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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无行为但导致他人受伤,能否索赔?

时间:2022-03-03     人气:1023     来源:佛山高明普法     作者:
概述:住在七楼的小李带着其饲养未系牵引绳的金毛犬,与住在五楼王大爷在楼梯间相遇,王大爷以为该犬要向自己扑过来......

某日,住在七楼的小李带着其饲养未系牵引绳的金毛犬,与住在五楼王大爷在楼梯间相遇,王大爷以为该犬要向自己扑过来,惊慌之中不慎摔倒,造成损伤。


事后调查得知该犬并无任何行为,更未与王大爷发生直接的肢体接触。但王大爷依旧觉得是小李的过失,于是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小李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普法:王大爷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小李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是否合理?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在本案中,小李未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未给自己的金毛犬系牵引绳,任其在楼梯间这一公共场所活动,该行为本身就具有较大的危险性。所以,即便该金毛犬未与王大爷发生直接的肢体接触,王大爷以为金毛犬会扑向他,产生恐惧心理,也是一种潜在的加害行为。


故,小李的金毛犬与王大爷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王大爷的损害是因为自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因此,小李应当赔偿给王大爷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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