车辆外观不符,遂上前对该车进行进一步检查。经清点,该车共装载瓶装液化气罐61瓶,其中37瓶内装有液化气,其余为空瓶。据司机交代,该车上的瓶装液化气罐是从河口左田市场旁运输到西南街道康岗南路,从中赚取差价。
车上瓶装液化气罐充气来源标签混杂,涉嫌非法充装液化气,且气瓶未安装任何安全防护装置,如果在运输过程中摩擦出静电火花,该车就会成为一个巨大的“流动炸药车”,后果不堪设想。
三水公安部门对当事人依法行政拘留,三水综合执法支队对当事人“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对车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液化石油气充气钢瓶现场已全部安全转移。
维护春运交通秩序
共守群众返程安全
春运返程期间
佛山市交通运输部门将保持整治高压态势
紧盯“两客一危一重一面”重点领域
严厉打击交通运输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保障人民群众安全、顺畅、便利出行
案情简介
2011年6月,于某到包头某实业公司工作。2020年5月16日,于某在工作中被失控的阀门挤伤造成骨折,后于某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至2020年8月。于某在停工留薪期内,公司按照其受伤前工资4432元/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
停工留薪期期满后,于某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通知书,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6个月,但实业公司以于某未提供劳动为由,在延长的停工留薪期内每月只向于某发放336元生活费。
因此,于某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并补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差额。该公司拒绝。于某于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处理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于某的请求。
争议焦点
未获得足额工伤待遇,“炒”了单位可享受经济补偿吗?
案例分析
1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时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本案中,停工留薪期满后,于某经法定机构批准延长停工留薪期。在延长的6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内,实业公司应继续按照原标准即每月4432元发放。公司每月只给于某发放336元生活费的行为违法,应按原工资待遇补齐差额部分。
2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停工留薪期待遇能否算为劳动报酬,是于某能否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的焦点问题。
对此,仲裁委在审理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停工留薪期待遇属于工伤待遇而不是工资,于某不应享受经济补偿。另一种观点认为,停工留薪期待遇也属工资范畴,于某的请求应当获得支持。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停工留薪期待遇是劳动者因工伤而享受的按原工资福利标准支付的待遇,因此应该属于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工资。
本案中,该公司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于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享受经济补偿,是正当合理的。
3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待遇与解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分别属于两个独立的、不同的且无牵连关系或包容关系的法律权益,应当分别进行评价,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劳动者享受了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就不予支付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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