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医疗保障局倾力打造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曾经售价70万元一针的
天价“救命药”
如今只需8000元就能打到!
这个“难以置信”的“奇迹”
如今切切实实在我们身边发生
2022年1月1日,脊髓性肌萎缩症患者茗茗(化名)在广州市妇儿中心注射了诺西那生钠,成为佛山第一例享受低价诺西那生钠待遇的患者。
2月18日,同为脊髓性肌萎缩症(SMA)的8岁患儿心心(化名),在佛山市妇幼保健院新城院区儿科住院部顺利注射了第一针诺西那生钠,成为第一位在佛山市注射诺西那生钠的患儿。治疗费中,诺西那生钠注射液的药费由医保报销了近九成,心心父母自付的药费近8000元。
2022年2月28日
是第十五个国际罕见病日
今年的主题为“分享你生命的色彩”
为提高、优化罕见病患者的待遇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一直在努力
具体有哪些举措呢?
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覆盖范围更广
全面落实罕见病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政策
2021年5月11日,两名市民代表佛山市全体肺动脉高压患者自发将一面绣着“情系百姓,惠民医保”的锦旗赠予佛山市医疗保障局,感谢市医疗保障局着力解决慢性病、罕见病患者急难愁盼的医疗费用负担。
2021年1月起,肺动脉高压、C型尼曼克病和多发性硬化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佛山由原来的17个门特、25个门慢病种合并为统一的门诊特定病种制度,病种扩增至62个,病种增幅达47.6%,新政惠及全市参保患者超60万人。
2021年1-12月,享受血友病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人数136人,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出1134.37万元;享受C型尼曼匹克病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人数1人,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出2.67万元;享受多发性硬化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人数41人,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出90.87万元;享受肺动脉高压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人数65人,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出96.5万元。
同时,佛山还将治疗部分罕见病的国家谈判药纳入“双通道”保障机制,进一步推进佛山市罕见病用药保障。2021年,全市“双通道”药店共有12家,成功结算20575人次,医保基金支付1.37亿元;支持“长处方”政策,门诊特定病种一次处方医保用药量延长至12周,让患者少“跑腿”。
2021年,市医疗保障局申报的“提升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水平及购药便利性”项目被列入市政府2021年十大民生实事项目之。
保障水平更强
创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平安佛医保”
2020年,市医疗保障局推进“平安佛医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将住院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费用纳入报销范围;2021年,中途启动动态调整机制,对年度内首次确诊121种罕见病的参保人给予保险金1万元。2021年,“平安佛医保”获评“保障水平最高”全国十强,并入选全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优秀案例。
2021年1-12月,罕见病2021保单合计理赔16人,合计赔付82.63万元,人均赔付5.06万元,最高赔付31.83万元;罕见病确诊进给付现金13万元,合计13人。
聚焦困难罕见病患者
医疗救助政策最高可救助30万元
佛山市罕见病医疗救助政策具有覆盖病种全、救助限制少、救助力度大、救助门槛低四大亮点。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平安佛医保”三道保障之下,佛山市对罕见病救助的比例高达80%、年最高救助30万元,大大减轻患者家庭的经济压力。
2022年2月28日是第15届“国际罕见病日”,为进一步了解佛山市罕见病群体的现状和诉求,体现对罕见病患者的慰问和关怀,2月27日上午,佛山市医疗保障协会举行了佛山市罕见病患者交流活动,数十位罕见病患者及其家属参加了活动,本次活动也得到了“平安佛医保”承保单位的支持。这是佛山市医疗保障协会开展《佛山市罕见病患者现况及政策执行情况专题调研》课题以来,首次举办罕见病患者交流活动。
活动现场,市医疗保障协会秘书长助理乔丽丽分享了佛山市当前罕见病相关的保障政策,介绍了协会推进罕见病课题的背景及调研目的。在交流环节中,患者及家属们分享了治疗的心路历程,反馈了就诊的特定需求,并对当前的政策、诊疗、用药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建议。针对患者提出的“平安佛医保”费用报销问题,承保单位代表现场进行了详细的答疑。
近年来,国家越来越重视罕见病领域,陆续出台了相关支持政策,提高了罕见病的防治和保障。佛山市2020年出台《佛山市医疗救助办法》,是全国率先将121种罕见病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地级市。本月18日,从70万元降至3.3万元一针的“天价药物”诺西那生钠在佛山市妇幼保健院成功注射第一针。诸多罕见病领域政策的出台和国家对罕见病的关注提升,为罕见病患者迎来了更多希望的曙光。
协会希望通过此次交流活动,提升对罕见病群体的了解,使患者感受到佛山市对罕见病的重视。协会将在下阶段的调研工作中,做好职能部门、医疗机构、罕见病药商和患者的沟通桥梁,凝聚各方力量推进调研工作,通过进一步了解佛山市罕见病患者生存状况及罕见病医疗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为下一步佛山市罕见病综合医保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专业的意见建议。
协会罕见病课题相关活动回顾:《佛山市罕见病患者现况及政策执行情况调研》开题会
2021年9月1日,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企业存在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从严处罚。为进一步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做到学法守法、懂法用法,应急管理部近日公布了一批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罚的典型案例,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尽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案例1
2021年9月16日,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会同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对芜湖市某钢铁有限公司以明查暗访方式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华存在以下问题:
1.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教育培训计划;
3.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且主要负责人长期不在岗,对公司疏于安全管理。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繁昌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华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
2021年9月23日,吉林省辽源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吉林某铝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金某南存在以下问题:
1.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教育培训计划;
3.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没有针对高温熔融金属、深井铸造等部分环节开展风险辨识,并明确相应的管控措施;
5.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没有结合车间、班组实际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进行演练。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辽源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金某南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
2021年10月21日,江苏省淮安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察支队联合盱眙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淮安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万某红存在以下问题:
1.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淮安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万某红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4
2021年9月6日,四川省绵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专家在安州高新区开展“创安2021”专项执法行动,按照检查方案对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业存在以下问题:
1.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与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2.未按照要求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的制度与本单位实际情况不符合,厂区内张贴的操作规程不规范,无劳动保护、风险辨识及应急处置等内容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绵阳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业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5
2021年9月28日,甘肃省临夏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甘肃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存在以下问题:
1.未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未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5.未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临夏州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6
2021年9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克拉玛依某油田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熊某存在以下问题:
1.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3.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白碱滩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熊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必须同时承担起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义务和职责要求更加明确、具体,也更为严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职责落实到执法检查中,督促“关键少数”依法履职,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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